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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公安系统推行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思考

    时间:2011年05月1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公安信访听证终结制度是公安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和公众评判人员,召开信访听证会,采取质询、举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做出终结性处理的一种制度。信访听证终结制度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协调疏导作用,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的。

        一、推行公安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意义

        为推进公安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公安机关公信力,在公安系统推行信访终结制度,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妥善处理和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效解决无理缠访、重复信访问题,建立公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和有序退出机制,进一步推动公安信访工作走向良性循环,维护社会稳定。

        二、推行公安信访听证终结制度应把握的原则

        在公安系统推行信访听证终结制度应把握好“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有利于信访人息访罢诉”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就是在信访听证过程中要做到事前告知、案卷公开、听证过程和听证结果公开,接受信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公平公正方面就是要做到裁判者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并且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在歧视或偏见,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不偏不倚,与参与双方保持同等的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一视同仁,平等相待。

        2、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公安机关在执行信访听证过程中必须正确执行政策、法律,加强调查研究,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认定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惟一的科学方法就是进行调查研究。如果离开对实际情况的周密调查,单凭主观想像去处理信访问题,就会出错误,坚持实事求是,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信访问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十分广泛而又具体,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要求,正确处理,才能真正把信访问题解决好。公安信访听证终结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无不涉及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因此,开展公安系统听证终结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政策、法制观念,严格依照政策和法律办事。凡属正当合理要求,应一律予以解决;凡属违法乱纪行为,应一律进行查处。在信访听证终结工作中,既要切实保护信访者的利益,满足其正当要求,又要坚决维护政策和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党和国家利益。

        3、有利于信访人息访罢诉原则。在信访听证过程中,会遇到一些群众提出的要求合理,但限于条件不能马上解决,有的问题虽已解决,但信访者要求过高难以办到,更有少数人坚持无理要求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对有关信访者进行疏导教育,教育他们提高思想认识,解决思想疙瘩,放弃过高要求。对少数在信访过程中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地进行法制教育,对违法者应依法予以制裁,确保矛盾化解工作扎实有效,不留隐患。

        三、推行公安信访听证终结制度应注意的方法

        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批准决定;调查核实问题;制定召开听证会方案(包括:确定公众评判员、提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跟踪督办。

        1、批准决定。公安系统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应由信访听证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信访听证方案,呈报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后方可实施。

        2、调查核实。在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议之前,要组成调查组,对反映的信访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初核调查报告,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制定方案。一是确定公众评判员。确定公众评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精心选择。涉及农村问题的,选择村干部、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一般应由5—7人组成;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问题的,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法律工作者中选择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一般应由7—9人组成。另外,还可邀请信访人的家人、亲戚朋友参加旁听。二是确定听证终结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信访听证终结会确定后,信访听证终结委员会要提前3天以正式信函通知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和公众评判人员信访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

        4、召开会议。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议可按照以下程序操作。一是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重点是要求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服从主持人的安排,提出问题、陈述观点要有理有据,辩论中要尊重事实、互相尊重人格,不能出现过激言行。告诉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二是由相关部门人员将提起听证的信访问题的发生、发展及有关部门处理的过程作详细介绍;三是由上访者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答辩;四是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质证、辩论;五是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发表看法和意见,并作出评议意见;六是当事人双方作最后陈述;七是主持人宣布休会一段时间,听证合议委员会进行合议。合议之后继续开会,宣布最终处理意见。对于少数在听证会上未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问题,由主持听证会的机关会后调查核实后,报经听证委员会研究决定,正式信函反馈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代表和参会的每一位公众评判人员。

        5、跟踪督办。听证会结束后,要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特别是认定无理上访的,帮助其进一步解开思想疙瘩,稳定其思想情绪。对听证会作出的决定由专人落实督办,确保信访难题一次处理到位,不留隐患,切实维护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权威性。信访听证会终结后,如出现极个别仍有异议者,信访听证终结委员会对其出具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说明书,信访人对信访听证终结处理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听证终结委员会不再受理。

        四、推行公安系统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作用

        1、给当事人提供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一是给当事人提供自由陈述意见、辩论、反驳、质证的机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有关问题可以当面对案件进行对质,这对于澄清案件事实,防止国家机关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和背靠背调查取证的缺陷,可及时、迅速地查清事实,明确争议的焦点,及时、合法作出决定或裁决。

        2、可以有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纠纷。通过公开透明、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办事程序,使当事人能够体会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和保护信访人、被反映人合法权益的诚意,必将受到信访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降低信访纠纷化解的难度。

        3、搭建公民与国家机关平等对话、多方参与的平台。信访听证终结制度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公开党纪国法等处理依据,公平、公正地评议信访问题,把问题摆在明处,把理由亮在桌面,还“参与各方”一个明白,使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法治观念,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同时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被监督的范围内,可防止其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的限制了公权的滥用,在公权与私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

        4、尊重了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通过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实施,可以满足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时,由于邀请了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听证,进行集体评议和现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访人息访息诉、避免因被处分人申诉而产生新的上访。

        5、体现了国家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信访听证终结制度充分体现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参与、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精神,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有利于增强国家权威,提高国家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最终达到息诉息访的效果,降低缠纺、闹访和反复上访信访案件发生,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为打造关中—天水经济区最具活力的板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推行公安系统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顺应历史发展潮流,能够得到广大民众认可,让信访与听证亲密接触,让传统的信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是信访改革的大势所趋和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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