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推动监狱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总书记指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是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者,也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维护者。派出监狱检察院作为履行监所检察职能的“窗口”和“前沿阵地”,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履行监狱检察职责,这是新形势下监狱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检验我们学习实践活动成效的标杆与尺度。那么,怎样才能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更好地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我们各项监狱检察工作呢?
一、站在全局高度,树立“三个意识”,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讲大局,进一步树立做好监狱检察工作的政治意识。检察机关担负着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和使命,各项具体工作涉及面广,直接面对各种矛盾,带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对检察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监狱检察院,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地维护大局、服从大局。当前,要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和省、市检察长会议精神,更加自觉、主动地把监狱检察工作放在省市检察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监管场所和谐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明要义,进一步明确引领监狱检察工作的发展意识。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新时期的具体体现,我们必须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监狱检察各项工作。“发展才是硬道理”,是解决各种社会利益矛盾的必要途径。监狱监管工作在进步,执法水平在提升,监狱检察工作同样在发展。对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产生的新观念,遇到的新挑战,我们要用科学的、辨证的、发展的观点去分析判断,得出正确结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接受新观念,迎接新挑战,达到不断稳定监管场所学习、生产、生活秩序的目的,从促进监管场所和谐稳定的角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职尽责。
(三)顺民心,进一步增强做好监狱检察工作的服务意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和目的。检察机关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和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这决定了监狱检察工作必须服务和谐监狱建设的属性。“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服务和谐监狱建设”,是我们在监狱检察实践中不断思考总结得出的结论,体现了派出监狱检察院履行监狱检察职能的属性。在监狱检察工作中,我们要牢固树立这一理念,在监督中加强配合,在配合中实现监督,将工作措施具体细化为服务和保障监管部门的改革和发展,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监狱执法公正,遏制监狱腐败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促进监管场所的和谐稳定。
二、搞好统筹兼顾,强化“四项监督”,为推动监狱检察业务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一)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着力营造公平的刑事执行环境,致力于彰显监狱检察的严肃性。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要保障监狱的和谐稳定,就必须加大刑罚执行监督力度,以刑罚执行监督的权威性促进刑罚执行的公正性。要突出抓好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认真执行高检院监所检察“四个办法”和*省政法四家联合会签的两个文件,继续建立和完善对罪犯减刑、假释公示活动、公开听证活动的监督机制,把对罪犯计分考核工作和对法院裁定工作作为监督的重点。针对刑罚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涉毒等罪犯减假保中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要按照省院部署要求,完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同步监督机制,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指导工作实践。要着重在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准确监督上下功夫,促进刑罚执行工作的依法规范进行。
(二)强化监管活动监督,积极维护和谐的狱政管理关系,致力于保障监狱检察的持续性。监管改造环境营造的程度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在监狱检察监督中强化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对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加强经常性检察工作。要坚持深入罪犯“三大现场”了解情况,加强对各押犯监区及看守所安全防范、生活卫生、监管教育、会见、出入监、调犯活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察、召开联席会、与罪犯谈话等形式,加强经常性检察监督,促使监管部门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规范、文明管理。要充分发挥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有机结合的“成功经验”,适时开展专项监督工作,着力解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检察发现的漏洞或隐患,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并协助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消灭事故,确保监管场所安全。要积极探索把对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监督纳入新的检察监督视野,拓展监狱检察内容。二是依法打击又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牢头狱霸”,重点打击越狱、脱逃、行凶、破坏监管秩序等又犯罪活动,及时有力地打击罪犯反改造气焰,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障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三是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当前,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把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作为履行监狱检察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依法保障被监管人申诉、控告、检举、通信、会见等权利,着力监督和纠正体罚、虐待等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防超、纠超力度。
(三)强化惩治职务犯罪,全力打造公正的监狱执法环境,致力于打造监狱检察的权威性。依法积极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派出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强化监督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一是要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提高办案水平。派出检察院是专门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像一般基层院反贪、反渎部门那样依靠举报解决案源。基于监管场所的封闭性、监管干警与被监管人员的关系特殊等,干警必须开动脑筋,克服等靠思想,依法主动出击,变“等米下锅”为“找米下锅”。要通过参加侦查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认真研究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深入摸索发现案件线索的方法和途径,推行智慧办案等措施,不断提高发现犯罪和突破案件的能力,提高案件成案率。二是要突出办案重点,积极查办大要案。综合兄弟派出院介绍的经验,查办大案要案必须在深挖犯罪、扩大办案成果上下功夫,加强侦查工作的对策研究和组织管理,增强侦查工作的谋略意识和科技含量,注重从小案发现和查处大案,从一般案件发现和查处要案。要认真学习外单位查办大案要案的先进经验,在保持办案数量的同时,突出工作重点,集中侦查力量加大对大要案的查办力度。要继续从监管活动“八个环节”、“九类人员”和“六条渠道”“五类案件”上下功夫,除“大墙内”监管场所外,在“大墙外”的新农村建设领域以及商业贿赂易发的医疗、土地、电力、建筑、移民等领域都要注意拓宽案源途径,拓展办案思路。三是要实行分散监督、集中办案的工作模式。监狱检察这支队伍与一般县市区院的反贪、反渎等部门不一样,检察人员在机关工作的是少数,队伍还存在量少质弱的问题。为了解决在办案与监督力量分配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就要推行分散监督、集中办案的工作模式。没有案件时,检察人员各就各位,分散到各个监管场所开展日常监督。在发现案件的时候,抽调人员集中办案。要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功能和优势,争取市院侦查指挥中心在办案力量上给予支持,扩大办案影响。四是要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预防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的发生。要加强与监管单位的联系,发现监管单位在监管改造、经营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监管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配合监管单位对监管干警进行法制教育,强化干警的法制观念,促进监管单位不断提高依法、科学、文明管理的水平。同时,结合办案,要加强对典型案件发案原因、特点的剖析,把握规律和趋势,积极运用以案说法、检察建议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堵塞漏洞,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强化诉讼活动监督,努力促进和谐改造关系构建,致力于创新监狱检察的延展性。一要强化日常监督。正确把握逮捕、起诉条件,依法严厉打击罪犯又犯罪及其他严重危害监管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继续开展运用交心谈心以情感人等方法发动被监管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运用洞察苗头政策攻心等方法促使被监管人员交代余罪的活动。要重点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坚持以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加强立案监督;以依法追捕追诉,强化对诉讼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为重点,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以依法抗诉为重点,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的案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二要强化专项监督。要继续把加强诉讼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工作。积极开展查办与民生密切相关领域职务犯罪、查办国家投资领域中职务犯罪、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等专项工作。三要改进监督手段。坚持实行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不批捕不起诉答疑说理、量刑建议等制度。加大抗诉工作力度;综合运用列席审判委员会、联席会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不断增强监督的效果。四要强化控告申诉检察。通过实行检察官接待日、在押人员预约检察官谈话制度,参与监狱信息传递平台,受理检举、控告、来信来访以及与罪犯谈心等形式,及时办理控告、申诉案件,进一步畅通罪犯维权渠道。同时,积极做好交办、转办、督办案件的办理工作。
三、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三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一)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能力的不断提升,逐步实现队伍建设专业化。首先,应进一步提高班子驾驭监狱检察院工作的能力。班子成员要明确监狱检察工作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伟大历史使命中所担负的责任,以身作则执法,身先士卒工作。工作中应坚持民主,集中集体智慧,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合力;坚持原则,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政绩观,科学选才用人;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提高自我修养的能力,提高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的能力,提高驾驭工作全局的能力,提高科学领导和决策的能力。其次,应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一要明确政治立检。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服从大局,服务大局,塑造监狱检察院的良好形象。二要强调素质强检。要以建设“学习型机关”、打造“学习型科室”、争当“学习型检察官”为动力,以提升干警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为工作目标,以荆州市检察院部署开展的“六个一”学习活动、多形式岗位素能培训等为载体,重点抓好对干警的业务培训,重点贯彻落实好高检院“四个办法”和全员专题培训计划内容,努力培养一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监狱检察专门型、复合型人才。三要加强机制兴检。积极探索符合监狱检察工作的业务工作机制,如宽严相济工作机制、法律监督调查工作机制、检察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要努力探索监狱检察绩效管理制度,不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在学习实践活动的历史使命中,通过监狱检察工作这样一个平台,充分释放出干警的热情和才智,调动积极性与创造性。
(二)紧紧围绕监狱检察职责的全面履行,逐步实现监狱检察规范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积极探索和推行以岗位责任、执法监督、办案流程、质量考评、绩能管理、业务机制为重点内容的全方位、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和派驻检察机制。一是继续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应结合派驻检察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派驻检察制度、安全检察制度、换押检察制度、对监管、生产、教育活动的检察制度、备案审查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立案监督制度、办案制度、检察人员谈话与接待制度、检务公开制度等。二是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健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努力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更加透明化,以保证刑罚变更执行工作的依法规范实施。三是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通过实行羁押期限告知制度、羁押期限跟踪制度、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催办制度、计算机联网预警制度、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等,把对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落到实处。
(三)紧紧围绕监狱检察工作的高效开展,进一步实现工作方式信息化。派驻检察室应充分运用信息化带来的便捷,掌握先进的信息手段,以先进科学地计算机网络技术代替监所检察传统的手工“记、写、抄”工作方式,达到更新工作方式,增加监督科技含量的目的,实现对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职务犯罪监督的网络化、数据化、信息化,进而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使监狱检察信息化管理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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