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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意见

    时间:2010年08月07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公安机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和促进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担负着重大责任。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通过近几年来的努力,我局民警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执法能力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问题还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等执法随意性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办理行政案件方面存在: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未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未将行政拘留的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询问查证时间超过传唤的法定时效等。办理刑事案件方面存在:未在传唤12小时期限内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办案;拘留或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家属;违法扣押和以罚代刑等。

        二是“为罚没款而办案”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一些民警认为找得到罚没款线索,罚得到款是主要的,而案件怎样裁决不关自己的事。以罚没款衡量自己的工作指标,以罚没款作为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种观念不仅体现在民警身上,甚至在少数领导头脑中也潜意识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后,这种观念与立法精神更是格格不入。

        三是案件体外循环现象存在。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办案单位将案件送法制科审核,在初审时发现办案单位的处理意见不当(畸轻畸重或违法)或证据不足,退回办案单位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或补查,办案单位未在30日办案期限内送法制科复审而积压下来的案件。

        2、办案单位受理案件后,未经审核收取当事人的罚没款后,以暂扣款或变相以保证金形式交局财务账户,而一直未送审裁决的案件。

        3、办案单位受理案件后,未经审核收取当事人的罚没款后,罚没款也未上交局财务账户,截留未裁决的案件。

        上述问题不仅是执法能力问题,更是执法观念问题。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根源,切实增强紧迫意识和危机意识,建章立制,尽快使我局的执法活动在健康、良性的法制轨道上运行。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转变执法观念。使广大民警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和精神实质,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普遍增强,做到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执法工作,依法办案。

        二、大力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法律学习培训是提高民警法律素质的基本途径。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完善落实领导干部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制度,注重集中学习培训和岗位自学自练。通过主办警官资格考试和业务训练等手段,以考促学,学以致用,使民警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基本法律法规,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规范办案程序。对报法制科审核的案件,程序不到位、不规范的不予审核。不予审核造成的后果由办案单位承担。针对案件体外循环,采取以下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1)对第一种情况的案件,由法制科在初审时予以登记,并负责在办案期限内督促办案单位将案件送法制科复审,复审后进入法定程序的不以体外循环论处;

        (2)第二种情况的案件,每月由法制科和督察大队从财务暂扣款或保证金专户中倒查;

        (3)对第三种情况的案件,由督察大队每月到各办案单位的相关执法台帐中进行抽查。

        内部执法监督从法制部门及法制员的案件审核、督察部门现场督察、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组织专项专案调查和财务等方面全方位展开,形成监督合力,防止案件体外循环。

        四、推进警务公开,加强外部执法监督。结合“五五”普法的组织实施,积极进行普法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从而在法律依据和办案程序上全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进一步深化警务公开,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阳光”办案,自学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落实办案责任,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坚持把执法工作的职责、权限落实到各警种和各执法岗位。坚持和完善‘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三位一体的办案责任制,建立执法工作“一把手”工程,局长作为我局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活动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部门的执法活动负责;各办案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民警对所处岗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对违反办案程序造成案件被撤销、败诉以及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依据《**县公安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主办民警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体外循环的案件,要区分主办民警和领导的责任,依据《**县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从严处理。单位截留不报的,追究主办民警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人指示截留不报,主办民警向法制科或督察大队反映了的,主办民警不承担责任,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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