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对措施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直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干群的关系和一个地方的和谐与稳定。当前,农村出现非正常死亡的现象非常普遍,如高坠、车祸、溺水、服毒、自溢等。作为参与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生力军,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如何做、做什么就显得尤为重要。2009年8月以来,**县**镇发生了六起之多,其中高坠、溺水、自溢各两起。这六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在**镇党委高度重视下,在派出所民警积极参与下,处置都非常圆满,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及越访集访事件。下面笔者结合这些成功处置案例,谈谈关于派出所如何妥善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先期处置重方法,有效防范控事态 (一)及时到达,保护现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一方面能先期掌握情况,分析事态,便于向县局和镇委汇报;另一方面能尽可能控制事态,及时出手避免抬尸闹事,毁财闹事事件的发生。另外,要保护好现场,避免造成一些证据的丢失,现场的一些遗留物对于确定死者身份、公安机关调查死因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一旦出现了非正常死亡事件,一定要阻止无关群众看热闹,最大限度地维持原有现场。 (二)心态良好,准确定位。痛失亲人,死者家属难以接受突如其来的噩耗,情绪瞬间失控,需要经历一个宣泄的过程,难免对事故处置参与人有敌意和排斥心理。在处理过程中,死者亲属属于相对弱势一方。公安民警作为调解方要相对中立,要有良好心态,不能听到一些哭骂声和指责声就委屈难耐;要全力以赴,以理解包容的心态参与到事故处置活动中;要准确进行角色定位,既不能与事故责任方站同一阵线,将自己与死者亲属对立起来,又不能先入为主,用感情代替政策,更不能因私人感情、距离亲疏而有失公平、公正。 (三)讲究方法,全程观察。处置中,要讲究语言艺术,注意观察家属及亲友的心理变化,根据事故处理的发展态势,循循善诱,做到言之有理,行之有据,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切忌态度居高临下,态度蛮横粗暴,语言强硬冷漠,更不能恐吓威胁,以势压人。事件发生后,要组织人员对死者家属进行全天侯的动态观察,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从家属和群众中多渠道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有关倾向性苗头,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争取死者亲属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深排细查重取证,明辨是非促调解 (一)死因要查明。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弄清死因,查明真相,是分清是非,落实责任的关键。除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原因较为清楚一般无争议外,农村服毒自杀、医疗事故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死因确认是案件调处不可缺少的证据。是什么原因导致死者自杀或意外死亡,死者的死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过失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解开此类疑团不仅是双方当事人所关注,同时也是我们的职责所系。所以,除要广泛深入的调查取证外,要依法进行尸检,弄清事实真相。**年**月**日,**镇府河村村民袁某(男,**岁)在镇卫生院病房内上吊死亡。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聚集**余人欲找医院讨说法。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会同法医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并对医护人员及周边病房的患者展开调查,在取得死者曾经与周边患者流露出因家境贫穷,不想给后代添麻烦的关键证据后,对死者家属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耐心的进行说服教育,并就赔偿问题与医院和死者亲属双方进行了妥善协商,最终较好地平息了事态。 (二)责任要分清。弄清是非,分清责任是调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关键步骤。在调解前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纠纷,调查重点要放在查明有助于弄清纠纷症结和事实真相的关键情节上,要通过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要通过调查走访知情人,进一步核实纠纷事实。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要明确。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常常出现当事人推卸责任的现象。对此要通过铁的证据将其固定下来,这样即便调解不成功,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已取得的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纠纷的性质要分清。所谓纠纷性质就是要弄清死者与承担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安全生产事故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死者与业主是帮工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承揽合同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用工是否合法;是承揽合同关系,业主选任是否恰当,这些都必须通过调查取证理清。**年**月**日,**镇**村村民方某在为**村**盖楼房时,不慎从二楼掉下摔死。调解时死者亲属经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认为死者是受雇于**盖房发生事故死亡,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民警经走访调查得知,**是将建房任务承包给**的,根据这一事实,我们认定死者方某与**系承揽合同关系,**将建房承包给无资质的**,选任不当,为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我们通过用事实说话,引导**、**共同补偿死者亲属**万元,使纠纷顺利得到化解。三是纠纷争执的焦点要掌握。纠纷争执的焦点也是纠纷化解的难点,只有真正掌握了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才能对症下药,寻找到破解难症的药方。所以,在询问当事人时,要耐心细致地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思想和要求,从而准确把握纠纷调处的症结所在。 (三)信息要透明。我们在处置时,要及时向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从而能够有效制止一些扰乱社会、扰乱民心的不和谐的声音。同时要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各种谣言传播,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不少地方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很多就是由于信息不公开,导致政府公信力缺失,矛盾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矛盾纠纷本质上属民事纠纷,所以,有关非正常死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等信息,应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交换,该公开的要公开,藏着掖着反易造成当事人的误解。 三、寻求结果重协商,合理解决止纷争 (一)牢牢抓住协商时机。“欲速则不达”,协商不要急于求成,一般当天发生的事故,不要急于当天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最佳时机是第二天。因为事发当天,家属被突发事故打击,情绪处于不稳定状态,理性较差不利于协商,即使达成赔偿协议,也可能会认为协商持续时间太短、过程太快,目标实现太易,从而推翻协议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正确选择协商对象。要回避与死者配偶和父母直接协商,如果与死者配偶和父母直接协商,他们正处于极度悲痛伤感之中,这个时候就死者的赔偿金额与他们协商,如同伤口撒盐,会触动他们内心深处的伤痛,无法使协商顺利进行。因此,要注意在亲友中发现情绪波动不大,说话有条有理,威信较高的亲友进行协商,说服他们,并通过他们劝导家属。同时,在处理事故中,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每一次的协商都要让类似于村委会书记、主任的人员参加,他们是村民的父母官,是村民的精神支柱,还可能与死者有一定的亲缘关系,由于他们身份的特殊性,他们将在事故处理中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三)准确把握协商要点。在协商过程中,要抓住以下三个要点:一是以法律政策为基础。要紧紧围绕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进行协商,要将家属方盲目的漫天要价引导到法律与政策的规定上来,有法律规定的要求尽量满足,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要婉转回绝,不能松口。既要告诉他们按照政策规定应该赔偿死者金额的数量,又要说明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事故只能按照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个程序进行。在协商过程中,要不失时机地开展法律宣传,特别是对个别扬言抬尸闹事的人,直接例举近期各地发生的因类似事故而闹事,最终得到的法律制裁后果,警示和引导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二是以人本理念为补充。在处理过程中,仅仅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赔付,与亲属方期望值会有一定的差距,是难以达成一致协议的。应说服责任方以人为本,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充性赔偿。但不能一味迁就退让,对其中不合理的要求,应明确告知补充性赔偿是法律政策以外的赔偿,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就通过仲裁和诉讼,届时责任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的金额进行赔偿,不会再考虑补充性赔偿。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使家属逐渐走上理性索赔之路。三是以地方民俗为引导。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用“死人”压活人,抬尸闹事,毁财闹事往往是当事人的第一反应,其目的是扩大影响,最终使己方利益的最大化。丧失理性的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常常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一些“民转刑”案件大都是在当事人不理性的状态下发生的。“三天入土为安”是大多地方民间风俗。在协商中,要利用这种传统风俗和家属对死者的血脉亲情,教育他们不要将死者的遗体作为协商“杀手锏”,更不要将死者的生命作为换取利益交易筹码,毕竟血浓于水,亲属不能不顾及亡灵的安宁,把其注意力从赔偿争议中逐渐引导到死者安葬和后事处理日程上来,促成尸体尽快被火化安葬,加快协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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