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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如何抓好基层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时间:2010年06月15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作为公安“三大建设”的核心和关键,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反映了公安机关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政治追求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主张。基层公安机关作为公安执法活动的第一线,必须以强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载体,大力加强执法思想、执法制度和执法主体建设,努力实现公安执法工作的新跨越,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公信力。结合基层工作经验和一些具体实践,笔者认为,加强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要在三方面下功夫。

        一、必须始终抓住观念更新这个先导,用正确的理念引导执法规范

        正确的执法理念是公安机关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执法工作的行动基础和价值取向。必须通过大力加强执法思想建设,使民警摒弃陈旧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打牢规范执法的思想根基。一是坚持“民本”理念。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要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强化宗旨观念和群众观念教育,增强全体民警的民本意识,使每一名民警都清清楚楚地明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始终站到群众的立场上,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服务,坚决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的发生。二是坚持“公正”理念。孟建柱部长指出:“老百姓对我们的工作是否满意,第一就是看执法公正”。要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生命线”的意识,真正把公平用权、公正执法、公道处事的理念根植到每一名民警的头脑中,落实到每一名民警的实际行动中,贯穿到每一项执法工作、每一个执法环节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科学地鉴定判断,而非盲目抽象、凭感情用事和一时冲动去执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减少群众的不满情绪,最大限度地增强公正执法性。三是坚持“和谐”理念。长期以来,执法活动偏重于震慑性,以有罪推断、打击目的去执法已经成为习惯,这不仅干扰了公安机关对法律事实的清晰判断,也使执法成为简单生硬的代名词,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为此,必须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坚持融法、理、情于一体,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要设身处地地考虑当事人的切身感受,对执法相对人坚持无罪责推定,对上访申诉人坚持有理推定。要严格强制措施和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适用,强化调解手段运用。要推行说理式执法,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平和的态度和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做到讲清法理、讲通情理、讲明事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配合执法、主动受罚,减少执法争议,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必须始终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关键,用严格的管理保障执法规范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范和约束执法活动,关键在于执法制度建设。必须抓住执法制度建设这一决定性因素,用流程标准来健全制度,用制度来有效地约束和规范执法活动,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努力实现执法工作的标准化和精细化。一是细化执法标准。根据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实际,从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最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事项、执法环节入手,客观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找准重点和切入点,制定接处警、刑事案件办理、行政案件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办理、网上执法等工作规范,对治安巡逻盘查、交警纠正交通违法、群体性事件处置、调处纠纷、窗口服务、现场勘查、值班备勤、证据和涉案财物管理等原则性执法规定及常见违法行为量罚标准进行量化,使每个环节、每个流程都有明确具体、易于操作的工作标准和程序,将民警执法行为和执法动作纳入制度约束之下,减少民警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固化执法责任。要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执法责任体系建设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从界定执法主体职责入手,分级设定执法办案权限,将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公安行政管理等执法事项和责任细化分解到警种部门和执法办案的呈报、审核、审批、执行等各个环节岗位,明确执法职责和权限。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所队负责人和执法民警个人等不同层级的执法责任,并切实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界定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界限,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特别是对在城市拆迁、企业改制和征地建设中产生的群体非对抗性矛盾,要切实做到出警有据、合理用警、责任明确,确保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始终在合法轨道上运行。三是强化执法监督。要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全面建立领导和民警执法档案制度,并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与领导和民警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职务升降紧密挂钩。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综合发挥纪检、法制等部门的作用,将执法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公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措施,形成监督合力。要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依法公开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和执法结果,严格执行执法告知、公开听证、公开调解等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完善网上监督机制,在全面实现刑事、行政案件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法制员网上审核案件和法制部门网上监督、考评等管理流程,把信息化手段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

        三、必须始终抓住素质提升这个根本,用扎实的培训促进执法规范

        民警个体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安队伍群体执法效果,关系到党群、警民关系和社会对公安机关的理解度、满意度。必须始终将民警能力素质提高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不断完善和改进培训方法,在全面提高民警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上狠下功夫。一要开展普及式培训。结合“三个必训”,建立常态学法机制,有计划对民警进行定期培训,系统学习通用和专门法律知识,保证民警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岗位所涉及的专门法律。在深化“大练兵”全员培训的基础上,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培训,对执法水平不高的民警开展技能培训,对执法缺乏艺术性的民警开展方法教育。二要开展评析式培训。定期组织召开由全体民警参加的执法工作评议会,对办案单位执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日常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一些典型的案例,开展案例教学,以案析法,避免类似的问题在其他岗位或其他民警身上重复发生。通过评选精品案例、样板卷宗和通报典型执法过错案件等形式,树立典型,鞭策后进,全面调动民警苦练基本功的积极性。三要开展换位式培训。主动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通报执法办案情况,相互交流办案经验。组织承办人和审卷人到场旁听庭审,尤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现场观摩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针锋相对的控辩,使民警充分了解法院审判程序以及成功诉讼案件在证据、程序方面所要具备的条件和具体要求,把法庭当“课堂”,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接受学习。四要开展认证式培训。结合警种岗位的不同特点,认真落实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设立相应不同的资格考试等级,对全体执法办案民警进行主办资格认证。民警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执法资格,凡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上岗执法。对因工作失误导致出现重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或有其它严重执法过错的民警,取消其执法资格,及时调离执法岗位。五要开展帮带式培训。组成由法制和其他业务部门参加的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深入执法一线共同研究解决疑难案件,有针对性地指出每位民警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执法办案单位精心设立随岗培训基地,组织新警跟班学习。积极开展互助互学活动,通过传、帮、带,使不具备执法能力的民警尽快具备执法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以警综平台建设为载体,开辟法制信息网“咨询园地”栏目,对民警提出的执法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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