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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室盗窃案件的现状、特点与对策思考

    时间:2009年11月2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据统计,2006年某市共发生入室盗窃案件**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笔者对我市入室盗窃犯罪活动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作如下初探:

        一、入室盗窃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发案区域特点:入室盗窃案件主要集中在管理较混乱的自然村、出租屋和物业管理薄弱的、松散的、没有物业管理老住宅区,如菱湖镇的南浜小区、新墩小区和农村自然村庄等;发生在高档住宅及物业管理较为严格的、设施较为完善的大型住宅区的案件相对较少。

        (二)发案时间特点:发生在住宅区和出租屋的盗窃案件,分为两大类:撬门破锁入室盗窃案件主要发生在白天上班时间和傍晚(根据开灯情况判断家中是否有人);爬窗和插片开门入室盗窃案件主要发生在下半夜;发生在办公场所的盗窃案件主要选择深夜,特别是选择假日和双休日的为多。

        (三)作案手法特点:1、采用撬棍、大号螺丝刀等撬压工具强行破坏门锁入室盗窃。发生在办公场所的盗窃案主要采用这种手法。2、用特殊工具扭锁芯开门或用软物塞锁芯开门行窃。因作案工具小巧易带,难以被人觉察,开门动作无声响、省力省时,如同钥匙开门,极易得手。3、作案人多为惯犯,结伙作案。作案人作案时往往衣冠楚楚,团伙成员望风、破门开锁、入室行窃分工明确,且多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联络,作案得手后迅速乘坐交通工具逃离现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4、入室盗窃案件很容易转化成抢劫案件,对事主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作案人入室后,往往先进入厨房取菜刀,一旦遇到有人回家,便持刀相威胁,对事主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危害,有的转化成抢劫杀人。5、甲地居住、乙地作案,以流窜作案为主,作案人平时多数居住在郊区或出租屋,作案时则选择距离住地较远的场所进行作案,借此逃避打击。

        (四)作案人特点:作案人多为*、*、*、*等涌入的流动或是暂住人员,绝大多数为年龄在17岁到35岁的青年,这些人来自五湖四海,但有几个省份和地区的成员相对较多,同籍贯成员结伙作案已形成了一定气候。如:贵州省的思南县、**省的上蔡县、**省的利川市、*省的文山县等地。

        (五)选择目标物特点:作案人入室后,主要选择现金、金银首饰、贵重手表、手机等价值高、易携带、易销赃的物品。

        二、入室盗窃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经济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出现转型,人、财、物出现大流通,东南沿海等地区经济发展迅猛,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贫富差距明显拉大,造成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同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并积累了一定的个人财富,社会出现明显的贫富两极分化。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成员不断涌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在这些流动的进城大军中,一部分人目睹贫富差距心态失衡,滋生暴富心理,认为在经济发达地区随便偷盗一次,就可以获得在内地劳动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挣到的“收入”。于是有的人铤而走险,干起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达到迅速“赚钱致富”目的。

        (二)犯罪主体困素。

        入室盗窃犯罪主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致富型。这是当前我市入室盗窃犯罪的主流。绝大多数入室盗窃犯罪主体实施盗窃犯罪并非因生活所迫,而是为了追求迅速致富,但是通过正常途径很难实现,于是选择盗窃等侵财犯罪作为“捷径”。他们通过盗窃“捞”到钱后,很多在老家盖起了新房,购买电器和家具,有的甚至搞起小投资。2、谋生型。有一部分入室盗窃犯罪人,其原始动因是因为进城后,因无一技之长,很难找到就业机会,为了生存,不惜冒险去从事盗窃等侵财犯罪。3、顺手牵羊型。部分入室盗窃犯罪主体可能有职业,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现机会,偶尔实施入室盗窃犯罪,多数属于顺手牵羊性质。4、以盗为生的惯犯。

        (三)社会防控因素。

        社会防控手段整体滞后,入室盗窃犯罪破案率低,认定难,处罚轻,打击不力。实施犯罪风险低,“利润高”,是造成当前入室盗窃犯罪高发态势居高不下的最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1、社区管理滞后于犯罪手段。

        社区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社区管理处责任心不强,极少研究社区治安居家安全运作的问题,保安队伍流动性大,整体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盘查技能和缉捕技术。二是社区治安管理职责不清,只管物业,不管治安的情况普通存在,难以发挥整体效益。三是公安机关对社区治安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不力。小区居民很难见社区民警对社区物业单位开展治安业务指导。

        2、侦查措施滞后于法制建设。

        当前公安刑侦部门侦破入室盗窃案件的措施不多。针对以流窜作案、团伙作案为主的入室盗窃案件,公安刑侦部门在利用系统的摸底调查、抓现行、审讯突破等方法逐渐失灵的情况下,不能适时调整策略,创新更为有效的侦查措施。随着以强化证据意识、保护公民权益为主导的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对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的相关制约越来越多,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会越来越困难。此时,公安刑侦部门如不及时调整办案思路,提高收集证据能力,今后工作将更加被动。

        3、刑侦体制滞后于治安形势。

        近几年,**公安一直在探索适合当前治安形势的刑侦体制,将刑侦主要警力下沉到各辖区派出所,但在管理和具体操作时,仍存在许多矛盾。主要表现在:(1)基层刑侦警力不足,在人力、经费、装备等方面难以应付持续高发的各类刑事犯罪。(2)各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安排欠科学。当前各派出所日常工作显得有些凌乱无序,轮流值班和应付接处警几乎成了派出所各警种的主要工作,刑侦民警抽不出精力侦破案件,导致当前依靠群众扭送现行犯罪几乎成了派出所破案的主要途径。(3)从事刑侦基础工作的民警人员少,流动大,素质参差不齐,民警工作积极性也不高,不太安心于基础业务工作,工作质量上不去。(4)派出所没有技术设置设施。如我们**分局各派出所,提取现场痕迹主要依靠刑警大队8、9名技术员勘查部分现场,导致大量的犯罪信息和现场痕迹人为流失,给案件的侦破、审理查实等工作带来极大困难。(5)基层刑警队的刑事犯罪情报资料采集工作十分薄弱,刑事特情建设几乎流于形式。(6)刑侦队伍缺乏长效的激励机制。基层刑侦民警工作强度相对较大,而在福利待遇、晋升提拔等方面倾斜不够,导致一线派出所很多优秀民警不愿意从事刑侦工作。

        4、社会法制因素。

        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对盗窃犯罪的量刑处罚明显减轻,除盗窃文物和金融部门可以判处死刑外,其他形式的盗窃犯罪不论损失和危害有多大,均不可以判处死刑。同时,现行法律制度不能根据地区的阶段性特点,适当提高刑罚的量刑幅度。刑罚对盗窃犯罪的震慑力降低。

        三、当前入室盗窃犯罪活动的发展新趋势

        (一)犯罪主体职业化,并逐步形成“产业分工”。

        从我市近几年侦破的多个入室盗窃犯罪团伙分析,当前入室盗窃的犯罪主体有着明显的职业化特征。这些犯罪团伙平时聚居在一些出租屋、中低档旅馆,一到认为合适的作案时间,便开始集中和分工,一起“上班”或“找事做”,基本上以盗窃获取非法所得为生。通过剖析我市近期侦破的多个入室盗窃团伙发现,许多入室盗窃犯罪团伙在“犯罪实践”过程中,按照“优势互补”原则,逐步形成“产业分工”:一部分人在入室行窃方面“心得”较多,便“有偿转让”盗窃“技能”,甚至收罗门徒;一部分人因在撬保险柜等方面有“专长”,在圈内小有名气,便高价出租“技术”和专用作案工具。由此可见,入室盗窃犯罪已有较强的职业化倾向。

        (二)作案手段更加隐蔽、作案技巧更加纯熟、作案目标更明确,反侦查能力逐步增强。

        1、多数团伙作案过程西装革履,乔扮公司业务员,望风、入室分工明确,随时使用手机联络,互通信息,逃离现场分头乘坐现代交通工具。如:今年上半年破获的由**省上蔡县、**省**县、**省**县、**省**县、**省**县等地人员组成撬防盗门盗窃团伙的作案手法来看,他们一般在上午或下午人们上班时,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至居民小区,由先一名女子敲门,以确定他们盗窃目标家里是否有人,如果有人就以找错人家为由离开,如果无人就利用手机通知同伙作案,得手后就驾车离开。

        2、入室方式由当初的撬门压锁,演变到今天的针对不同的锁门方式采取不同的破门手段。他们或拉门、或撞门、或拨锁舌、或扭锁芯、或塞锁芯,达到不带工具或随身携带一两件很小的工具就可以轻松开门。如:在2004年度我们破获的由**省**县人系列撬防盗门入室盗窃案来看,他们一般在上午7-9时携带很小巧的作案工具,窜至一些没有物业管理住宅区,针对老式的防盗门(**牌等)进行盗窃,据案犯供述我们抓获的案犯中有一名姓邹的人他用一把小的螺丝刀就能将防盗门打开,轻而易举地入室盗窃。

        3、归案后,这些团伙往往假扮受冤,没有铁证,决不会轻易开口。如:在2003年初我们抓获了一名姓金的(**市**区**镇人)盗窃白厂丝案犯,他在多个犯罪现场留下了盗窃的证据,但他在被抓获后,我们跟他进行多次的较量,他始终没有供述犯罪事实,因证据确凿,最终他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4、他们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的薄弱,进出现场方式越来越隐蔽(如穿袜子进出现场),作案技巧越来越高超(如戴手套作案),对抗审讯越来越顽固,表现出较强的反侦查性。

        (三)成员结构团伙化,有的形成犯罪集团雏形。

        近几年,我市侦破的入室盗窃案件,基本上以同籍成员结伙作案为主,同时也有交叉结伙作案的。如:1、2004年我们破获的**区系列夜盗案件看,**省**籍从事入室盗窃犯罪的成员经常聚居在**市市的郊区或城郊结合部的一些出租屋,白天乘客车出发到几十公里外的进行踩点,作案得手后立即乘车离开,很难发现其蛛丝马迹;他们的作案地遍及**省的**市、**市、**市、**市,他们的组织结构虽然相对松散,但一个大团伙经常达到几十人,据已经抓获的成员供述,仅**省**市**镇外出作案的人员就有二百多人,他们把外出盗窃作案称为“上班”。这些成员彼此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师徒”关系、或亲戚关系、或同乡关系,由此形成一个大的犯罪团伙。2、从上文中提到的由**省上蔡县、**省**县、**省**县、**省**县、**省**县等地人员组成撬防盗门盗窃团伙的作案手法来看,他们经常聚居在**省**市的郊区或城郊结合部的一些出租屋,白天驾车到几十、几百公里外的地方踩点,由一名女子敲门的方式确定房子是否有人,然后实施盗窃,得手后驾车离开。2007年以来他们交叉结伙在**、**、**、**,**等地盗窃作案**余起,涉案价值达**余万元。且其组织结构严密,团伙成员间均不知道对方真实姓名,对抓捕其他同案犯带来了难度。

        四、当前侦破入室盗窃案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重视程度不高,打击力度不够。盗窃案件因数量多,个案影响相对较小,破案难度大且难以看到立竿见影的工作业绩,不易体现民警劳动价值,因此,许多基层单位对该类案件不够重视,办案民警往往是敷衍应付,很少开展有绩效的侦破工作。

        (二)基层单位刑事技术工作不到位。

        当前派出所刑警队均未建立刑事技术组,入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率低,痕迹提取率更低。大家都认识到传统方法侦破流窜盗窃案件非常困难,刑事技术工作在侦破团伙系列性入室盗窃案件方面逐步占据了主导作用,但就是没有计划如何在本单位培养技术人员,全方位地收集本辖区的入室案件犯罪信息和现场痕迹,不同程度地存在等、靠、要的思想。

        (三)刑事特情和刑嫌调控工作方法不多,成效不大。很多基层领导和民警对该项业务不熟悉,抓工作不得要领,有价值的高、精、尖特情数量少,发挥作用有限。

        (四)大部分城镇的小区基本上没有物业管理,一些新老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缺乏防范意识,群防群治力量薄弱,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差,由于经济的差异,农村基本没有安装防盗门,在城镇一些已经安装防盗门的居民晚上睡觉时不锁防盗门或不上保险,给案犯有机可乘。

        五、入室盗窃案件的对策思考与建议

        (一)基层办案单位领导要重视入室盗窃案件的侦破工作。入室盗窃案件因数量多、涉及面广泛,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有时甚至会危及业主居家生命安全。其发破案情况直接反映一个区域的治安环境和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同时,该类案件的侦破工作主要以基层派出所刑警队为主。因此,基层办案单位领导首先要高度重视,克服畏难情绪,这项工作才能有效开展。

        (二)充分发挥刑侦“三大支柱”的作用,完善三级现场勘查机制,加强刑侦基础工作。公安体制改革后,按市局刑警支队要求,现场勘查工作实行三级勘查,各派出所刑警队均要成立刑事技术组。各派出所要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刑事技术人员,全面加强刑事案件尤其是入室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力争使入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率达到理想的程度。要提高入室盗窃案件的痕迹提取率,充分发挥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远程工作站作用,提高刑事技术作用率。加强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的收集与分析,为串并案件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刑事特情工作,可在一些重点省市户籍的流动人员中物色可靠特情,为加大入室盗窃案件侦破力度提供有效帮助。同时,应加强对旧货业、打金业、典当业、摩托车行修理业、旅馆业的监督,从中物色特情耳目,控制销赃途径,从中发现犯罪线索。

        (三)加强刑事技术与技侦辅助手段的结合,侦破团伙系列案件。刑事技术人员在根据现场特点、现场痕迹对同类案件进行分析串并后,与侦查人员进行及时沟通,结合技侦辅助手段对同类案件进行电信分析,从而确定作案人的电信资料以及人员身份和活动情况,进而达到破案目的,是当前侦破团伙系列性案件的一条捷径。

        (四)加强重点区域的技防和物业管理。在一些入室盗窃案件频繁发生的区域,建议由辖区派出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在主要路段和出入口安装监控探头和闭路电视。物业管理部门应将治安管理、业主居家安全融为一体,并纳入法制轨道。物业部门只管物业,不管治安的现状应该终结。物业管理部门所属的保安队、保安人员要讲素质、讲职责、讲技术、不应滥竽充数;对物业管理小区,要按“安全文明小区”标准建设。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五)加强与人大、法院等部门沟通,探讨入室盗窃过程中携带刀具,或入室后首先进入厨房取来菜刀,对事主的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威胁的案件,是否算是存在入室抢劫的犯罪预备,在量刑时能否考虑予以从重处罚。通过沟通与探讨,寻求提高刑罚对入室盗窃犯罪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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