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和违纪问题若干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变化,新时期发展经济中预防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和违法乱纪问题也面临着新的形式和严峻的考验,为此,公安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建立完善公安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在整合监督力量,畅通信息渠道,提高预防、整治、查处力度,开发思想教育资源等方面,全力构筑预防职务犯罪和违纪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发调研《关于报送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的通知》任务后,笔者与政法战线上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一起深入基层办案一线开展调研活动。对当前可能导致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和违纪问题的特点和表现形式作了调研,对预防职务犯罪和违纪问题的紧迫性有了深刻地认识,下面就预防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和违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公安各种警务执法活动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正在成为滋生职务犯罪和违纪问题的温床,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这些不正常现象有时就是职务犯罪和违纪问题的直接表现形式。具体表现有:
1、超范围、超时留置盘查的问题比较普遍。刑事拘留很少能有3天内办结的,很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刑拘被延长至*日。一些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弄不清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的区别,没有“非法拘禁”的概念,很随意就能把人留置在派出所、刑警队、治安队。某些办案单位被留置盘查的对象极低的处理率,充分说明了这类问题的严重性。 2、基层有的办案民警办案能力不强,加上单位技术设备落后等原因,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审查嫌疑人的过程中,为了获取口供动手动脚,滥用警械具,甚至操之过急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 3、个别办案民警将法定诉讼程序视为儿戏,办案程序违法或不规范的事例还是存在。如用刑事拘留代替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期限很随意就从3天延长至7天,再延长至30天,个别情况甚至远远超过*天的法定时间;取保候审变成“取保不审”,有的过了几年既没有审过,也不给解除。 4、伤害案件发生后,先让当事人到医院看病,不积极主动调查取证,不及时立案。等伤者养好伤,法医鉴定为轻伤、重伤后,再去补立案件,补做调查。因为已经时过境迁,当初能找到的证人找不到了,能取到的证据灭失了,以至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到处投诉公安机关“不作为”。 5、为嫌疑人说情,打听案情成为普遍现象。无论大案、小案,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很难找出哪一件案件没人打招呼、说情。被刑拘的希望不要报捕,改为取保候审;劳教尽可能办成所外执行;就是赌博罚款也希望少罚一点。如果说上述情况尚属人之常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那么私下通风报信、串供,甚至变更、毁灭证据等违法乱纪的事也有人敢去做。 6、目前治安、刑事案件质量都由法制部门把关。执法质量考核评比年年搞,但由于积重难返,法制部门想把好关都把不住,执法中的老问题始终存在,个别执法办案单位甚至每况逾下,每年临近执法质量考核,要组织十几个民警,花一定的时间去做整理案卷、补充证据、完备手续的工作,否则法制检查就过不了关。执法质量不高由此可见一斑。 7、个别民警利用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权力与场所经营者不正当交往,变工作关系为私人关系。有的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公安民警成为非法经营、违规经营的保护伞,有的为民思想观念不强还逐步演化成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8、利用办证、办照、办理户口等有管理或有审批审核的权力,在办理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的好处。有些甚至违反规定和政策帮助办理不该办理的证、照、户口等,从而达到谋取个人私利的目的。 二、目前公安机关职务犯罪和违纪问题的几个特点: 1、此类问题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应该没有哪个民警不知道职务犯罪和违纪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收受贿赂、循私枉法、贪污等违法违纪活动都是在十分隐蔽的情况下发生的。特别是一些从事执法办案工作的一线民警,他们深谙法律,熟悉办案取证的各个环节且自认为办事不露痕迹。因此,单位领导很难从苗头、迹象上发现问题,同时也给纪检、监察部门把住关口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往往问题一经败露,已经成为违法犯罪或违纪案件,很难再有挽回的余地。另一方面,这类问题的查办难度很大,有时甚至需要借助侦查手段。 2、职务犯罪和违纪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基本涵盖了公安工作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具有相当程度的广泛性。有的人虽然不直接从事某一岗位的工作,但由于公安工作之间交往联系比较密切,尽管本身不具备某种违法违纪的客观条件,但由于大家都在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工作,往往可以通过老同志、老战友、老同事等关系形成相互利用,甚至相互勾结等跨警种、跨岗位、跨单位的职务犯罪和违纪案件。 3、此类涉案问题绝大部分具有主观故意的特点。当事民警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纪律甚至是违反法律的,也知道一旦败露可能产生的后果。但他们为了某种利益或目的,往往轻信自己行为不会被发现,因此铤而走险。另外,我们也应注意到,有一些进入公安机关工作时间不长的民警,由于业务不熟或基础比较差,在执法活动中,不知不觉地违规违纪,甚至触犯法律,比如在“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方面都有这种可能。 4、此类涉案问题绝大部分涉钱、涉物。目前社会经济在不断的发展,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的生活方式对公安民警形成极大的冲击。很多民警暨舍不得这套警服、这个职业,又想加入到富人的行列中去,加上社会上确实有很多人需要民警手上的权利去达到他们的目的,双方一拍即合,各取所需,权钱交易就完成了。 5、此类问题的危害性越来越大,越来越严重。从公安内部来看,权、钱交易腐蚀了极少数意志薄弱者,给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内部工作秩序、管理秩序带来影响。从社会影响的角度看,职务犯罪和违纪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和违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公安队伍的侵蚀性,将远远超过酒后开车、民警涉赌等违反“五条禁令”的行为,这是深层次问题和浅层次问题的关系。 三、制约监督机制上的不足 公安队伍管理力度不断加大,严堵违法乱纪力度也在加大,但不少单位为顾及单位名声,客观的说,近几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和违纪案件并不多,真正构成犯罪并移交检察机关的就更少,但这不能说明,现在公安机关内部涉及职务犯罪和违纪的问题不严重,没有普遍性。实际上,成案不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分析这些原因,能够暴露出我们在制约监督机制上的不足。造成成案不多的原因: 一是这些违法违纪案件如前所说,带有极大的隐蔽性,获取线索以及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大。加上公安机关民警都有一定的侦查反侦查能力,查实一个案子就更难了。另外案件的线索大多是靠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线索来源面偏窄。 二是体制上存在缺陷,现在评优创先采用一票否决制。一个单位民警辛辛苦苦干一年,只要有一个人违法违纪构成犯罪或一名领导发生违纪,就要一票否决,单位既没评上先进,经济上也会受损失。这一机制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另外现在强调追究领导责任,对查案客观上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是纪检部门办案力量不足,公安队伍天天在执法,在用权,问题随时可能发生。而查办案件的纪检干部数量和质量都显不足,特别是县级公安机关纪检干部就更少了,经常担负着纪检、督察、监察、审计等工作任务。 四是制度上有疏漏,近几年来,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一批法律、纪律规定相继出台,为公安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但通调研认为,制度还有疏漏,还需进一步完善,如一些规章制度虽然有明文规定,但还是不够详细,易给人予以钻空子。 五是执行现有的纪律规定不到位。“错案责任追究制”已经公布执行多年了,但错案追究制度是“干打雷不下雨”。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有①公安系统的执法质量把关责任主要由法制部门承担,纪检监察部门很少去过问,因此究竟有多少案件办错了(程度不一样,个别案件是全错,如治安案件办错了要撤销案件。有的案件有部分差错,有的是有一点瑕疵),纪检部门自己也不一定都能说清,因为没有统计过。②客观上,公安队伍的执法能力不高,在很多民警没受过正规法律培训,大家办案质量都不高的情况下,如果有错就追究,纪委一年不知要多办多少起案件。③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民警办错案,比如超时留置、超期关押,只要放人,老百姓一般都不来追究。公安机关也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没人投诉,执法检查中即使被查出来,也就算了,没有人被追究过责任。退一步说,当事人到上级纪委投诉,单位领导赶快上门道歉,再多赔点钱,当事人停访息诉, 四、建立完善制约监督机制,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违纪问题出谋划策。 1、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违纪问题准确定位。我们现在说“预防”,不是说公安队伍中不存在(或只有极个别存在)职务犯罪和违纪,预防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问题还没发生,就要把工作做在前面。这种对“预防”的认识就太乐观了。我们认为,现在的“预防”含有“拨乱反正”的意思。也就是说,公安队伍中职务犯罪和违纪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在某些方面,可能不是个别存在。另外苗头性的问题也是不少的。我们的“预防”工作,应该把更多精力放在将过去做错的改正过来。避免今后再做错。 2、预防职务犯罪和违纪要加大教育的力度。加强对政治思想教育的探索,建立建全一套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工作模式。从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保证社会稳定的高度上来探讨消除各种滋腐因素的有效对策,准确把握队伍内在规律,积极开展系列教育,从根本上提高民警心理健康,增强反腐的自觉性,确保职务犯罪和违纪行为日趋减少。 3、预防职务犯罪和违纪要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公安机关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预防职务犯罪和违纪问题的规章制度。但形式在不断的发展,通过调研笔者认为还应当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是创新“不需做”的制度。目前,公安机关仍然保留着大量的审批职能,有些权力过于集中,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度也不够。如果采取简政、放权,公开化、阳光操作等,废止一些审批项目(这几年以来,从公安部开始已经明令取消了不少审批项目),不需要审批了,权力就受到了限制。二是“不敢做”的制度。要建立具有强大约束力的机制,使腐败行为的成本大大增加,从而使想搞职务犯罪和违纪的人望而生畏,让这些人想做而“不敢做”。三是“不想做”的制度。建立强有力的思想教育和道德约束机制,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文明素质和敬业精神,鼓励民警积极同职务犯罪和违纪行为作斗争。如果大家都“不想做”,预防就达到了效果。四是“不必做”的制度。不断加大从优待警的措施和力度,是不是可以探索公安民警“廉洁从警高薪养廉”这项制度,如果能公安民警能廉洁从警,不仅现在衣、食无忧,退下来时还有一笔可观的养老金,违规违纪的事根本不必去做,确实是一种好的制度。 以上是笔者以全县这次预防职务犯罪调研活动为契机,在积极参与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从事公安纪检工作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与经验,对预防职务犯罪和违纪问题的一些思考,不一定成熟,有些观点与大家的认识可能还有相悖。新时期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安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和违纪的能力,深化预防理论研究,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和违纪工作取得实效,是公安纪检干部不容忽视的工作理念,笔者以此为契机提出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学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