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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公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危害及解决对策

    时间:2011年04月0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控申工作是公安工作的试金石、反光镜、晴雨表,做好公安控申工作意义重大。笔者通过剖析近年来发生在我县的**起公安信访案件,浅析公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危害及解决对策。

        一、引发公安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基层公安经费困难、警力紧张,造成顾此失彼。一些案件因受公安机关经费和警力的制约而不能得到及时查处,引发信访问题。现在办理一起案件,仅法律文书填写就达十几种,工作量较大,而有些基层所警力仅占人口比例的万分之一,派出所几名民警要管辖数万人口的辖区治安,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往往是旧案未结,新案又发,有时只好“丢芝麻抱西瓜”,久而久之,形成人人手里有现案、人人手里有积案的恶性循环,由此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引起群众不满,诱发信访问题发生。

        (二)个别民警执法观念陈旧,认识不到位,操作方法不当。少数办案单位的负责人和办案人员认为有些小案件不象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那样严重和急迫,甚至认为受害方虽然报了案,但说不定很快双方就会和解,主观上存在“冷处理”的思想,对案件投入精力不够。加之我们有的民警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方法欠妥,言行不慎,刺激了当事人,使当事人的怨气和情绪转移到我们民警身上。如有一民警在接到群众反映被当事人家属谩骂时,没及时给予安抚反而说:“再骂你给我出去”,结果导致信访人上访。

        (三)现场取证不及时,造成“夹生饭”。有的案件发生后,一些办案单位处置后仅制作简单的报警记录,没有立即开展调查取证。  一些办案人员在受害人指认后,仅调查嫌疑人有罪证据,不调查无罪证据,致嫌疑人归案后可采信的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从而变更强制措施。还有一些办案人员对案件先入为主或偏听偏信,调查时,或被受害人的夸大其辞而蒙蔽,或轻信嫌疑人无罪的辩解,或对证人作证的真伪分辨能力差,使事实真相无法查清。但时过境迁,由于当事人、证人记忆的淡化,错失调查取证的良机,增加了侦破案件的难度。还有些案件的当事双方大都各执一词,各说各有理,相持不下,特别是纠纷中双方都是在激情之下,互相指责、漫骂、扭打,现场目击证人怕得罪人不愿作证,给案件查处增添难度,导致迟迟不能结案。

        (四)案件起因复杂,立案查处工作量大,个别民警不作为。一是对案件久拖不办,不对嫌疑人进行调查,调查后不及时组织警力追捕,导致受害人四处上访。二是信访群众对破案速度期望值高。公安机关处理案件,要进行调查走访、搜集固定证据等工作,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一些受害人对此不理解,因心急而上访。三是有一些重伤、轻伤、轻微伤掺杂一起,使案件查处困难。由于轻伤害处理在法律规定上的选择性,公安机关只负责案情侦查,不能作调解,调解和赔偿由法院受理。这种法律上的交叉,极易被不明就里的当事人认为是公安机关故意推拖、刁难或处理不当,而造成误解。

        (五)个别办案民警责任意识不强,对所办案件不上心、不主动,敷衍搪塞。有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工作贻误时机,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潜逃,造成案件悬而未决。有的案件潦草结案,没有深究细查,导致案件遗留问题多,受害人不满意而频繁上访。如有起信访案件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未能及时抓捕归案,结论无法定性,导致当事人多年上访。

        (六)上访群众损失不能弥补,难以息访。还有个别上访人对医疗费用负担的理解有偏差。受害方入院治疗期间,须先行负担医疗费用,但绝大多数受害人希望警方直接定损索赔,在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都由对方直接垫付。而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强制嫌疑人负担费用,这类问题应由法院解决。有些案件上访人本来就对自己的要求未得到及时处理而对公安机关产生误解,认为民警处理问题有偏袒而迁怒公安机关。一些案件信访人上访主要动因是挽回经济损失,即使经过法院判决,如果有关经济要求没有解决,也会引发上访。

        (七)公安机关自身执法质量不高、证据意识不强,是引起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对执法投诉类案件进行分析,主要集中在反映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滥用强制措施、违反办案程序规定处理涉案财物甚至执法犯法等问题。另外,个别民警和单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忽视执法的严肃性,引起信访人投诉。

        二、公安信访问题的主要危害:

        上述问题,除个别人属无理纠缠外,上访人虽然心态各异,案情不同,但大部分是办案单位久拖不办,悬而不决造成的。由此产生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主要有:

        (一)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当事人往返于各级领导部门,给公安机关带来压力的同时,还极易形成与政府对立的群体,产生新的不安定因素。

        (二)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当事人由于对案件的要求得不到答复,无处理结果,便主观的认为公安机关言而无信,说话不算数,以致于有的人一旦碰上了类似的问题便觉得只有上访找人才能解决。

        (三)成为恶化党群关系的腐蚀剂。由于个别民警对许多案件的查处缺乏高度的责任感,甚至个别人思想麻木,一拖再拖,久而久之,造成一些基层干部群众对我们缺乏信任感,影响了警民关系。

        (四)破坏了公安民警的形象。个别当事人往往以受害者的身份大造舆论,说什么“现在是有理不中,有钱才行”,加之我们个别民警在工作中,言行不慎,授人以柄,成为激发一些群众对公安机关不满的诱因,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了公安民警的形象。

        (五)造成巨大警力、财力资源浪费。

        三、解决公安信访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信访案件源头预防机制。一是建立民警教育机制,针对很多涉法上访都是因为民警执法思想不端正、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态度生硬和执法过错而诱发的特点,逐步建立起以宗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为主体的教育机制;二是根据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使民警真正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重点解决当警察为什么的问题,增强民警的宗旨观念;三是结合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和不同时期的治安形势适时对民警进行形势目标教育,宣讲公安机关不同时期面临的任务,重点解决怎样当警察的问题,增强民警的责任心;四是按“差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强化公安业务知识培训和公安技能训练,重点解决怎么当合格警察的问题,提高民警依法执法能力;五是制作警示牌、宣传栏等,营造“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氛围和工作环境,使民警在积极向上的警营文化中受到熏陶,自觉养成努力工作、主动预防涉法上访的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杜绝涉警信访问题的发生。

        (二)建立信访案件受理、查处机制。以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为契机,规范信访受、处理工作程序,坚持依法接访、依法办访、依法治访。一是建立信访问题首接责任制。对于群众日常来信来访,首次接待的民警从接待、登记,到受理、转办、催办、上报、办结反馈,一办到底。坚决防止有访不接、有情不问、有难不帮、有警不处、有错不纠的现象发生。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上访事项由本单位处理,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及时汇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上访事项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二是建立信访问题捆绑责任制。对于群众上访案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的领导包案责任制。并做到亲自询问案情,亲自阅卷调查,亲自督办处理,亲自签批答复上访人意见,一包到底。三是建立信访问题多警种联动制度。信访问题发生在各警种、各部门,解决信访问题也必须走警种联动、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访的路子。四是建立信访问题专家会诊制度。对于一些疑难重点信访案件,由公安机关组织警种专家并邀请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实行专家会诊的办法,给上访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五是建立信访问题联席听证会制度。对于一些无理或要求过高、公安机关已经处理但一直缠访不息的群众上访案件,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界、各方面的力量,组成联席会议或召开听证会,依法妥善答复处理,停访息诉。六是建立信访问题回访反馈制度。对已办结的信访案件或基本解决的信访问题,包案领导和办案单位必须及时回访当事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其动态,避免重复访、越级访现象的发生。七是建立信访问题书面答复制度。本着对上访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涉警上访问题坚持做到逐案登记,一案一结,每案必书面答复上访人。让上访人带着希望而来,怀着满意而归。使每起涉警上访案件的查处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防止反弹。

        (三)完善快速反应机制。一是有些案件突发性强,嫌疑人逃窜快。因此,要完善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以巡警为骨干,统一指挥,信息畅通,多警种通力协作,整体联动的全天候动态工作体系。二是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故意伤害案件高发的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情况,深入研究发案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治保会等民间组织的作用,实行群防群治,加强对社区治安控制;完善防控网络,突出巡查重点,就近出警,提高出警速度。三是加强破案追逃。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在逃嫌疑人的线索,核实身份资料,保证充足的人力物力,一方面适时组织有针对性的统一赴外地追逃工作,另一方面认真开展网上追逃行动,将在逃嫌疑人的信息与旅店业、暂住人口、出租屋、在押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同时结合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资料核对,及时发现、抓获一批逃犯。四是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危害轻微的一般打架斗殴,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化解矛盾,及时消除再次冲突的隐患。针对故意伤害案件多数由琐事、口角引发的情况,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规范执法,堵塞执法环节漏洞。一是要认真反思和纠正在开门接访活动中暴露的基层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执法和不规范问题,对违法办案依法查处。同时,要通过对个案的剖析,不断完善在案件受理、立案和侦查、报捕、起诉、追缴返还赃物、追捕嫌疑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避免民警因程序不明确造成行为不规范,从而引起办案不公或违法办案。二是要强化民警责任意识,加强与群众沟通,及时化解矛盾。一些信访案件的出现是由于民警责任意识不强、与群众沟通交流少、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的,应当通过开门接访活动,重新审视办案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使我们的民警每办一起案件,都要从群众是否满意、会不会引发上访来考虑,主动端正工作态度,扎实改进工作作风。

        (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建立信访问题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和《*省公安机关控告申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严明工作纪律,实行信访问题责任追究。凡是群众信访问题该受理不受理,该立案不立案,该及时查处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而引起群众上访或重复访的;凡是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受理,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力,而引起群众越级上访的;凡是群众信访问题由于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案件处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而引起当事人上访的,都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各相关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二是建立信访问题“一票否决”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信访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常抓不懈。同时把公安信访工作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纳入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执法质量考评之中,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之中,凡是信访工作不达标的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取消评先创优、提职晋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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