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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高办案质量浅析

    时间:2009年12月0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严打整治斗争在全*范围开展已经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历程,公安机关也在这项斗争中取得许多有益的经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为确保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但因为对办案质量方面认识角度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严打斗争的成果。

        在不少地方,衡量公安机关办案质量的高低,是看是否达到规定的批捕率、起诉率、退查率的标准。达到这个标准,就说明办案质量高,反之,就证明办案质量有问题。对于这种认识,笔者不敢苟同。因为这样的考核标准,既不能客观反映公安机关办案质量的本质,更不可能全面反映公安机关办案质量的实际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使公安机关陷于单纯追求"三率"(即批捕率、起诉率、退查率)的恶性循环。而公安机关为了达到"三率"规定的标准,对该拘留的不敢拘留,因为怕拘留后由于期限内取证不足而影响批捕率;该起诉的害怕检察机关将案卷退回而影响起诉率和增加退查率。在这种心态的作用下,办案民警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规定和关于证据的规定在理解上就产生偏差,对自己所办案件缺乏自信心。

        办案质量,我们应该理解为既有内在的质量,也有外在的质量。内在质量应该包括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遵守法定时限。外在质量应该包括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是否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是否依法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并予以处理,案卷装订是否符合要求等等。因此,简单用"三率"的标准考核办案质量的做法是有失偏颇的,而且,上级公安机关有时在考核下级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时常用检察机关反映的数字来说明公安机关办案质量的高低,更是不可取的一种做法。

        提高办案质量是为了使民警能严格、公正、有效地执行法律法规,增强民警依法办案的观念和意识,以提高办案民警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严打斗争。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提高办案质量方面的工作:

        一、正确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的有关规定,强化证据意识,确立由证据到口供的侦查模式。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关于拘留、逮捕的规定的核心是证据。"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即依法逮捕";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法律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所以,公安机关在决定拘留和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重点要放在用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上。这一点,稍有办案常识的人都知道,但是,依法正确地收集证据和恰当准确地运用证据就不是每个民警都能做得到的。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仍是基本上采取由口供到证据的侦查模式。即民警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或者得到了一部分证据后,立即将犯罪嫌疑人传来进行讯问,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收集其他证据的工作就无从下手,如果收集的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审讯犯罪嫌疑人,以求口供与证据的一致,达到破案定罪的目的。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侦查活动的开展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结果。它给侦查工作带来几点弊端:一是违背了实际求是的原则,很难保证案件质量;二是在诉讼过程中,很难经得起诉讼程序控辨双方对抗的考验及时间的检验;三是淡化了证据意识,容易滋长民警先入为主的办案思维,极易发生刑讯逼供的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经查实以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关于口供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解释得清清楚楚。

        我们通过理解证据和口供的关系后,应该转变现在这种侦查模式,确立由证据到口供的侦查思路,以保证正确适用各种侦查措施。

        第一,要强化侦查意识,恰当地运用侦查手段和侦查措施。不能简单地认为侦查就是抓人、审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相应的手段和措施,用合法手段收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然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二,要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必然有程度不同的证据作为保证。不能用逮捕的证据标准来判断是否应该拘留,也不能用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来衡量是否应该提请批准逮捕。

        第三,对收集到的证据要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有利时机。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防止对犯罪嫌疑人打草惊蛇,带来诸如毁灭证据、串供、逃跑等一系列妨碍诉讼的行为发生;又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好犯罪嫌疑人审讯的准备工作。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通过有效的讯问来核实其他证据的真伪,最终落实犯罪事实。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工作,再加上为提高办案质量采取的其他措施,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就有了保证,民警在侦查阶段的各个环节上就能灵活地把握分寸,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失误。

        二、改革现行的办案质量考核标准,重新制定办案质量考核办法。现行衡量办案质量高低的"三率"标准不尽科学。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当然,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工作结果。但检察机关是在独立行使检查权,由于两个办案机关所处的位置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对一个问题会产生两种结果。况且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一样的,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认识不一致时就认定是公安机关的错,未免有些武断。同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执行法律时要互相监督,相互制约。如果用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来衡量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这就有失公正,也是与法律的规定相悖的。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经补充侦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案件的,可以作不起诉的决定。这同样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是诉讼程序中法律允许的行为,也是立法机关为了保证案件的整体质量作出的法律规定,这就不可以以退查率、起诉率的多少来衡量办案质量的高低,真的以此为标准,似乎有点不符合情理。

        再次,由以上两点引出,对批捕、起诉、退查规定一定的比例是毫无根据的。按照严格、公正执行法律的要求,我们所办的案件应该是百分之百的合格。如果人为的规定一定的比例,势必出现虽然达到了考核标准,但还有一部案件不合格的情况,这种情况,是法律规定在执法中允许出的偏差?或是默许的执法不严格的行为?或是两者兼而有之?让人难得其解。

        从上面指出的种种弊端来看,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的办案质量考核标准进行改革,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办案质量考核办法。而新的考核办法不能只是一些量化标准,而是要有保证办案质量的措施,同时要有衡量办案过程中的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的评判办法。

        应取消"三率"的称谓,针对侦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制定关于案件审理质量的评判标准。如前所述,"三率"的提法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在诉讼程序中要求公安机关按照"三率"的标准去办案,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因此,有必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侦查程序中各个不同环节对案件的不同要求,重新制定评判标准。

        笔者认为,新的办案质量考核办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之前,拟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审查把关,防止错误拘留。对错误拘留造成国家赔偿的,要作为严重案件质量问题看待。

        第二,在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的要区别看待。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的或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能认为是案件质量问题,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即是换句话说,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可以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就没有逮捕的必要。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按照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提纲补查后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的,应作为一般的案件质量问题看待,因为公安机关在前一次提请批准逮捕时把关不严;如果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不批准逮捕的,不应作为案件质量问题看待,因为两个机关认识不一致,无法评判对错;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应作为严重的案件质量问题看待。对于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经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检察机关又决定批准逮捕的,不仅不能视为案件质量有问题,还应看作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案件质量方面好的案例。

        第三、在预审阶段,应着重考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结案,包括犯罪事实、犯罪证据、案件定性、法律手续以及办案时限等等。要制定相应的量化标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案件质量出现问题。对于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不应视为案件质量问题;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也不能简单地视为案件质量问题。

        区别侦查程序的不同环节,才能有针对性地就保证案件质量做好工作。当然,在如何提高办案质量方面有很多工作可做,诸如强化民警的法律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加强监督检查。只有全面考虑,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全面提高办案质量,更有效地为严打和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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