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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强执法监督之我见

    时间:2010年08月1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加强公安执法监督是严格执法的关键和搞好公安法制工作的保证,是公安机关树立执法权威、改善执法质量、创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环境的重要手段,是铲除执法腐败、推进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笔者结合本职工作浅谈当前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当前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与“把所有执法活动都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的要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监督缺位、不到位、不落实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一、监督机制不顺,执法监督的合力尚需强化。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有多个,工作时常交叉,权限不明确,造成有的部门跨越权限,有的部门消极行使监督权。二、执法管理监督制度不落实。在实践中,许多执法制度和监督措施并没有完全得到实施,有的甚至流于形式,发挥不了作用。 三、监督缺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客观上表现为监督工作“三重三轻”,即重具体执法行为轻执法决策行为,重作为行为轻不作为行为,重办案行为轻管理行为,执法监督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甚至“盲区”。四、外部监督和制度化的监督形式比较丰富,但具体的具有实效的监督方式少,原因是没有将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放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这个法理框架中来考量。

        二、加强执法监督几点建议

        (一)明确自身功能,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工作之本。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考虑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首先要明确公安机关在保护公民权利中的最突出的作用就是通过维护社会稳定来给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获得一种比较可靠的“安全感”。在保障安全方面,警察并不仅仅只要满足于“依法行政”,更重要的是应当“勤政”,只有“勤政”,才能使社会公众获得一种无处不能感受的安全保障。因此,作为我国政府管理体制中行使警察职能的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在执法活动中,通过提高广大公安干警的安全意识来提高公安干警的责任心。以目前110报警系统来说,如果社会公众在遇到安全问题时就能依靠110获得帮助,那么,就可以大大地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效率。但是,由于目前上述安全措施公开性比较差,使得社会公众对自身的安全系数了解甚少,从而影响了社会公众自身的安全感。因此,有必要在提高公安机关安全工作的效率的同时,还应当在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使得公安机关的安全工作和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和安全感受能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社会公众对安全感的满意度。

        (二)树立公安小政府的意识,努力提高公安工作的服务水平。通过公安执法活动来最大限度地缩短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总是希望当自己遇到困难的时候能够及时地得到政府的有效帮助,而公安机关恰恰能够在时间上、空间上给予公民以及时有效的帮助。当人民群众最需要的时候,与人民群众距离最近的往往是公安干警,因此,相对于政府其他部门来说,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要求和服务水平的期望就更高。在某种程度上,公安干警就是政府的代表、公共利益的化身。为此,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就必须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观念,要有不怕困难的勇气,要有替政府向人民群众承担责任的胆量。当人民群众需要政府的时候,仅仅依靠监督机制是很难推动公安机关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的,而只能依靠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的全面地服务意识。

        (三)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正确的权利意识也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一种监督力量。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的基本职能是通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来保护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相对于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警察权力来说,公民的武器就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当公民的利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公民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来请求法律上的必要的救济。对于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来说,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多想想公民权利的效力,就可能会更加慎重地采取某些强制措施,从而避免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犯。

        (四)树立正确的监督观。警察权力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赋予的,最终要为民服务。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权力与监督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如果没有了义务、责任和监督,必然导致“权力本位”、“公共权力私化”,背离行使执法权的宗旨,从而丧失权力的基础。因此,我们在行使执法权力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四个监督观念”(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甚至保护腐败;在公安机关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也没有不受监督的民警;公安执法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应延伸到哪里;监督也是一种保护,是有效预防违法违纪和执法腐败,避免民警犯错误的关键),逐步使开展监督与接受监督成为广大民警的自觉行动。

        (五)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安干警在执法时往往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因此,公安干警能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最有发言权的还是人民群众,特别是有关事件的当事人。因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建立当事人监督制度,包括当事人举报、投诉,提出批评和建议等形式。对于那些人民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的,执法态度比较差的,执法水平比较低的或者是人民群众信不过的、缺少安全感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调整岗位或者是让他们离岗培训。只有提高公安干警执法的整体水平和素质,才能保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效率和维护公安机关执法的良好形象。

        (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公安干警除了在执法活动中与人民群众面对面地接触之外,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各种便民、利民措施还必须从整体上让社会公众知晓。一是可以向社会公众及时地通报社会的安全状况和公安机关的服务业绩,二是可以让公安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通过信息公开制度完全地暴露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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