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警部门人性化执法初探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已逐步成为社会舆论的中心议题。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社会,这是和谐社会的起点。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不能威严有余而仁善不足,既要尊重法律的权威,又要体现人性的关怀,以保障人们法律、权利上的公平,自觉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结合,把人性化执法服务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新的平台,从而构建新型的和谐的警民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笔者以为,“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它既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监管相对人充满人性,也要保证监管相对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对执法者要支持与配合。因此,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并不是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就可能会执法不严,减弱执法力度,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导致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实施,执法质量受到影响,甚至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是对人性化的异化,也不是法制建设的初衷。
二、正确理解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更不是互相抵触,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
从调节方式上讲,严格执法体现刚性,“人性化”执法体现柔性。但这种调节方式上存在的差异,并不排斥“刚性”与“柔性”的统一。严格执法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较为排斥人的意识情感等主观因素;“人性化”执法强调提供高质量的执法服务,强调尊重与保护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两者通过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实现辨证统一。
从运作方式看,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互为条件、互相补充。“人性化”执法是以严格执法为前提的,“人性化”受到“法制化”的制约,不存在脱离或凌驾于严格执法之上的“人性化”执法,否则“人性化”执法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治”,而非现代社会的“法治”。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倡导的“人性化”执法已并非传统的“人情”、“礼义”等带有封建色彩的执法活动,而是蕴涵了尊重人的价值和人文关怀为表征的社会主义新型法治精神。人性化执法是情、理、法相结合,提高执法质量,产生执法良性效应的有力体现。
从价值目标看,现代执法的根本目的已不是单纯惩罚犯罪和因果报应,而是通过法律手段挽救、帮助、教育、感化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在这个层面上,纯粹的简单处罚不仅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执法效果,而且还可能强化他们与公安机关的紧张和对立,而“人性化”执法的微妙之处就是借助对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内心世界的启迪,来唤醒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同一地点违章百余次被罚万元,被罚者长时间未得到警示的“杜宝良现象”就是一个典型,它所暴露的表面上是执法制度的缺陷,实质上是执法者的失职,客观上难免造成“为罚款而执法”的恶劣影响,导致社会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而制定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可以看出,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于《行政处罚法》的目的,**交警这一执法的实际效果远远背离了立法进行交通管理的初衷,更谈不上体现立法精神。“杜宝良现象”告诉我们,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完善法律、严格执法,而且需要科学执法、公正执法,要充分体现执法为民、人性化执法理念。
三、公安机关如何正确把握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服务质量。人性化执法应体现出提示在先,教育在先,普法在先,处罚在后的人性化执法特点。
(一)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执法者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真正实现突破,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强化执法者“执法为民”的意识,建立和维护与行政相对人和谐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公安机关做为执法者,既是代表人民政府的执法者,又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服务者,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因此,在执法中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其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风气,为管好城市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人性化执法要从群众利益出发,为群众排忧解难,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增强凝聚力,化解矛盾,减少上访、上告等不安定因素,避免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干扰和破坏。执法者只有与管理对象交心,增进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工作中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才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执法者要态度和蔼,言辞礼貌,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充分表达意志,依法行使权利,对当事人的特殊困难予以同情和帮助,就会使当事人减少敌对情绪,服从处罚决定,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人性化执法对执法者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手段只柔不刚,则法无权威;只刚不柔,则难得民心。人性化执法刚柔相济,通过规劝、引导、协调、疏导、教育、服务等方法,将大量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既方便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维护了社会稳定,又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开展生动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提高群众的道德水平,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
(二)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正确关系。程序公正是指执法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指执法结果的公正。一般说来,人们所追求和期望的是结果公正即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如果没有程序公正,要实现实体公正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要实现执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只有将执法活动纳入公正程序的轨道,执法活动才能摆脱任意性的支配,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只有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使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具有公正的感觉。因此要确保程序公正,首先,执法人员观念要更新。要增强平等保护行政相对人意识,依法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大力提升执法者的执法技能和法律素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面广、法律法规条文旁杂,执法者在全面掌握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执法钻研、执法开拓、执法创新,既要实现一职多能,又要术业有专攻。另外,需要有机制作保障。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执行好法律程序,做公正执法的典范;另一方面要接受执法监督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整个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从警为民,做老百姓的贴心人;执法为民,做人民利益的忠诚卫士;服务为民,做人民的忠实公仆。人民警察必将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践行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