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安机关经济侦查分析的必要性
侦查的经济分析,就是要运用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概念、理论和方法来探讨、研究侦查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尽可能在侦查收益与成本之间达到效果最佳的组合,实现侦查效益最大化这个终极目标。对侦查进行经济分析是有其必要性,它深深地植根于侦查的特性和执法环境的变化之中。首先,侦查自身的社会行为属性和经济特性决定了侦查经济分析的必要性。侦查是一种法律实施行为,“法律的执行需要借助于一定规模的资源”, “立法官员和受制于法律的人们的理性行为有多大范围,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有多大范围。”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缉捕犯罪嫌疑人,侦查主体必须预先投入一定量的资源用于侦查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办公设备的安装,在具体案件侦查时必须支付各项费用开支,也就是说,侦查主体必须预先或即时投入一定的侦查成本,而且侦查成本投入的数量、质量以及投入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侦查的最终结局。与此相对应的是,侦查资源和其他许多社会资源(包括法律资源)一样具有稀缺性,不能够容许无限度的取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侦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活动,具有经济性,侦查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能够产生一定收益,同时又需要支付一定成本的活动,在侦查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侦查成本与侦查收益的反复权衡。
事实上,对侦查的经济分析,追求最低限度投入之下的最大产出,不仅仅是经济原则的体现,它与作为个案侦查以及侦查方法决策基本原则之一的最优化原则也是相一致的,因为最优的侦查总是那些最低限度的耗费侦查资源而又取得最佳的侦查效果的行为。
其次,执法环境的变化使经济分析的必要性更显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侦查的执法环境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侦查对象角度来看,现阶段,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之势,且呈现出一系列发展态势,案件总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剧增,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经济领域犯罪突出,贪污贿赂、诈骗、走私、制贩假币、制贩发票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且日益趋向组织化、国际化、高科技化和智能化,给案件的侦破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从执法依据来看,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对侦查权的制约越来越严格,侦查法治化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虽然侦查正在走向法治化,但许多传统的侦查措施或侦查模式将面临法律的挑战,侦查的“法律成本”短期内将上升。然而,与执法环境变化相对应的却是,许多侦查部门尤其是基层侦查部门办案经费严重短缺,公安机关的建设经费、装备经费、行政办公经费和教育培训经费的供给得不到保障。除了侦查“硬件”资源的匮乏之外,侦查机制欠缺活力,破案模式单一,侦查基础工作相对薄弱,侦查人员的整体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不高,等等,侦查的“软件”资源也不容乐观。
总之,面对犯罪情势和执法环境的变化以及侦查资源出现的相对失衡状态,侦查必须走向科学化,以有限的资源投入得到最大的侦查收益。
当前,我们对侦查进行经济分析也有其可行性和现实意义:一方面,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的发达,尤其是它们在法学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不仅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也为侦查领域的经济分析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方法和经验;另一方面,基于经济分析的目的在于追求侦查资源的合理配置,它将有助于调动侦查机构和侦查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容易得到支持,使研究走向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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