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关于督办群众投诉的伤害案件引发的思考
当前,公安机关办理的伤害案件引发群众投诉问题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近两年我局受理的领导批示和群众投诉情况看,伤害案件引发的信访案件占四成以上,且有些案件成为老大难信访案件。近期,市局警令部有重点地选取了几起群众投诉的伤害案件进行了实地督办,对基层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研究了伤害案件容易引发群众投诉的原因及对策。
一、伤害案件容易引发群众投诉的客观因素 (一)调查取证难。有的伤害案件现场人多,场面混乱,很多受害者自己都说不清是怎么受伤,是谁致伤。另一方面,案发后双方当事人为推脱责任,陈述不实或故意隐瞒事实,只说对方对自己方的伤害,而对自己方伤害对方的行为故意隐瞒或回避。有的现场证人怕得罪人,不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言,使案件真假难辨,无法及时查清。 (二)打击处理难。伤害案件案发后,行为人为逃避打击而逃跑,短时间内难以归案。行为人选择逃跑的原因有:一是逃跑后不会加重处罚。二是逃跑后如投案自首,可获得法定的从轻处理情节。三是有时间和同伙订立攻守同盟,使案情无法查清,从而逃避处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轻微伤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相关规定,大多数都属调解范围,只要调解赔偿到位就可以不处罚,被害人得到赔偿后就不了了之。 (三)处理结案难。伤害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查清案情进入处理阶段时,一般以法医的伤势鉴定为依据进行处理。但对行为人处罚前,要对医药费等损失赔偿先进行调解,双方就赔偿额度往往难以达成协议,调解处理困难。而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大多不愿赔偿损失,受害人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途径解决。而少数群众存在着怕麻烦,加之诉讼成本相对高,有的虽然胜诉,还存在执行难等问题,致使一些人不愿走诉讼途径,认为案件公安机关处理,民事赔偿也应由公安机关帮助解决到位,对于赔偿不到位的,就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民警不作为。还有的伤害案件因主观原因和客观条件的制约,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导致伤害案件处理难。 (四)案件本身难度较大。有些伤害案件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最终只能以证据不足结案。比如伤害案件发生时,当事人只有两人,双方陈述不一致,只有一对一的证据。这些案件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的事实责任,加上有些民警讯问水平不高,最终只能以证据不足结案。还有些伤害案件在调查取证时,由于旁证人员不愿、不敢作证,致使一些案件证据不足、处理难度加大。 二、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民警为民服务意识不牢。有的基层民警服务意识不强,接待受害人存在“冷硬横推”现象,工作作风拖沓,方法简单粗暴、政策水平较低、案件处理草率,办案质量低劣。特别是部分民警对伤害案件调查不及时、不细致,导致有的案件时过境迁,关键证据难以固定,关键情节难以查清,导致群众不满意而上访。 (二)执法责任意识不强。办理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法律上的事实则必须通过查证核实的证据来证实,因此办理案件首先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但是,一些办案民警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责任心不强,证据意识淡薄,取证不及时,造成证据不足、案件无法处理。 1、现场处警与案件办理工作存在脱节。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有的110处警民警到现场后往往只负责平息事态,将双方当事人劝离或要受伤方先到医院治疗,而不注重对现场旁观人员的询问及记录他们的姓名、联系电话,致使事后无法取证。处警民警不能主动收集为事后取证服务的相关资料,而办案民警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又无法及时取证,这就造成一些案件最后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处理。 2、忽视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从对案件材料的分析可以发现,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认为“理在自己、错在对方”,陈述的内容不够客观,不能反映事实真相,所以案件的突破口往往在于旁证材料。而有些民警却以为办理伤害案件只要查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情况即可,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则作简单处理,当时询问不详细、不到位,事后又无法弥补,错失了查办案件的有利时机。 3、对案件办理不够重视。办案单位受警力紧张等因素影响,对一些普通的伤害案件不够重视,没有安排足够的办案力量及时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甄别,从而导致证据材料简单粗糙,影响了案件的有效处理。 (三)综合素质能力不高。在一些伤害案件办理中,由于承办民警主观上不重视或者业务能力不强,对整个案件不能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定位,对当事人、证人之间的关系没有认真梳理研究,从而无法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结果往往是笔录材料做了许多,但获取的证据相互矛盾、错位,无法形成证据链,一些重要情节得不到甄别印证,直接影响了办案质量。有些办案民警在讯问(询问)时不能牢牢把握主动权,没有围绕案件定性的几大要素针对性地展开,而是跟着被讯问(询问)人的思维走,把事件发生经过记录成了“流水帐”。笔录篇幅虽然很长,对能够作为定案的要点却没有涉及,这就必然导致口供难以突破,事实无法查清。有的民警欠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与涉访群众沟通时,不善于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向当事人反馈情况的策略性、技巧性不强,不讲究方法,造成群众不理解导致上访。 (四)重鉴定结论,轻前期调查。伤害案件立案的重点依据是伤情鉴定结论,承办单位接警受理后,告知受害者进行法医鉴定,但由于一些法医鉴定不能即时出具或者初步的鉴定不够明确,一些承办单位先以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待法医鉴定确定伤情达到轻伤标准时,再以刑事案件立案调查,因为其中时隔较长,一些证据已难以取到,涉案人员趁机外逃,得不到及时打击,引发群众不满意,造成信访投诉。 三、工作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强化服务群众意识。受害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他们带着对公安机关莫大的信任和期盼而来,渴望早日破案、早日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公安民警在办理案件时,要狠抓执法规范化和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始终坚持把服务放在第一位,把执法为民的理念真正体现于具体办案实践中,树立公开、公正的司法理念,从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入手,真抓实干,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群众营造平安与和谐的环境。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民警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养,特别是基层所队领导要自觉带头学法、用法、严格执法,不断提高依法处理案件的能力,及时缓解和化解矛盾。法制、治安、刑侦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基层民警进行业务培训,使之熟练掌握伤害案件的办理技巧,提高办案能力。 (三)加强执法监督,认真落实责任倒查制。伤害案件案发后的前期处置工作是案件侦破的关键环节。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规范接处警制度,建立伤害案件跟踪侦办制度,重点掌握案发后办案部门的前期处置工作措施,堵塞执法监督漏洞。同时,对案件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案件由最先受理的民警一包到底,一直到案件移送起诉,增强办案民警的责任心。对每起案件均明确一名主办责任民警负全责,做到既权责集中,又权责分明,解决责任分散而引发对案件侦破相互推责的问题。实行倒查责任制,凡属因办案单位出警不及时,调查取证不及时,前期措施不力而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无法侦破的,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 (四)认真落实疑难信访“会诊”解决机制。对那些久拖未决的伤害案件要采取督办制,组织市局法制、刑侦业务骨干对悬而未决的疑难信访案件进行联合会诊,查找问题症结,找准突破口,限期结案。同时,对案件复杂、较难查清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主动加强与检察院的协调沟通,统一认识,共同做好疑难伤害案件的处理,争取使信访人停访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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