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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安案件审核监督工作的思考

    时间:2011年04月1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在当前公安执法实践中,案件审核不仅是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更是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只能强化,不能削弱。一方面,现行的公安执法体制,决定了案件审核是必要的执法监督手段,另一方面,公安执法现状及民警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决定了案件审核是保证严格公正执法办案的必要措施。笔者结合执法工作实践和案件审核现状,浅谈几点对当前案件审核监督工作的思考。

        当前,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案件审核实行法制部门一手包揽的模式,治安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以及劳动教养、少教、收容教育等各类案件,统一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对于提高案件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弊端也日益显现。

        (一)不利于办案民警发挥主动性。法制部门一手包办的模式,长期下来容易养成办案部门和办案民警的依赖习惯,认为反正有法制部门审核把关,日常办案时不注意发挥主观能动性,取证不及时不到位,甚至造成证据灭失的问题长有发生,且很多造成信访案件,久拖法解决。

        (二)不利于法制部门的执法监督。法制部门因警力有限,主要精力都放在案件审核把关上,局限于个案的审核,且有的地方案件量大,审核人少,仅案件审核一项任务都超负荷运转。在实际操作中,法制部门对于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首先要进行“纠错”,连语句通顺不通顺、有无错别字、是否重复、排版是否正确等都需要审核,牵制了法制部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难以承担起全局的执法监督、指导、培训工作,更难以实现“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基层执法办案服务”的要求。

        (三)执法过错责任难以落实。审核发现的问题责任不明确,对办案民警没有触动,不利于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同时,由于对审核部门和审核人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监督不到位,出现空挡。

        目前执法实践来看,现行的案件制度不能充分发挥监督、制约、指导的功能,不利于提高公安整体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已不适应新形势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改革、创新案件审核机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该探索、建立行政首长统一领导下,办案、审核、审批、监督分离,环环制约的办案运行机制。

        (一)建立专门的案件审核和执法监督机构。在刑侦部门建立刑事案件审核室,负责审核全局所有刑事案件;在治安部门设立治安案件审核室,审核全局所有治安行政案件,根据审核量的大小配备相应的审核人员;法制部门专职执法监督,承担执法考核、监督职能。

        (二)明确法制部门对案件审核室的监督指导关系。两个审核监督室的人员隶属于刑侦、治安部门,业务上接受法制部门的监督、指导,与法制部门合署办公。法制部门承担全局的执法监督、指导职能,负责执法质量考评、疑难复杂案件复审把关、法制教育培训,以及其他执法监督、指导工作。

        (三)建立案件审核责任制。在确定各机构和人员职责的基础上,落实办案人、办案单位、审核人和审批人的责任,实行对办案、审核质量的个案考评,考评结果计入执法档案,作为年终执法质量靠谱和奖惩、任用的依据。通过强化审核部门对办案活动的鉴定制约、法制部门对审核工作的鉴定制约,落实办案、审核、审批、监督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对全局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作用,从整体上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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