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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公安民警察人性化执法

    时间:2010年07月1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文明执法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不仅反映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也鞭策着执法部门以时间行动对“人性化执法”予以诠释。但这毕竟只是一个实践过程,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人为控制因素很大,执法人员容易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难以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因此,辨证地理解“人性化执法”成为当务之急。

        一、 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它既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监管相对人充满人性,也要保证监管相对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对执法者要支持与配合。因此,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并不是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就可能会执法不严,减弱执法力度,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导致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实施,执法质量受到影响,甚至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是对人性化的异化,也不是法制建设的初衷。

        二、 正确理解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更不是互相抵触,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

        从价值目标看,现代执法的根本目的已不是单纯惩罚犯罪和因果报应,而是通过法律手段挽救、帮助、教育、感化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在这个层面上,纯粹的简单处罚不仅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执法效果,而且还可能强化他们与公安机关的紧张和对立,而“人性化”执法的微妙之处就是借助对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内心世界的启迪,来唤醒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公安机关如何正确把握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服务质量。人性化执法应体现出提示在先,教育在先,普法在先,处罚在后的人性化执法特点。

        (一)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执法者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真正实现突破,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强化执法者“执法为民”的意识,建立和维护与行政相对人和谐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公安机关做为执法者,既是代表人民政府的执法者,又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服务者,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因此,在执法中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其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风气,为管好城市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正确关系。程序公正是指执法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指执法结果的公正。一般说来,人们所追求和期望的是结果公正即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如果没有程序公正,要实现实体公正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要实现执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公正。

        首先,执法人员观念要更新。要增强平等保护行政相对人意识,依法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大力提升执法者的执法技能和法律素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面广、法律法规条文旁杂,执法者在全面掌握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执法钻研、执法开拓、执法创新,既要实现一职多能,又要术业有专攻。另外,需要有机制作保障。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执行好法律程序,做公正执法的典范;另一方面要接受执法监督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整个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从警为民,做老百姓的贴心人;执法为民,做人民利益的忠诚卫士;服务为民,做人民的忠实公仆。人民警察必将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践行者。

        事例一:

        **市**区的**,多次与隔壁经营卤菜鸭脖子的同行**发生矛盾,积怨很深。为赶走**,独家经营卤菜鸭脖子,去年2月23日,**花1万元钱雇人“教训”**,用凶器将其砍伤。

        案发后,**警方迅速出击,4名被雇凶手相继落网,但狡猾的**一直潜逃。

        6日,获悉**藏匿在**一中附近**“陪读村”,**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率员挨户排查,锁定了**具体藏身之所

        此时正是高考前夕,**正在照料备考的儿子。如果此时抓捕他,势必影响其子的高考;若此时不实施抓捕,**溜掉怎么办?**向局长汇报后决定,待高考最后一科开考后动手。

        追逃民警白天受烈日烤,晚上被蚊虫咬,饿了啃方便面,渴了喝自来水,硬是在**“陪读村”潜伏了三昼二夜。8日15时许,**送儿子走进最后一科考场后刚返回出租屋,便被围控民警抓获。

        当**得知警方为了不影响其子高考,已在此蹲守三昼两夜时,流下了忏悔的泪水。

        事例二:

        坐在**市看守所里,天台男子**的心情渐渐平静下来:“这一次,我一定要重新做人。”35岁的**,曾因盗窃被判刑一年半,尚在监外执行的他仍不思悔改,与人合伙持刀抢劫,再落法网。这下,**留在身边的一对儿女,眼看着就要失去家人的照顾。

        孩子是无辜的,****湖公安分局的民警们,担起了照料孩子的责任,为孩子安排好生活。目前,小兄妹俩已回到老家,继续学业。

        父亲涉嫌抢劫丢下两孩。

        10月30日,一名男子打电话到**某轮胎公司,声称订购7只轮胎,并要求次日送到****镇一门市部。次日,送货的驾驶员**赴约时,被一男子带到**湖镇**岗。不料,**被一伙歹徒持刀抢走两万余元货款及两只手机。歹徒用胶带纸捆绑住**后,开走货车逃离现场。

        很快,****湖公安分局确定,曾在该公司工作的**有重大嫌疑。11月17日,专案组在市区先后将**及其同伙周某抓获。经审讯,两犯罪嫌疑人对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就在民警准备办理刑拘手续时,**又忽然开腔:“我还有两个孩子在**,这下没人照顾了……”原来,**的儿子**(化名)和女儿**(化名),都在**江北区上小学,**上四年级,**上二年级,都还是未谙人事的小家伙。而且,孩子们的妈妈在3年前就独自出走,再也没回家。

        民警当起爹妈悉心照料。

        孩子是无辜的,没人照料不行。当天下午,民警从学校将这对小兄妹接到公安局,为他们准备生活用品,安排食宿。当晚,女民警陪伴了小兄妹一夜。听说**已感冒咳嗽4天了,民警又连夜将她送到医院看病配药。

        第二天,民警为了孩子早上7点半前按时到校上课,一大早起床,穿越**市区,又把他们送到25公里外的学校。就在孩子进校时,民警又摸出10元钱,让孩子自己中午吃快餐。晚上,天气转凉,在单位值班的**湖公安分局领导,特地去寝室看望小兄妹。怕棉被不够暖和,还将自己的新被送给他们。没想到,**的病刚好一点,**又发烧39.4℃,民警们又是一番手忙脚乱。

        为防止意外,民警特地找到学校老师,嘱托兄妹俩每天都由公安民警来接送,千万不要让不认识的人接走。就这样,民警们放弃休息,轮流做了8天的代理妈妈、代理爸爸。

        没爸照顾的孩子不孤单

        为给孩子一个长期稳定的去处,民警们专程赶到**的老家天台,几经努力,为**和**落实了“低保”手续,又联系上了孩子的姑妈。孩子的姑妈尽管自己十分困难,但还是同意承担起监护孩子的责任。

        为了将孩子送回老家读书,民警们联系上当地政府,专门包了一辆面包车来接兄妹俩。见孩子的姑妈舍不得丢掉兄妹俩破烂不堪的被褥,民警们只好又包了一辆车装上。

        11月24日,临走前,民警们又为孩子添置了4条棉被及衣服、鞋子等生活用品,为孩子募捐了5050元。孩子就读学校的师生,也纷纷为孩子募捐钱物。就连门卫老太,也拿出自己省吃俭用下来的50元钱,塞在孩子手里,叮嘱兄妹俩好好读书。

        当**得知孩子已得到妥善安排时,感动得痛哭流涕。

        事例三:

        2005年8月26日晚21时许,**市公安局巡警五大队在**市**路家世界超市门前,现场抓住了偷车人**(化名)。**对偷车之事供认不讳后,被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

        偷车人**得知自己被拘留后告诉民警:他家里有个15岁的儿子没人照看,希望民警买一双新鞋和一个新书包,替他去看看就要上中学的儿子,并不要告诉儿子他爸爸因偷车而被拘留。

        五大队民警答应了**的请求,第二天一大早,两位民警着便衣到了在市郊居住的**家。看到**家居住得如同偏厦子似的破平房,看到屋子里没有一样像样的东西,以及趴在炕沿上学英语的少年,两位民警震撼了。他俩赶紧回到队里向大队长贾泽润作了汇报,并证实了**偷车的确是为了圆儿的自行车梦,才一时糊涂偷了自行车。考虑到**为初犯,且社会危害性不大,以及15岁的孩子在家没人照看等因素,巡警五大队向上级请示提前释放**,并集资买辆自行车送给**,圆了就要离家5公里去上中学的少年的自行车梦。8月29日上午,五大队民警拉着崭新的自行车,从拘留所里提出了**,不仅把他送回了家,还赠给他一辆新自行车。

        法律就是建立在尊重人性、敬畏生命的理念之上的。学过法学的人都知道,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起源于西方。西方国家当中,法治历史最为悠久的是英国。起初,就是为了限制英国国王随便向民众发号施令、滥征捐*,避免民众“像野兽一样受到强制”1,英国人才制定了法律。当法律逐渐完善起来之后,国王就再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像对待牲畜一样对待民众了。因为,这时候的民众都认为“国王应在法律之下”、“是法律创造了国王,而不是国王创造了法律”!2西方有一句比较有名的法律格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看来,每个公民都同样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你是谁,即使你是国王,你也不能够违反这一原则。既然人人都是平等的(在法律上),你就不可以像把民众当成牲畜去“牧民”3,而是要把每个公民当成人看待,人性化地对待,否则,民众就会造你的反,甚至把你推上断头台。

        法律从它产生以来,就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平与正义为己任。它的使命就在于惩罚那些以非人性的方式对待他人的人或集团,而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实行法治,也正是对历史上各种非人道的统治方式的摒弃。法律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最为安全和广阔的空间,可见,人性乃是法律自身原有之意!

        “人性化执法”的提法,至少告诉我们:在我们大力倡导法治数年之后的今日,不少人对于法律的本来面目认识仍有待提高。许多人心目中的法律还仅仅是一种用来管理民众的工具,他们关注的是管理者们应该如何去运用这一工具。“法律工具论”在中国有着很长的历史,要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仅仅停留在法律工具论的阶段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是很危险的。须知人是法律的目的与终极关怀,而非实现法律的手段与工具。国家制定法律,并不是为了让人人都成为法律的奴仆,而是让人们在法律的庇护之下,更好的追求个人的自由与幸福。

        如果在大力倡导法治的今天,法律给人的感觉和印象仍是缺乏人性的管理工具,这是立法者的悲哀,仅从执法的层面意欲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实际上是舍本逐末,根本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

        据我看来,“人性化执法”的提法之所以受到媒体和民众的广泛称赞,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一段时间以来,许多执法者在对待执法对象的方法上是在某种程度上缺少人文关怀的。真正意义上的良法,不仅体现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这种程序上的正义实际上就是对执法对象的一种人文关怀。没有程序上的保证,任何法律,无论从实体上看来是多么公正,在执行当中都可能走样,都可能因为非人性的执法方式而使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公平荡然无存。

        提倡“人性化执法”的人们,他们的初衷应该是善良的,但是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至今仍以人情化和关系网著称的社会里,还是以多多倡导严格依法办事为上策。这是因为,“人性化执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中并无明文规定,而执法活动本身又是一个实践过程,人为操作的因素很多,尺度很难掌握。一不小心,就可能被那些善于钻法律空子的人利用,也更会给那些手中握有权力、善于搞关系的人留下进行非法活动的空间。而“人性化执法”也有可能成为某些执法者牟取私利的旗号,可能以各种不同的冠冕堂皇的理由给予某些人“人性化”的对待,而给予另一些人不那么“人性化”的对待,甚至是非人性的对待。一句话,“人性化执法”的提法在当前特定的历史阶段里很有可能演变成“人情化执法”,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腐败途径!

        更令人担忧的是,如果民众对于执法者给予如此高的厚望,像封建时代的臣民期盼清官一样期盼“人性化”的执法者,实际上是与法治之路南辕北辙。法治的实现并非仰赖善良的执法者,而是仰赖法律本身,仰赖全社会对于良好法律的尊重,尤其是执法者对于法律的尊重——严格依法办事。当我们仍然把目光过多地集中在管理者身上时,可能会举着法治的大旗不自觉地走回“人治”的老路!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

        结论:

        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将人本思想、服务精神与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执行法律规定的执法理念,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人性化执法的全面实施,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立法、执法、程序、监督等各个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在大力建设法治文明社会的今天,执法“人性化”应是一种必然。近年来,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从“管制型执法”转变到“管理服务型执法”,是执法思维的一大进步。当然,这一进步也是有代价的,就是执法过程不如以前的“管制型”简捷,而是要更加地“小心翼翼”,但这是迈向法治文明之路的必然选择。认为“一味强调人性化执法有负面影响”,实是一种“不耐烦”的表现,是执法思维的倒退。

        “人性化”本身并不代表“软弱”,尤其不代表纵容恶行。警察有裁制的权力,这并不妨碍对执法是否“人性化”的判断。

        不论是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还是公正执法,强调的只是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是有侧重的强调。它们是一体的。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这种一体性也会越来越明显。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根本性进步。

        综上所述,我认为人性化执法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不仅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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