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安工作的深层思考(二)
公安队伍是公安工作之根本,整个队伍的精神风貌直接决定着公安事业的成败兴衰。当前,公安机关肩负着三大历史使命和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以负责的精神、审视的眼光、理性的态度正视公安队伍中存在的思想困惑和巨大的工作压力,了解基层民警真实的所思、所想、所求、所困,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实践中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边改革边实践,用“日死一人,年伤两千”的血的代价,为应对复杂多变的治安问题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为国家的稳定与人民的安宁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衡量,我们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值得肯定的。然而,面对社会转型期,我们的警务体制、警务理念和警务模式、警务装备等都已滞后于形势的要求,特别是公安队伍现状面临着不容回避的思想困惑和巨大的工作压力。应该说,公安队伍是公安工作之根本,整个队伍的精神风貌直接决定着公安事业的成败兴衰。笔者认为,对公安队伍现状的评估不能只停留在宗旨观念、思想作风、服务意识、违法违纪等看似深刻分析、实则空泛而过的罗列上,而应以审视的眼光、理性的态度,切实把握住民警的思想脉搏,即主流意识,了解基层民警真实的所思、所想、所求、所困,也只有这样才能切准脉搏,开好药方,否则,如仍是强调空洞的理论说教,运动式整治,恐难能找到根治之方法。为此,本文试图从基层民警较为普遍存在的工作压力与思想困惑入手,来审视当前公安队伍和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解决的方法作粗浅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基层民警超负荷的工作量,相对低下的收入、较差的社会承认度与高标准的纪律、高风险的责任,形成了巨大的思想落差,从而使相当部分基层民警对警察这个职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反映在队伍问题上表现为队伍思想不稳、凝聚力下降、爱岗敬业精神淡化,工作积极性不高。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包括公安院校的教育都一直要求警察“只讲奉献,不求索取”,将公安工作作为“为人民安居乐业”而献身的事业来对待,这从职业道德教育的角度来看,当然值得提倡,也很有成效。但我们必须要承认,警察首先是一个“社会人”,和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并无任何不同,对每一位有家有室、有妻儿老小需要抚育赡养的普通民警而言,警察是一份通过其个人的职业行为,而取得合法经济收入,并能够为其本人和家庭成员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而所有的人在选择职业时,首先考虑的是想找一份收入高、风险低、前程好的职业,这种择业标准也是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的。所以,在择业时,人们总会自动将自己的职业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对自己从事的职业和前途进行定位和评估。就当前来讲,警察这个职业与其他公务员的职业相比较,面临的现状是工作量大,要求高,责任重,待遇差,晋升难,危险性高,但缺乏精神上、物质上的相应补偿,这就容易使民警对警察这个职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造成了队伍思想不稳,凝聚力下降,爱岗敬业精神淡化,工作积极性不高。****年我局对派出所现状进行调查,竟有高达**.*%的民警自己表示,工作积极性不高。一位民警这样说,在工作的时候感到身累,休息的时候感到心累。于是出现了公安民警纷纷要求外调甚至中层干部外调当普通工作人员或辞职下海的现象。据统计,近三年来,我局有**位民警主动调出公安机关或辞职,还有相当数量的民警已经出现了调离公安机关的思想倾向,在待机而动,只是苦无门路,对这种思想倾向应引起高度重视。
问题二:执法工作严格的考核要求,严厉的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同法律法规不全、执法依据不足,操作性不强,执法环境恶化形成了强烈的思想困惑,使基层民警在心理上对执法工作产生一定恐惧感。反映在问题上表现为队伍士气不高、干劲不足、消极厌战、缩手缩脚,缺乏工作激情。
公安执法工作一直是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日益严格、标准日益提高、程序日益规范,责任追究日益严厉是大势所趋,并应予提倡。但是,由于近几年我们在公安执法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重责任追究而轻法律培训,重执法检查轻执法指导,重下压指标而轻执法保障的明显偏差,从上到下相继出台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离岗培训、末位淘汰等摘帽子、罚票子、挪位子、带铐子的刚性措施,导致一线执法办案民警在无形中产生了“危机四伏”的错觉,认为执法如越雷区,自己都把握不住自己,随时都可能在无意中犯错误,而一旦犯错误,又往往是连篇累牍式的又是处分,又是末位培训,又是离岗待岗。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安执法环境不仅未得到改善反而有日益恶化的趋势,公安执法保障不仅未能得到有效加强反而有日益弱化的趋势,执法工作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形势。其中很能说明问题的就是近年来袭警案件高发,今年*-*月份,我局仅立案查处的袭警案件就达*起,警察执法权限受到前所未有的挑衅,一些不法分子可随意借机辱骂、围攻接处警民警,而我们只能忍气吞声,不由发出“自身难保,何以保一方平安”的叹声,由此导致在执法工作中缩手缩脚,消极厌战,普遍存在“能少干的尽量少干,能不干的尽量不干,必须要干的应付着干”的思想倾向。
问题三:长期以来重领导批办案件,重人大代表和有影响有地位人的意见,重各种各样的行风评议的习惯做法,使部分民警包括一些领导执法思想不由自主产生了偏差。反映在问题上表现为欺软怕硬、漠视弱势群体、压制外来人员。对有来头的以及在评议中需要投赞成票的群体,就小心谨慎,甚至是委“法”求全,该管而不敢管,反之对于没有各种背景的弱势群体就态度粗暴,无所顾忌,甚至滥用职权。
应该说“群众满意”是公安基层单位工作的根本标准,但到底谁能代表群众,如何测定满意度,现在的习惯做法无非是请乡镇部门领导、人大代表、村居主任、书记进行投票打勾,而这个群体往往是目前社会上的强势群体,或是拥有权力,或是拥有金钱,以这种方法,只能使民警对这些掌握“测评权”的强势群体予以另眼相看,甚至在执法时予以区别对待,否则测评时结果就很难预料。在我市曾有一个村长公开到派出所里威胁“你如不对某某从轻处理,测评时会有你好看”,像此类事情,在目前基层派出所已经较为普遍,甚至可以说大部分派出所所长都亲历过。因此有必要对目前惯用的群众满意度测评的方式、测评人的素质,测评方式的公正力和可信度,以及对公安机关作为以打击为主业兼有刑事执法职能的特珠行政机关能否同其他行政机关一起进行评议都要进行冷静的反思,否则将对我们的队伍管理产生不良的误导作用。
问题四:持续严打的高压态势与案件不断激增的高危态势,民警心血的巨大付出与行风评议的末位现实,使民警对搞好社会治安产生信心危机,发出警察行当没法干了的感慨,反映在问题上表现为能被动应付,能干多少就算多少等观念,急功近利,搞短期的、立竿见影式的专项斗争有积极性,而对长效性、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工作劲头不足。
近些年来,公安机关开展了一个接一个的“严打”战役,在不断加强打击力度的同时,对于社会治安防控也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在一定程度上对稳定当地的社会治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就是无法取得持续的、稳定的成效。如我市在“两年为期”的严打整治斗争中,全警动员,全力以赴,打黑除恶工作受到了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省委、省厅的肯定和表扬;破案追逃成绩在****和****年,分居全省一类地区第一名和第二名;我局被评为全*和全省“严打”整治斗争先进单位,可以说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可以讲是民警的健康和生命为代价换来的。据我们统计,****年,我局民警月人均加班* 至*天,通宵*至*天,半通宵*至**天。一些民警由于长期劳累过度得不到休息,身体素质普遍下降。****年全局民警住院**人次,****年达到了***人。在****年的民警健康年检中,民警患有疾病或建议复查的为***名,占参检民警的**%。****年以来,我局已有*名民警因积劳成疾英年早逝。而这样大的付出和代价,却换来行风评议倒数第一的结果,而且据我所知,这样类似的结果,在其他公安机关也很普遍,特别是在严打整治工作结束后,刑事案件在小幅小降后又马上大幅度上升,在如此局面下,我们又不得不组织多项专项斗争继续保持严打态势。于是我们普遍产生困惑,严打是政策?是口号?是要求?同一直倡导的严格执法是否矛盾?专项斗争是运动?是工作方式?是工作抓手?同我们潜心探索的长效机制建设是否背道而驰?
问题五:警力严重不足,工作超负荷运转,使“充电”时间少,培训再学习机会少,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已经不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反映在问题上表现为业务素质不强、办案能力不高、处置方法欠当,经常引火烧身,对付犯罪分子往往“说不过、打不过、跑不过”。
执法任务的日益繁重,执法要求的日益严格,使一线执法单位警力到了严重不足、捉襟见肘的地步,许多执法问题和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就是警力不足顾及不到所导致。一线民警为了完成任务只有昼夜加班,连续作战。但民警也是人,也有所能承受的极限。特别是目前,由于无限度的承诺,群众对警察的要求,几乎达到“万能”的程度,许多群众只讲警察绝对的无条件服务,却不讲对民警执法行为、依法配合和谅解支持,好象只要一报警,接警民警就要负责到底,万一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首先受指责的,往往就是公安局,可怕的是这已经成为一种意识流,如媒体上介绍的广东民警因不懂水性没有冒死跳水救溺水女孩而被审判的事,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民警只能处于要么牺牲做烈士,要么渎职被判刑的两难境地,这显然不公平。而且长期的超负荷工作,连休息时间都难以保证,那么,民警的再学习,在岗培训的机会和时间就更无法得以保证,执法能力、法律水平自然就难以提高,整体业务素质令人堪忧。同检察和法院相比,相差的已经不是一个档次,目前检察和法院的人员普遍已经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而公安机关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还寥寥无几。民主法制的健全,群众觉悟的提高,新型犯罪的出现,均向人民警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而我们一些民警或是对公安业务一知半解,或是不会做群众工作,或是凭感觉靠经验执法办案。特别是有些领导因为一线工作繁忙,甚至出现了人为限制民警参加培训、考试的做法,其影响是深远的。
二、原因分析
原因一:在队伍建设理念上,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性眼光,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只注重解决显性问题的急功冒进思想。首先是指导思想上存在编差,表现为查纠督促有余、疏导沟通不足的“一手硬,一手软”,在管理措施上往往重约束处罚,轻激励优待。尤其是近几年在不间断开展的队伍专项整治活动的推动下,约束性、禁止性、处罚性的规章制度不断得到修改完善。一些民警对伴随硬性任务而无处不在的督察行为产生反感,对查证群众投诉中的“有错推定”式的带色眼光深感委屈,久而久之,在基层民警中逐渐产生了一种逆反情绪。
其次是政治思想教育形式效果失调,近年来公安机关不间断的开展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政治思想专项学教活动,基本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套路,一般是逐级制定学习教育方案,提出要分阶段实施,各个阶段又都提出阶段性的目标任务。各警种各单位都要根据方案要求做到全警动员、制定方案、集中学习、查摆剖析、撰写心得、互评互测。从表面上看似乎内容实在,程序严密,实际上华而不实。公安机关当前内部分工很细,民警的职责各异,存在问题并不都是思想觉悟不高、政治素质不强引起的。试想让新参加工作或只负责文件收发的内勤民警写出数千字的剖析思想根源存在问题的材料,到底有何实际意义。于是每逢学教活动,公安队伍中就会出现所谓的剖析材料的“标准文本”,抄袭成风,以空对空,这种几个人生病,让所有人吃药的运动式的学教运动已经使基层大多数民警普遍缺乏认同感,甚至出现了厌恶感和危险的逆反心理,更可怕地是引导队伍养成了“交作业式的造假应付”的恶习。一方面是连续不断的整改,一方面各类带有普遍性违法违纪问题仍然屡禁不绝,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用周永康部长的话讲就是伤天害理、激起民愤的恶性案件,已足以说明这一点。
第三是只注重解决显性问题,不注重解决源发性、根本性问题,只注重思想改造,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周永康部长讲,问题出现在下面而根子却在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现在,领导机关部署工作时,提要求、下任务、排名次的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少,一旦发生队伍违法违纪的问题,往往只是兴师问罪,一罚了事,而对于为什么会发生此类问题,究竟是体制的原因、执法依据的原困、方法不当原因还是民警自身的原因,今后应如何彻底防止,却很少进行严肃深入理性地思考。比如弃婴和精神病人的问题,究竟依何法规处理,警察职责限度在哪里,几经请示都不明确,现在群众一报警,基层派出所就要暂时担当起收留喂养的职责,民政部门一旦拒不接收,我们派出所就要四处求助,如果在此期间婴儿、精神病人发生了意外,则不知哪位同志又要倒霉;比如经费严重缺乏,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求不要乱收滥罚、一方面又要求自己解决办案经费,将应属政策性、根本性的问题往下一推了之。长此以往是会寒了民警的心,最终将使队伍不稳,战斗力严重下降。
原因二:在队伍管理的机制上,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稳定、长效的规范体系,公安政治思想工作没有发挥最佳放能。
当前,我们队伍管理机制缺乏现代管理学方面的理论支持,没有系统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管理的伸缩性、随意性比较大,首先表现为绩效考核不完善、不科学,变化大,缺乏预期性。公安工作的多样性和动态性,决定了难以全面系统地对各个岗位制订统一直观的评价标准,致使考核结果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在考核的内容上也存在很多误区,如对执法质量“四率”的考核,我们人为地规定了高标准的批捕率、移送起诉准确率等,但这种做法本身就违背刑诉法关于公、检、法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立法精神。如有些是不能以数值化的情节、后果、影响作为构成犯罪标准的案件,公安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定存在不同看法,作出不同认定是很正常的,而我们却将主动权拱手相让,以致产生了为了确保达标,我们的办案人员对一些疑难案件不敢进行认定,而往往要通过非正式途径征求检察机关意见,长期以往不仅会造成唯检察机关意见是从的错误倾向,而且极不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水平。其次是教育培训制度落后,实效性不强。当前各种形式的培训(包括晋衔培训)仍明显地存在重理论而轻实战,重思想改造、认识提高而对实战性的技能如查缉战术、审讯艺术、侦查谋略、警体射击的却少之又少。笔者曾看到一刊物介绍,美国警察不定期的将几年来袭警案和警察受到伤亡的案例作系统分析,从而列出在何种情况下警察最容易受到袭击,伤亡概率是多少,象这些事关警察生命健康方面的知识内容,我们几乎仍没涉及,以致有些同志认为参加培训是浪费时间,自然影响参训热情,这也是造成我们现在战斗力下降,人员无谓伤亡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三是人事管理制度不规范。警力资源如何做到科学配置,警力结构平衡,个体素质优化组合,以及“能者上,庸者下”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末位淘汰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建立。
原因三: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依据存在许多盲区,加上警察职能定位不准确,经常使一线民警处于无所适从,干也不行不干也不行的两难境地。
首先是无法可依和有法无法依。我们强调为民执法,首先要做到依法执法,而做到依法执法,首先要有法可依。而当前公安立法明显滞后,原有法规存在缺漏较多,如我们设立的办案规程都是沿着过去“从案到人”的程序而设计的,而且都是以执法行为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听到警察传唤,服从警察处置为前提的,很少考虑到特例。但实际情况是我们的破案方式大量的是“从人到案”,一个对象到手,只有一点嫌疑依据或凭警察的职业感觉,不可能马上有确切证据,更谈不上必须先有立案手续。很多情况下警察去抓捕搜查一些嫌疑对象时,是依据群众电话举报与特情耳目反映的,没有也不可能办理法律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万一出现意外后果或经审查后排除嫌疑,经办民警就可能会有滥用职权之嫌,但如不及时抓捕,这些对象万一又作了大案,则又有玩忽职守之疑;还有在办理治安案件传唤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如行为人不接受传唤可强制到案,但对于强制的措施和程度,以及万一出现意外后果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处理结果是“唯结果论”,只要出现了行为人伤亡等意外后果的,不管何种原因,总是以处理警察为代价。法律法规的“盲区”变成警察执法的“雷区”,有多少在主观上无任何过错的警察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其次是对警寨的职责定位过于模糊,警务非警务工作相互混淆,难以区分。目前对于警察服务职能的定位已经出现了“包打天下,包办一切”的倾向,有些已经绝对超出公安机关基本职责范围。也就是讲,警察职能定位仍然非常模糊,最突出的表现就在于对警务活动的概念、内涵和外延都未能予以明确而导致警务和非警务工作相互混淆,基层民警无所适从。如参加政府组织的拆违等综合执法活动,按目前的流行现点,应属非警务,但笔者认为如按当前我们自我的职责定位来讲,则是名正言顺的警务活动,因为我们讲预防一切违法犯罪是公安职能,那么针对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妨碍公务案件,我们预先指派警力,有效预防妨碍公务案件发生,则理所当然的就应该属于警务活动。问题是如此类推,像公民自称受到威胁,要求派员保护等等类似要求,警方是否都要派员保护,如按我们要保护每个公民人身安全是警察职责的承诺,我们都要派员保护,但警力允许吗?更何况,公安机关还要承受着大量说不清道不明,其他单位都可以推就是警察推不了的诸如精神病人、弃婴、醉汉、无名尸体、市民求助等等事件处置,牵涉了大量的警力,而真正的打击犯罪主业却无暇顾及,大量的案件没有警力去侦办,去防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天职难以履行到位。故关键是应对警察的职责界定予以明确、具体,否则,公安队伍将永远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状态,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不可忽视。
原因四:基层警力严重不足,使用不当,过多过高的承诺又分散了警力,影响了正常的执法办案,最终导致失信于民,损害形象的后果。
一方面,基层警力不足已经成为大部分问题的根本性、源发性原因,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基层执法办案单位,因为警力不足,单人调查取证,单人讯问的程序违法问题屡禁不绝;因为警力不足,协警等参与执法造成执法主体不符现象时有发生;因为警力不足,社区民警忙于办案,忙于应付繁重的纠纷调解和值班备勤,导致无法深入村居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工作;因为警力不足,该设的卡点不能设,该巡的区域不能巡,该控的阵地不能控,该管的对象不能管,导致犯罪的时间空间增大,犯罪成本降低,犯罪诱因增多;因为警力不足,工作量过大,基层民警身心俱疲,体质下降,精神不振,形象不佳。对此,我们各级领导机关不能只是在口头上予以重视,而是要真正很下决心,采取非常措施,解决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否则这支雄武之旅必将会变成疲惫之师。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过于强调义务,而忽视为严格公正执法所必须具备的对等的权利保障。当前,我们似乎有个认识误区,人为地将整顿队伍,整肃警纪与对警察的权利进行限制和弱化划上了等号,而对警察要尽的义务则进行无限扩大,并以公开承诺等各种形式大肆对外渲染,但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一个基本原则,在对警察权利合法调整的同时也应对警察的义务进行调整。但实际情况却是警察的权利已经不是多与少的问题,而是民警自己敢不敢行使,能不能行使的问题,如警察法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警察拥有优先乘车乘机,租借他人交通工具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警察特别是基层警察不敢有此特权奢望。而警察应尽的义务却是越来越多,“有求必应”,“有困难找警察”,动用警力为明星保驾、为营业性晚会看门的这种“门票高价,警力廉价”的现象,确实已经到了应该深刻反思我们用警之道的时候了。这种不体恤警力,不切合实际的提法和做法将会使我们自身遭到反噬之痛。特别是那些只为达到宣传效果而作出的过多过高的承诺,将进一步牵制和分散宝贵的警力,影响了办案,到头来承诺无法兑现,反而受到更多的投诉。群众投诉警察,使警察的威信降低,降低威信的警察,又更容易引起群众的投诉。这是一个恶性循环,这种循环的结果,就是全社会都认为警察承诺不到位,全社会都对警察不满意。
原因五:公安内部运作机制存有缺陷,工作理念时常发生错位。
一是当前公安队伍管理体制不顺,我们公安队伍管理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而当前来讲,几乎所有的业务工作都是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部署、安排,但人事、财权这二个 “命根子”却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这种事权以条为主,人权以块为主的体制就造成了管事不管人不管财的被动局面。于是地方上大量非警务工作就难以也无法推辞,人事调配缺乏主动权, 业务骨干难以得到及时提拔。这一矛盾在我们县级公安机关表现比较突出。县级公安机关是一个实战单位,在抓重大警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的落实方面,经常遇到职责与职权不够一致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令畅通和工作效率。
二是各类专项斗争过于频繁。现在我们抓业务工作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非要有一种载体,非要搞一种形式,于是开展频繁的,不间断的各类专项斗争就成了各个业务线对基层所队,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最常见的部署工作的途径。而且方式还基本上大同小异,也是制定方案,划分阶段、下达指标、考核验收,进行排名,期间组织开展一两次全警动员和参与的集中行动。上半年据初步统计,所有各类专项工作高达**起。如此频繁的专项斗争极不利于正常工作的开展,自然影响到基础工作,而且无形中形成了运动“情结”,好象在没有专项斗争时,就没有压力,就无法开展工作。我们不能一昧的指责基层民警缺乏积极性和责任感,而是要好好的反思我们的工作导向和领导手段究竟是否符合现实斗争的需要,是否符合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
三是对某些具体问题处理往往是矫枉过正,因噎废食。比如在枪支管理上出了问题,就一律来一个刀枪入库,最典型的就是前段时间关于停止使用留置室的问题。留置手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也是我们现在所剩不多的并在现实斗争中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的一种手段,但是因为在个别地方的留置室死了人,就不分青红皂白,脏水和孩子一起泼,来个暂停使用留置窒,同时又说留置手段要用足用好用活,这种不上不下,含糊不定的说法和做法已经让基层单位叫苦不迭,意见强烈,对此上级公安机关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而不是将责任转嫁给基层,让基层单位自己去看着办。 三、对策思考
首先要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作为一种理念体现在立法上,体现在执法办案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上,执法为民是一种思想理念,存在于主现意识形态中,很难同基层民警个体的具体的执法行为直接挂上钩。所以我以为应将执法为民体现在立法上,形成完备的“为民”法律体系,然后我们教育民警的首先应该是严格“依法执法”,民警只要严格依法执法,那么就达到了“为民执法”的效果,故应将严格依法作为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主要标准,而前提首先必须有一套完整的“为民”法律体系。只要民警确实是严格依法执法了,即使发生意想不到的后果也不能无限上纲,责其执法思想偏差,宗旨观念淡薄等等。
其次要自上而下,全方位地开展调查研究:一是以调查研究为基础,理性、正确地界定警察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职能,使每一位民警都清楚的知道干什么,怎么干;二是要注重为基层减负,要理性地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劳动强度来配置和使用警力,特别是不要把警力不足这根本性问题再往基层推;三是科学合理部署警力配置。当前的社会治安新形势要求公安工作的勤务中心必须下沉,公安工作的战斗阵地必领前移,为此必须对现在警力布局作出新的调整,要坚决解决机关(包括省、市级机关)与基层警力倒挂的问题,大力裁减机关人员,充实基层警力。一方面,要以打击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为导向,科学调整有警时间和有警空间,确保对任何时间空间犯罪活动的治安控制能力,另一方面,确保警力得到合理的调节和休整,不搞制度化的消耗战和突击战,重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勤务长效机制。
其三要将管理队伍的理念应从“人治”转到“法治”。必须要坚持依法治警,要彻底改变一个领导一个思路一个点子的缺乏稳定性的管理体制,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内务条令等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使我们的队伍管理体制和依据不至于朝令夕改,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就是执法工作一定要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绝不能为了专项行动成绩而随意在执法中篡改和歪曲法律,否则无异于饮鸠止渴,或可收一时之效,却必将受长久之痛。
其次要注意把握宣传报道和舆论导向。公安宣传工作的生命线就是实事求是,只有做到实事求是,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宣传,才能有说服力,才能增强警察的亲合力和公信力。目前在公安机关的对外宣传中出现两种不良的倾向,如果是正面宣传,则对公安队伍以及取得的一些成效进行肆意神化,刻意拔高,如果是反面宣传,则又夸大其词,对某些黑暗面极尽渲染,甚至使用污言秽语随意进行人身攻击,无所不用其极。今后我们在对外的公安通联工作中,必续要正确向市民传达治安形势的严峻,以争取支持和理解;必需要客观地向社会反映民警工作的疾苦,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危险和任务的艰巨,以此来争取党委政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切忌打肿脸冲胖子;必须要以激励为主,对民警的工作予以肯定,对队伍善加安抚;必须要善于树立具有公信力、可学度的先进典型,而不是直到受了伤,死了人才进行大肆宣传。
最后要切实改善执法环境,不断强化执法保障。这是最基本、最直接的从优待警,我们的民警不怕身累,只怕心累。优化执法环境、强化执法保障,重点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严厉打击袭警犯罪,要让社会各界尤其是立法机关意识到,袭警案件其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民警个人的身体,而是国家法制的权威,从而在立法上争取将袭警作为特定的罪名,而且是不以结果只以行为论的重罪;二是对群众的投诉切忌做“有错推定”式的查究,警务督察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要以充分相信我们民警队伍为前提,绝不能伤害终日在一线连续奋战的民警的士气;三是要有目的地开展对民警的心理治疗和咨询,通过科学的途径,想方设法地缓解民警的心理压力,而绝不能仅仅以空洞并毫无作用的思想改造式的说教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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