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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民三重关系论

    时间:2010年10月0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在我国,警民关系一向被称为“鱼水关系”。这是一种比喻的说法,意在说明警民关系之密切、之重要,犹如鱼儿离不开水。但从学术观点看,这种形象化的“鱼水论”,并没有揭示警民关系的具体内涵。在倡导民主、推进法治的今天,以民主、法治为视角,深入阐释警民关系,对于指导公安实践、构建警民和谐,已属十分紧迫。在笔者看来,在新的历史背景下,警民之间至少存在着三重关系:

        一,从权力来源看,警民之间是“委托——责任”关系。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警察权亦不例外。但在任何国家,人民都不可能直接行使全部国家权力,而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委托给政府机关及公务员行使。在我国,警察权源于宪法和法律,归根结底源于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因而必须忠于人民、尽职尽责。这样,警民之间就形成一种“委托——责任”关系,人民是主,警察是仆。

        二、从权力目的看,警民之间是“需求——服务”关系。

        任何公共权力的设立,均是为了满足一定社会需求。警察机构和警察权的出现,首先在于满足人民对安全和秩序的需求。根据公共管理理论,警察机构是一种社会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安全、秩序等公共产品。随着服务行政理念的普及,各国警察机构无不强化其服务功能,积极回应公众需求。在我国,随着经济发展、法治进步,社会公众的需求结构在发生重大变化,温饱、安全等基本需求得到解决,而对自由、人权、尊严的需求却与日俱增。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改进执法方式,加强人权保障。否则,就会在公众需求与公安工作之间产生落差,人民群众就会产生失望和不满。

        三、从权力运行看,警民之间是“执法——支持”关系。

        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权力赋予警察,警察亦应严格执法、为民服务,在此基础上,人民就有服从和支持警察执法的义务。这种服从和支持,在本质上,是对代表其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服从与支持。在法治社会,树立警察执法权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当然,人民服从和支持警察,必须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警察权来源及行使合法,为人民认可和信赖;二是警察机构尽职尽责,能够积极满足公众需求。这两点是公民自愿服从、支持警察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反之,如果警察滥用职权、执法犯法,或者由于不称职而导致犯罪肆虐、治安混乱,人民就会对警察不满,从而导致不服从、不支持,甚至反抗,警察执法权威也就无从树立。

        四、从权力供养看,警民之间是“索纳—供养”关系

        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向社会提供服务,而社会公众通过*供养公务人员,这是古今中外的通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维持其自身生存和有效运转,完成职责和任务,均需消耗一定的经济资源。这就形成了警民之间的“索纳—供养”关系。这种供养,正当、合法的渠道就是财政,一旦财政供养不足,国家就会“给政策”,允许警察机构和警务人员自行向社会索取。在我国,由于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基层财政能力普遍不足,对警察的投入极少,有的地方连基本工资和办公费用都无法保障。而此时,国家、社会和公众对公安机关的要求并没有降低,而且要求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服务。如此,必然导致了基层公安机关普遍经费短缺、保障困难,“索纳—供养”关系严重紧张。警察机构和警务人员不得不在财政供养之外寻求经济来源,由此引发了乱罚款、乱收费、插手经济纠纷等诸多不良现象。如果不考虑警察机构的人浮于事、资源浪费等因素,警察在财政供养不足的情况向社会自行索取,就成为平衡正常“索纳—供养”关系的唯一出路。对公众而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想享受优质、高效的警务服务,多付出更多的供养乃是必然选择。否则,只能自己花钱请保镖、保安、私人侦探,获取更多的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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