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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公安党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时间:2010年06月0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稳定、安宁的社会环境;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安居乐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件。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的专门力量,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义不容辞,保障群众安居乐业责无旁贷。构建和谐社会,就要以人为本、体现执法为民。公安机关始终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从事各项公安工作,在管理社会事务、服务群众、打击犯罪等方面体现着政府形象,反映了党同人民群众是否保持了血肉联系。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至关重要的就是要明确自己的责任,明确“为谁服务,为谁执法”,明确如何提高执法、服务能力。

        一、公安党建的性质决定人民警察必须做维护和捍卫和谐社会的模范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只有和谐,社会才能进步,经济才能发展,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进程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新情况,这些问题给公安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同时也赋予我们新的更大的使命。人民警察必须不断武装自己,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肩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周永康部长提出了公安机关要肩负起“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使命,明确了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央对公安工作也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公安的地位不断提高,位置不断前移,公安的性质越来越重要。这个性质就决定了我们必须要做维护和谐社会的先锋和模范,共产党员则更要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因此,人民警察必须要做维护和谐社会的模范,做推动时代进步的先锋。

        二、明确“为谁服务、为谁执法”,归根结底就是要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转变执法观念,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在执法思想上与时俱进。充分地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从根本上剔除特权思想,做名副其实的人民公仆。

        二是要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落脚点放在“人民公安为人民”上。

        三是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是要提高公安机关和我们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得到体现。

        三、公安机关只有切实提高“四个能力”,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驾驭社会治安局势、处置突发事件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是党中央对公安工作的具体要求,是对公安机关党建任务的高度概括,也是确保完成构建和谐社会使命的根本保证。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社会进步、发展的大趋势下,影响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和负面因素还大量存在;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机制尚未成熟,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和基层基础工作相对薄弱,给公安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要在这样一种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历史时期,担当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任,就必须切实提高“四个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当前应对严峻挑战、完成历史使命的迫切需要”,就公安工作而言,加强队伍正规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提高“四个能力”,是公安机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须臾不容放松的第一要务。和谐社会的唯一标准是广大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最终要通过社会治安状况来检验。因此,公安机关加强“四个能力”建设,要始终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牢牢把握“执法为民”这条主线,从“健全机制、规范执法、强化素质”三个环节入手,全面提升执法水平和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

        一是要大力加强公安党建工作长效机制建设,逐步建立起统一、高效、灵敏的预警研判、危机处置、安全防范和行政管理、便民服务等的工作机制体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

        二是切实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刑事、行政执法行为,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快实现公安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改善执法形象,维护执法权威。

        三是要全面提高公安党员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执法监督、绩效考核等规章制度,坚持经常性的大练兵,建立具有公安特色的教育训练体系,用高素质的队伍保障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工作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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