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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法制部门如何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时间:2011年03月3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公安机关应当如何规范执法,保证执法公正,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日益发展进步,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转变执法观念,严格执法。公安机关要提高执法水平,需要从多方面着手。但法制部门开展内部执法监督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其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内部执法监督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执法水平的提高。

        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近年来,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执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组织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尽管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还有颇多诟病,但近年来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在逐步走向规范,执法水平在稳步提高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与公安法制部门开展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是分不开的。内部执法监督直接对公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严格执法和防止执法过错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求公安法制民警有科学的工作思路,对自已的角色正确定位。形成系统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全面、及时、深入地开展执法监督。

        一、正确定位,探索开展执法监督的工作方法

        公安法制部门被赋予了执法监督权,对各执法办案部门所有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与外部执法监督相比,内部执法监督对具体执法行为影响更为直接,也更为及时。但是如何恰到好处地运用执法监督权却并非易事,既不能颐指气使,简单粗暴地对民警执法办案指责批评,也不能做“老好人”,一味地“和稀泥”,对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视若不见。这就要求法制民警必须做好自身的角色定位,正确把握切入点。

        一是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作为法制部门,应当立场鲜明地坚持原则,模范遵守法律。但是,坚持原则并非教条主义,而应当根据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灵活处理实际问题。例如,在案件审核中,对于明显构成重伤的案件就不一定要等至伤情鉴定出来之后再批准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涉案价值明显超过了立案标准的盗窃案件就不要强求一定要先对脏物估价再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诸如此类。又如对于可有可无但是取证难度大的证据,就不要一味苛求;对于办案民警由于工作疏忽导致错误的,应善意地指出,让其纠正,不要妄加指责。

        在执法监督中能否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取决于法制民警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一方面法制民警要有完备的法律知识,能够领会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正确把握原则。另一方面要求相当的实践经验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有理论知识,又要有实践经验。有不少法制民警虽然法律知识精通,但工作中感到力不从心,原因就在于实践经验不够,缺乏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

        公安法制部门的执法监督是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制约,与办案部门和办案民警有一定的对立性。但这种对立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因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机关各部门和全体公安民警共同的责任和追求。法制部门及其民警应当认识到提高执法水平同样也是办案民警内心的愿望,只与办案民警良好的沟通互动,共同努力发现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把执法监督工作做到实处。

        二是要强化服务意识。公安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及其民警,一个案件的办理往往有多位民警和科所队及分(县)局负责人参与,因此对执法过错行为要分析问题的来龙去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妄下断语。“乱打棍子”就会“一棍子打倒一大片”。不能方法简单,动辄发号施令、不分青红皂白地追究责任。

        实践中,虽然有的民警会为了牟取私利违法乱纪,但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的办案民警并不愿意自已有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发生。大多数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往往是由于民警法律知识欠缺、业务水平不够、工作疏忽、工作任务繁重图省事等原因导致的。近年来,公安法制部门开展了法律知识培训、案件审核、规范性文件审核、法律咨询答疑等工作,对于预防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还应当将这些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将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执法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寓监督于服务中,帮助民警规范执法行为,清除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发生的根源,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要端正自己的行为。树立法制部门的权威是有效开展执法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树立执法监督的权威,不能仅凭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强制力量,更需要法制民警精通业务,有忠于法律的精神和促进执法公正的使命感。首先要求法制民警要业务精通,对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提出正确意见,对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能够发现和知道如何纠正。其次要求法制民警有忠于法律的精神,不能出于个人的目的,或者拿原则做交易,或者在非原则性问题上吹毛求疵刻意刁难办案民警。再次,要求法制民警有促进执法公正的使命感,热忱为办案民警答疑解惑提供指导,积极发现和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此外,法制民警还要“行得正,走得端”,让办案民警对执法监督工作产生依赖感。如果法制民警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自身不硬,甚至夹杂个人情绪和目的,必然会导致办案民警对执法监督工作的误解和对立。

        二、坚持系统化、制度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

        1、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办案台帐制度。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的工作范围比较广,包括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是否合法;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有关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适用和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等,涵盖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各个层面。法制部门要将所有的执法办案活动都纳入工作视野,首先必须掌握全面的执法办案活动信息,在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准确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要掌握全面的执法办案活动信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对执法办案情况进行登记。虽然对各办案部门的执法办案情况进行登记不是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责,却是保证所有的执法办案活动都纳入执法监督工作视野的前提。当前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已经统一由公安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建立执法办案基础台帐具有良好的条件。因此,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开展执法办案活动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工作,把各部门执法办案情况造册登记并及时更新,做到每起案件的简要案情、办理情况、办案部门、办案民警一目了然,既为开展执法检查和评议提供依据。对执法办案情况造册登记虽然工作量较大,但能为执法监督提供第一手资料,能够避免工作的盲目性,杜绝监督不到的工作死角,提高工作效率,可谓一劳永逸。

        登记范围应当包括进行执法监督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其中工作量最大的应当是刑事和行政案件登记工作)。可以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也可以按办案部门进行登记。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执法办案情况和自身的人力物力条件建立自己的信息采集整理工作制度。要努力实现微机管理。

        2、加强监督时效,建立案件督办制度。执法监督工作应当贯彻“早预防,早发现,早纠正”的原则,对执法办案部门的执法办案情况要及时了解掌握,对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例如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期羁押问题,如果等出现了超期羁押问题,再去纠正,危害已经产生并且不可挽回。由于一个案件的办理往往涉及多位民警和多个部门,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责任往往难以理清。如果法制部门及时追踪案件的办理过程,对法定期限届满的案件进行督办,了解这些案件的办理情况,督促民警加快工作进度,为民警提供法律上的指导,对推诿扯皮等现象进行协调,促使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那么就能有效地防止超期羁押发生。

        因此,法制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督办制度,把对执法办案动态追踪工作制度化,实时掌握各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情况,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和案件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解决案件办理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发生,保证案件质量。

        3、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执法制度。执法监督工作不能仅仅满足于对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现和纠正,还要发现和消除导致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发生的根源,否则只会是治标不治本,“按下葫芦浮起瓢”。所以,法制部门应该对本单位存在的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开展经常性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发现其中的规律性因素并分析其原因,发现执法办案工作机制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予以解决。

        当前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开展的执法监督工作普遍缺乏系统性,大多陷于日常案件审核和处理群众上访投诉案件之中,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一年一度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虽然成效明显,但由于缺乏对各部门执法办案情况全面完整的了解掌握,不能把全部的案件纳入考评的视线,往往挂一漏万,有问题案件被隐匿了也无法察觉,亟需改进。执法监督工作要取得理想的效果,就必须扎扎实实从基础工作做起,以建立规范执法行为长效机制为目标,对存在的执法问题梳理分析,健全完善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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