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位置:公安文秘网 >> 消防管理 >> 防火研究 >> 浏览公安
  • 对新形势下火灾事故调查的现状与对策的几点意见

    时间:2011年05月1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及时、准确地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不断增强,因火灾事故诱发的火灾损失赔偿案件逐年增多。火灾事故的调查,往往因当事人追索火灾损失经济赔偿而成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焦点。这就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提高消防机构火灾调查人员业务理论素质,以适应当前火灾调查工作的需要,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课题。本文就我国当前火灾事故调查现状,与消防同行共同探讨如何发展新世纪火灾事故调查事业。

        一、主要问题

        (一)人才流失、青黄不接

        当前,我国的消防体制实行“兵役制”。消防部队监督岗位人员流动大,每年都有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轮岗、调动或转业、复员,造成火调人员流失严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除了要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准,较宽的知识面外,还要有火灾事故调查的经验。作为火灾事故调查主要方面的现场勘查、现场访问,面对不同类型的火灾现场、不同的被访人,涉及电气、化工、建筑、法医、询(讯)问技巧、犯罪心理学、火灾鉴定技术、现场照相以及法律问题,要求火调人员具备所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这就需要我们对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有一个较长时间的培养,积累经验。然而,由于消防干警人人存在转业问题,后顾之忧无法解决,大多火调人员考虑转业去向,加上火调任务往往是急、难、险、重,责任重大,为此,一些在职火调人员想方设法离开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岗位,加之每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换岗以及转业、复员,火调人员难以固定,绝大多数市、县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火调人员都由防火人员兼职,专职火调人员几乎为零,造成了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专业素质难以提高,骨干难以保留,火灾事故调查队伍一直处于青黄不接的状况。

        (二)缺编少人、素质不高

        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不断增强,因火灾事故诱发的火灾损失赔偿案件逐年增多。特别是失火案和消防事故责任案交由消防侦办,火灾事故调查在消防工作中的地位逾来逾为重要。但国家当前还没有火灾事故调查机构编制,省、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员。据统计,全*仅有火灾事故调查专(兼)职人员800多人,约占全*消防部队警力的0.7%,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微乎其微,然而全*每年发生的成千上万起火灾的调查工作就靠他们承担。

        在市、县一级的公安消防机构,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大多数是“半路出家”,大部分只有高中文化或者中专文化程度,受过专业高等教育、系统学习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知识的人员简直是凤毛麟角。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对火调工作兼而不钻,得过且过,其服务意识、法律意识以及执法水准和业务技术水平与“入世”后的WTO规则不相适应。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普遍存在重经验、轻证据,主观臆断,随意性大。调查、取证、询问、讯问工作马虎不认真、不主动,缺乏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致使一些简单的火灾事故的火灾调查工作,却因当事人串供或不供词而中断或无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一些防火监督人员在使用、填写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等法律文书不规范,马虎大意,错别字时有发现;有的对火因的认定用词不当或表述不清;有的为避免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麻烦,对可能引起民事诉讼的火灾事故,干脆不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拖了之。

        (三)设备陈旧、仪器落后

        火灾现场勘查和痕迹物证分析鉴定仪器严重不足,影响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由于缺少必要的火灾现场勘查和痕迹物证分析鉴定仪器,不少火调人员在调查火灾时只能凭经验、凭主观意愿办事,造成有的痕迹物证无法在火灾勘查现场进行分析,拖延了调查时间,错过了调查最佳时机。有的因痕迹物证鉴定经费无法落实,痕迹物证得不到鉴定,造成火灾事故调查中断。由于火灾事故处理长期不能结案,火灾事故责任者得不到追究,直接影响了公安消防机构的形象。同时,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原因致使火灾原因调查的仪器、设备长期欠账。特别是地、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原因技术鉴定设备,陈旧落后,根本不能适应需要。

        (四)鉴定方法缺乏标准

        火灾原因鉴定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为了查明起火原因,根据有关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包括专家)对现场勘查中发现并收集的各种痕迹等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结论。据介绍,我国目前火灾原因鉴定的权威机构有“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和由12名高级工程师组成的“公安部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其技术鉴定的主要方法有红外光谱法、紫外光法、气相谱法、热分析法、宏观法、剩磁法、成份分析法和金相法等8种。这些方法是我国火灾调查的专家、学者和工作者的研究成果。目前,我国尚无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火灾原因鉴定的方法、结论的合法性面临着系列挑战。如某省一企业发生火灾,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聘请了“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专家鉴定,采用“剩磁法”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单位室内电线短路起火”。为此,该企业对“剩磁法”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对火灾原因结论不服,申请了火灾原因重新鉴定,并反复申诉、上访。

        (五)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

        采取各种途径的调查访问,通过对火灾现场有关人员的询问、讯问,是开展火灾现场勘查、取证,确定起火部位、起火点,查明起火原因关键一步。然而,《消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必要的强制措施,对有关人员的留置、拘留等工作完全依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这往往造成火灾事故当事人串供或不供词或不予配合的情况,引致火灾调查工作中断或无法追查。

        二、问题的主要原因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客观原因上与我国当前消防体制以及相关的消防法律体系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在主观上,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思想重视不够,普遍存在重建审、轻火调的现象,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技术人才保留制度,火调人员轮岗、转业现象较为普遍;二是吸纳人才渠道不畅。消防事业需要具有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参与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吸纳人才渠道不畅,造成人才缺乏。一方面与消防相关及领先科技领域的人才无法进入消防部门从事前沿工作,造成某些领域的专业人才匮乏;另一方面,有些人才即使进入了消防部队,却得不到应有的使用,人才闲置、浪费现象严重,挫伤了专业人才的积极性,阻塞了人才流通渠道,造成专业高素质人才短缺严重,后备力量不足,严重影响消防工作的长期有序发展。三是机构设置不合理,火调工作缺编少人且多为兼职人员;四是新科技、新思维、新工艺没有得到充分运用。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往往习惯于传统的勘查手段,眼看、鼻闻、手摸,利用一把铁铲、一台相机就开展复杂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结论能否科学、准确,很难保证。

        三、对策

        推进火灾事故调查事业的快速发展,要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为动力,加快火灾事故调查技术装备开发和应用,加快火灾事故调查队伍建设,改革人才制度,优化人才结构,改善人才环境,更好地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一)提高认识,增强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意识

        认定火灾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是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公安消防机构只有认真查明火灾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依法处理火灾事故责任者,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惩制火灾事故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火灾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二)改革当前选人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快火灾事故调查人才的培养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它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科学等领域,集知识、经验、技能于一体,技术含量很高,因此,必须加大对火灾事故调查人才的培养。通过改革当前人才培训机制,确立素质教育、超前教育、创新教育、开放教育新观念,积极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大力培养素质复合型人才,是火灾事故调查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目前,消防部队的用人制度与市场机制配置人才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体现在专业技术干部的任用培养选拔机制、各类专业岗位设置等问题上缺乏引进和培养精通现代消防业务运作紧缺人才的机能,在人才的激励机制上的部分奖励与惩罚措施忽视了差别化奖励的激励效果,不能够与消防官兵个人的效价和期望值挂钩,致使部分消防官兵由于缺乏成才动力和发展空间难以成长为行家能手等等。因此,大胆改革消防部队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通过科学规划和动态设计,推进干部年轻化,逐步形成高、中、低三个年龄段合理分布,各年龄段自然融合、优势互补的良性结构,以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通过改革人才的进出流动机制,采取引进关键人才和借助社会人才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干部的知识化、专业化;通过改革人才的选拔培养机制尽可能把有能力的干部提升到相应职位,避免埋没宝贵的人才资源,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创造拴心留人环境,保持火灾事故调查队伍的稳定

        火调人员的相对稳定是火灾事故调查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一是在机构设置上,应根据当地实际,以现役体制为主体,适当增加地方公安编制,增设文职干部编制,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岗位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对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现役技术骨干,应尽可能地予以保留,在转业时纳入公安队伍,使之继续留在火灾事故调查岗位工作。其有利于保留技术骨干和保持较高的技术水平,始终保持一个稳定、高效的技术核心。二是在人员来源上,可适当从地方院校招收相关专业毕业生充实到火灾事故调查岗位上,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文化档次和知识水平。三是从用人的角度出发,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政策,优化人才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吸引培养优秀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四)配置先进的火灾事故调查技术装备、器材

        一是逐步配齐火灾现场勘查专用仪器装备、火灾现场勘查工具装备、勘查人员个人保护装备以及刑事技术装备、通讯装备、交通装备等,规范火调装备、行为,尽快改变凭经验、凭主观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旧模式,以科学的鉴定、有力的证据来证实火灾事故调查的准确性、科学性。

        (五)修改消防相关法律法规,重塑火灾事故调查职责

        一是取消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分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火灾事故原因的技术认定,人民法院负责对有关事故责任、损失赔偿进行司法裁判,从而避免了混淆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的问题。二是取消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损失核定权。依据《统计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指定统计职能单位负责火灾统计。三是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必要的强制措施,从而更有效地保证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

        (六)加强与国际国内消防界的交流与合作

        一是与国外同行开展多种形式的、内容多样的交流、学习和合作,加快培养我国消防综合型人才。二是开展消防合作,选择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官兵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相关部门进行重点培养,使其成为消防人才发展的后续力量。

     

  • 关 键 词:
  •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资料来自于作者发布、网友推荐和网络收集整理而来,本站文章仅供学习写作参考,请勿原版抄袭、发表!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您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更正。
  • 上一篇:公安派出所如何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思考
  • 下一篇:消防工作现状谈如何加强消防宣传工作
  • 相关文章

    我有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