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进一步发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
一、深刻认识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派出所是三级消防监督体系的根基和关键环节 从历史沿革来讲,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是与生俱来的。建国以后,“防火防盗”就是警察的基本职能。从法定职责来讲,《消防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能也是《消防法》规定的外延;《人民警察法》明确指出警察具有“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的职权。由此可见,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是三级消防监督体系真正健全的关键,也是消防安全网络完成堵漏实现全面覆盖的起点。 (二)派出所是消防监督警力拓展的末端和根本途经 **市共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1万余家和个体工商户3万多户,而全市只有消防监督干部40人,如果消防机构的监督干部要对这些单位全部进行监督,那么平均1个人就要监督1000多个大小单位,而且还有更大范围的居民住宅和农村也同样需要进行监督,仅靠消防机构完成如此大的工作量,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全市派出所遍及绝大多数乡镇和街道,因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和职能优势,责任区民警能够熟悉到辖区内的每一栋建筑、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由此可见,依靠派出所最大限度地延伸消防工作的触角,是消防监督警力拓展的最前沿,也是实现消防监督触角向全社会延伸的根本途经。 二、全面把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现状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公安派出所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本是公安工作“一盘棋”局面的体现,也是公安机关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的需要。而部分公安派出所对此认识不足,受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在思想认识上还认为消防监督工作不是自身的主要工作,能拖则拖下,能推则推一下,未能正确认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之间的关系,在精力、人员、经费的投入上远远低于派出所其他业务工作。与此同时,派出所消防专(兼)职民警应当承担的消防监督工作往往被派出所其他事务性工作打乱,工作开展缓慢,成了挂名工作。同时,干警的流动性,使原来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的干警流失后无法及时补充,造成人员上的空缺,无法在现有警力条件下有效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造成了“上面抓一抓,下面动一动”被动应付差事的状况,认识上的误区直接导致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制约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素质不高,监督执法能力不强 消防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具备一定的消防专业知识,就很难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派出所民警普遍存在对消防知识知之甚少的情况。原因是派出所消防监督员主动学习不够,主要表现在不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不会进行消防行政执法等,只是停留在简单的配点灭火器材。再次,公安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只注重广度,而忽视深度,派出所在行使消防监督职权时,由于业务不熟、工作繁杂等原因,往往只是简单地将该项工作加入责任区民警工作内容,而对检查效果要求不高,对被监督单位只是根据火灾形势特点实行“提醒式”的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形式虽对被监督单位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与从源头上控制火灾事故的要求存在不小差距。 (三)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制度障碍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权力,导致公安派出所在开展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缺乏法律制度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在对消防监督执法权限进行划分时,没有明确公安派出所的职权,直接导致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陷入法律盲区。 二是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主体资格缺位,导致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的热情与效率低下。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权力,而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作用又不可或缺,一些地方开始积极出台相关规定,从制度设计上使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合法化。如《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公安厅2000年5月29日印发)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作出的《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并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按照该规定,公安派出所发出的消防法律文书必须加盖消防机构印章,对于一些比较偏远的镇一级公安派出所,往往在发出一份法律文书前,都要到远在几十甚至上百公里的县一级消防大队加盖公章,在各种消防法律文书都有明确时效要求的前提下,空间上的遥远距离必然导致消防监督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由于公安派出没有消防监督执法主体资格,导致不少派出所民警在思想上出现“权、责、利不对等”的倾向,消防监督执法热情很难提高。 (四)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实务中面临难题 首先,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员在检查单位时应出示“消防监督检查证”,而目前,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普遍没有办理此证,许多地方也没有明确由消防部门还是公安机构来办理。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中一直处于无证上岗的状态,如果在检查单位时,对方提出来,势必造成尴尬局面。其次,是具体业务面临难题。在日常的消防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才能开展正常的业务。而象建筑设计防火等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在消防部门内部,要干好这项工作也须经过专业学习、长期实践才能胜任。而仅仅经过短期培训的派出所民警,由于工作紧张繁忙,加之任职不固定,面对各类繁杂的技术规范、危险品专业知识,既无心也无力钻研,只好“盲人摸象”。工作中流于形式,降低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后,人员偏少导致监督乏力。当前,公安工作千头万绪,而派出所民警人手有限。特别是小一点的派出所,往往只有四五个人,把内勤、户籍民警除开,大部分工作都由外勤负责抓落实,最多也只是一两个兼职消防民警,很难有时间和精力来履行消防监督职能,表现出消防监督乏力。 (五)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责任体系不健全、考核机制不完善 公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每年都要对派出所进行年终考核,评定各所一年的工作成绩,评优惩劣,但消防工作未列入考核内容,即使纳入考评,但考评分值太低、考评内容太少、考评要求不高,对派出所的等级评定条款也仅限于对派出所辖区内是否发生灾害事故等结果进行考核,对是否开展了消防监督工作没有具体的考核内容,平时检查派出所工作时对消防工作也是轻描淡写,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防工作开展的力度。同时,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具体的奖励办法,导致一些派出所民警抓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认为消防工作“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存在“上面抓一抓,下面动一动”的应付现象。 三、积极寻求公安派出所有效履行消防监督职能的对策 (一)抓思想观念转变,促公安派出所民警责任意识提升 各地公安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切实改变基层派出所甚至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认为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是公安消防机构缺位,派出所来补位的错误认识;要把消防工作作为公安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处于基础性、先导性地位的派出所工作中,与其他工作同规划、同部署;要认识到加强派出所消防工作是为了顺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大趋势,加大派出所消防工作份额和力度,切实扭转过去消防工作由消防机构唱“独角戏”的局面。 (二)抓制度建设,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法制水平提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为依据,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订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赋予公安派出所一定范围的监督检查执法权,从制度上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执法主体资格,细化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内容,使公安派出所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自行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增强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上的威信和积极性,强化管理力度。 (三)抓培训工作,促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能力提升 消防机构在指导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时,要着力抓好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工作,可以采取以会代训、办培训班、学习交流、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对派出所分管领导、分管民警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使广大专、兼职消防民警能够承担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筑工程防火审核、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等工作,能够开展消防行政执法,查处各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能够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消防法制意识。公安消防机构可将常用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等进行摘录并编写符合派出所消防工作实际的工作指导手册,发到派出所民警手上,以利于他们随用随查,方便工作,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尝试出台相应的派出所消防民警到基层消防大队见习制度,以县为单位,每个派出所在一定时期,将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派往当地消防大队实习,一方面可以弥补消防现役警力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消防民警更好更快地熟悉消防业务,起到在本派出所“传、帮、带”的作用。 (四)抓考核奖惩,促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积极性提升 各地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公安派出所所长为第一消防责任人,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各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员对消防工作具体负责;年终考评时,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年终考核内容之中,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派出所民警,由公安局予以表彰、奖励,充分激发广大基层派出所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与此同时,公安消防部门也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由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对派出所消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加以指正,不断推进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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