关于监狱警察公正执法及职业风险防范的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或成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切与解放思想密不可分的。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的改革发展任务,按照实践发展的要求,应继续解放思想,不断地研究并解决新问题,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开拓新局面。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公正执法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实现司法公正也就要实现监狱执法公正;同时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监狱的管理者、刑罚的执行者,面临着新的司法要求,对服刑人员科学文明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职业风险。因此监狱管理工作也就不能停留在以往的一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的束缚中。那么,利用继续解放思想和不断研究并解决新问题的实际要求,说说监狱公正执法和警察职业风险防范
监狱制度可以说是源远流长的,我国的监狱执法和管理工作也有着优良传统和丰富经验。监狱也可以说是时代特定的产物,随着法律的出现而产生,监狱执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其内涵在监狱管理工作中进行公正执法的,由于其执法主体的双重身份,执法对象的特殊性,执法场所与环境的差异性,而有着自己具体的内涵,同时监狱也是国家法律主要刑种(自由刑)的执行机关,以实现刑罚的执行为任务,进而又增加了矫正(改造)罪犯的更为艰巨复杂的任务。监狱公正执法就是监狱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国家一系列执行刑罚的法律、法规,平等地去对待每一名服刑人员,特别是在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以及其它行政奖惩处遇等问题上,就更为严格地执行,并切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进行执行法律(规)。但是,我们看到监狱工作还存在一些执法的偏差。主要突出表现在那么五个方面:其一、个别监狱警察,甚至是领导干部执法犯法。其二、部分监狱警察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基础工作不够规范;其三、少数警察执法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把文明执法消极理解为放松管理甚至不敢管理,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作为的现象;其四、对罪犯的日常管理严宽失度,失之于松、失之于宽的问题普遍存在,对罪犯的违纪行为不敢管、不愿管和不会管。个别警察在管理罪犯过程中,不按法律、法规办事,对罪犯采取简单、粗暴的管理,以人治代替法治,侵犯了罪犯的部分合法权益。其五、我们的一些法规、规章、制度明显滞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制约了各项工作的发展。这些种种情况都是有着影响监狱公正执法的因素,当然,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内的,有体制外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比方说吧,监狱目前的体制上来看,监狱的性质从法律上来看既是监狱又是企业,监狱也就肩负着“两副重担”既要惩罚改造罪犯,又要从事生产经营;既要追求社会效益,还要完成经济任务。因此也就出现了监狱最牵挂领导和干警精力的问题不是管教工作,而是生产经营,由于生产经营投入精力过大,监狱对罪犯思想教育和本质改造因受到时间、精力、投入不足等限制而淡化,也影响监狱在提高执法水平上投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监狱警察所从事执法活动,现在实际以从事生产经营为主,这使监狱功能发生了教大的紊乱,严重影响监狱管理工作上安全,阻碍了监狱的健康和谐的发展,自然也就影响了监狱正常的公正执法。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监狱的法制建设也是水涨船高,罪犯的维权意识在长期压制以来总爆发,一方面监狱推行狱务公开以来,罪犯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罪犯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警察执法管理怀疑”增多,并不像以往那样“唯命是从”了。而与之相反的是监狱执法管理者的法律及技能培训跟不上罪犯的维权意识,出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象,对日益细化的管理制度不求甚解,仍然停留在过去的管理中,甚至少数警察对现在的对发展的罪犯管理理念不是与时俱进加紧更新和学习而是悲观失望持消极抵制态度的,特别是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出现了职业“危机感”,导致出现少数警察不迟到、不早退、不管事的“三不”现象。罪犯亲属对监狱整个执法环节要求了解的欲望越来越迫切,对公正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罪犯亲属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和对监狱的偏见,认为只要是罪犯在监狱出了事,病死或者其他正常死亡都应该监狱负责,监狱应该赔偿,否则就告状,不断上访,严重地干扰到监狱的执法,特别是使得监狱执法者感觉执法风险太大,而不敢执法。上述两方面对监狱公正执法都产生着不同程度的正面的或负面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狱执法活动。监狱的执法活动是作为监狱工作的一个生命线,那公正执法就应该是监狱管理工作及其生存的重要意义。同时,公正执法也是监狱法治的灵魂所在,也是依法治监的基本要求。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活动,其隐含和蕴藏的是正义的价值,是协调各方利益后所体现出的社会复合正义。因此,监狱确保公正文明执法,实现行刑公平公正,使得损害群众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也就是在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价值,这是监狱执法活的公正价值所在。社会监督不但实现了监狱执法活动公正、正义的价值趋向,确保刑罚执行效益的最终实现;同时也使得监狱与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使得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监狱的执法工作中去。公正执法能不能正确实现,起决定作用的是执法主体即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和素质。监狱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监狱人民警察是一支我们党和人民所信赖一支执法队伍。因此要树立起公正执法意识,实现执法为民的理念,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立一套有利于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通过健全和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创造一个良好的公正执法环境,不断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整体队伍执法水平。
说到监狱警察的职业风险,先提一下监狱工作在从社会视角审视,目前监狱工作仍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甚至不同程度上被人所误解,并不是人们不认可公正,症结是在于人们对监狱的认识停留在不公正的层面。一方面是社会几千年的监狱体制在人们心目中留下余毒过深,监狱“妖魔化”形象一时半会难以得到根本扭转,另一方面监狱在对外宣传的力度、深度、广度上的欠缺,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不够全面。近年来,在推行监狱体制改革,努力建立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新型监狱管理体制方面,广大监狱警察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推动监狱工作与时俱进中,由于法律体制还不够健全以及消极社会风气的影响和特殊的监狱工作环境,给监狱警察带来了较大的职业风险,严重影响了队伍的安全稳定,并且也使监狱工作发展受到损害。因此,防范和化解面临的职业风险,是确保当前监狱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前一段时间,我曾看到一篇由广东省广州监狱陈粤华、黄楚佳二位写的《应如何面对监狱的职业风险》的文章写到:“风险一词的含义是指发生伤害、毁损、损失的可能性。从近年来发生的监狱警察违规办理罪犯“减假保”案件到罪犯杀害监狱警察而脱逃的血案中,我们能清楚的了解到:监狱警察职业风险是指可能对监狱警察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各种环境因素总和,具体包括责任追究风险、精 神损害风险、人身伤害风险等。”
旧时监狱工作人员称之为“看守”,形象概括出监狱的主要工作。在现代刑罚体制下,大批服刑人员长期生活在监狱之中,他们的生活、教育、劳动、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管理控制等等,都为监狱工作增添了大量的新内容,尤其是人道主义的贯彻和司法人权保障的普及,更为监狱工作提出了高标准。由于矫正制度的确立,使相对有限的职能和作用更是出现了重大的历史转变。从这些年来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中,很多(部分)都是凭着对人民警察的崇敬而加入到人民警察队伍的。可是,在他们满怀信心地投入到工作上去,面对着监狱工作的现状的时候,往往会在身心上感到从来没有过的疲惫,力不从心地对监狱这份工作的适应和开展,也就没有了最初的那份工作热情,打心里也就只是为之无奈,或者从心里边感到再也没有最初的对警察这个职业的崇敬似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这个不大的交流平台,同事之间彼此论及自身的工作时,都会就监狱工作的现状“感悟一番”。无形之中心理压力产生恐惧、焦虑、烦燥或者厌倦等不良心理现象。当前监狱基层工作可以说是千头万绪的,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应该知道改造与反改造的关系,即改造与反改造这一矛盾中,警察与罪犯的关系是身份彼此不可代替的性质,而这种矛盾的存在形成了“敌对”关系,更为着重强调其斗争性,即是监狱人民警察的战斗性质的重要性。面对职业风险,我们不应该坐以待毙,无所作为,任由监狱警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而受到处罚、被伤害。我们应该从监狱事业健康发展的长远目的和构建和谐监狱的目标出发,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每一名监狱警察不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半途落马。那么,面对着职业风险,我们作为监狱警察该怎么办呢?
话说到这里,关于监狱警察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就成为多数监狱警察所惦记的。在季刊《**》NO.012期发表的《****》一文分析的若干问题或现象,觉得甚好。该文提到“保障监狱警察权利,不但有利于管教罪犯,更是监狱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诚然,监狱警察权利问题不是靠一两篇文章所能解决的,切实保障监狱警察的权利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参与,需要我们实实在在地去做一些具体工作。……希望由此能引起更多地人来关心,重视监狱警察地权利保障问题。”当然,权益保障归权益保障,我们还是说说在当前复杂的环境里头合理规避职业风险呢。首先是要完善监狱管理体制,纯化监狱职能,明确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一方面在必须按照中央提出的“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财政保障水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纯化监狱的执法功能,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做到以保证监狱公正执法,最终实现刑罚执行与生产经营各自独立、规范运行的监狱管理机制,杜绝监狱警察因利益诱惑而违法犯罪。一方面是规章制度对监狱警察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的同时也起到保护作用,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监的全面推进,监狱要进一步完善执法以及管理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对监狱警察的执法活动和执法保护及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办理程序要制定操作性强的程序规定,程序规定不仅要明确、具体、便于操作,还要相互制约,利于监督。而对罪犯的行政奖惩、分级处遇、特殊工种罪犯的选用等行政管理行为,也要分别制定相关规定,以制度的形式对其条件程序以及操作行为进行规范,为监狱警察公正、文明、严格执法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援助。其次是要明确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和积极化解职业风险。为什么呢?因为随着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监的推进,监狱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对监狱警察的执法活动和执法保护以及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办理程序要制定操作性强的程序规定,程序规定不仅要明确、具体、便于操作,还要相互制约,利于监督。对罪犯的行政奖惩、分级处遇、特殊工种罪犯的选用等行政管理行为,也要分别制定相关规定,以制度的形式对其条件程序以及操作行为进行规范,为监狱警察公正、文明、严格执法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援助。所以规章制度对监狱警察的行为不但起到约束作用的同时也起到保护作用。保护监狱警察免受职业风险的伤害,也是维护国家稳定、提高对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有力措施,通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毕竟监狱警察工作环境封闭、工作时间长、工作压力大,导致不少监狱警察身心出现严重疾病,严重影响监狱警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最后就是希望监狱警察职业风险的高低与监狱警察学法、懂法、知法密切相关,要提高监狱警察的风险意识和法律知识,必须认真组织监狱警察学习《刑法》、《监狱法》等法律知识,并结合历年来发生的监狱警察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警示教育,不断增强监狱警察的法律意识,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保护自己,大大降低了职业风险的发生。
一直以来,大批服刑人员长期生活在监狱之中,他们的生活、教育、劳动、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管理控制等等,都为监狱工作增添了大量的新内容,尤其是人道主义的贯彻和司法人权保障的普及,更为监狱工作提出了高标准。由于矫正制度的确立,使相对有限的职能和作用更是出现了重大的历史转变。把“法、理、情”三者之间作为紧密联系和严格区分来进行思考,对服刑人员进行执行刑罚和劳动改造教育的过程中,有条不紊地实践着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监狱警察切实地按照自身的工作热情是不够的,需要在监狱有着一种团结、和谐、发展的浓厚氛围,充分肯定每一个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意识,形成良好并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执法精神相适应。过以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为中心,以确保狱内安全稳定为重点,以促进公正执法为主线,不断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同时把惩罚与改造罪犯的职责结合起来,那么监狱管理工作也就会更为取得显著的成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