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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如何处理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时间:2011年05月1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推进、社会变迁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冲突,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大量的社会矛盾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认真研究和分析当前涉及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种类和特点、产生的原因,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县情,谈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一、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人民内部矛盾集中凸显。近年来,矛盾纠纷呈现如下几个明显特点:

        (一)类型多样化。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现阶段社会矛盾更加多样和复杂。过去宅基地、企改、邻里纠纷等矛盾纠纷居多。近年,由征地、拆迁、地产开发、婚姻纠纷、涉法涉诉纠纷等因素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近年来,在矛盾纠纷的类型中,债权债务、医患纠纷、邻里纠纷、基层干部换届选举纠纷、涉法涉诉纠纷等方面,占我县矛盾纠纷总数的近一半。

        (二)主体的多元化。当前许多人民内部矛盾主体结构复杂,涉及面广,既有干部、农民、知识分子,又有下岗工人、离退休干部、分流职工、复转军人等。有的矛盾涉及部门、集体、个人等多方利益。

        (三)形式的复杂性。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一般都是相对单一事由引起、单一群体参与、具有单一的诉求,发展到一定程度,极易聚合诉求相同甚至对某些方面不满的群体,相互之间容易产生情绪感染,引发连锁反应,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土地纠纷中,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和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和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难度加大。

        二、研究分析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

        (一)利益之争。“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论是百姓之间还是单位之间或者个人与集体之间产生矛盾,由“利”引起的居多。

        (二)政策法制不完善。主要是对群众利益的考虑不够充分,有的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大多数人的承受能力和出台时机,有的政策法规存在“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在执行政策和法律方面,有的不按政策办事,有的不依法行政,有的司法不公,有的执法不文明。有的政策规定滞后,不符合实际,没有及时调整完善,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对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缺乏严厉的法律依据。

        (三)农村地区的法制基础仍较薄弱。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与利益诉求的意识,遇到问题难以解决时,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如聚众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正常上访等,同时造成涉法涉诉案件增多。

        (四)基层干部、组织成为新的矛盾来源。少数基层干部(包括个别公安干警)作风不实,简单粗暴处理矛盾纠纷;工作被动应付,处理问题敷衍塞责;有的作风不正,以权谋私,腐化堕落,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甚至成为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部分村、支“两委”班子,选举不民主,群众不服,抵触情绪大;部分村、组干部政策水平差,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措施不到位,处理矛盾纠纷能力低且方式简单粗暴,依法行政水平不高,“官职”不大,官味十足,客观上损害了群众的感情和民主权利。一些地方基层组织长期软弱涣散,不起作用。尤其是在农村,有的基层组织甚至被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所把持,成为产生新的矛盾的根源。

        三、坚持以和谐理念为指导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

        公安机关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力军,要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成因,以和谐理念为指导,以和谐稳定为目标,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努力消除社会矛盾纠纷产生、发展的消极因素和原因,努力减少对抗和冲突,消除隐患和积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人民内部矛盾是当前对稳定工作构成压力最大、影响最广的主导性因素,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不是公安机关或哪个部门能够“包打天下”的,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在遇到不能化解的矛盾或者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矛头时,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从而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和未萌阶段。  

        (二)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一是健全基层组织建设,抓好调解,化解矛盾。当前我县基层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执法中,60%以上是处理治安案件,在这些治安案件中又有80%起因于民间纠纷,适用治安调解。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我们公安派出所,也大多愿意到派出所求助,请派出所调解,基层司法机构及乡镇基层调解组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矛盾纠纷调处成了基层派出所的主业,派出所民警超负荷运转,加上警力有限,其它公安业务受到一定的影响,有些案件不能及时规范处理,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民关系。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强化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民间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乡(镇)、村(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组调解小组,形成上下成线,左右成片的县、乡、村、组四级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网络,建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发挥他们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及早发现疏导矛盾,把矛盾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关注民生,消化矛盾。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土地征用、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村级财务管理、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关注和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消除涉及民生的各类矛盾。三是公正透明,减少矛盾。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时,在做到依法公正的同时,还必须透明。2009年春我县一中学发生一起学生跳楼自杀案件,学生家长及亲友认为是被人打死的,到学校闹事、到有关部门上访,博得群众的同情,一时间谣言四起,网络上各种说法也流传甚广,眼看事态不可控制。我县政法委及时组织公、检、法、司、新闻媒体、受害人家属代表、所在镇村干部及学校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案件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真相,同时对参与闹事的人员和重点人员依法进行了教育和行政处理,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案件得到成功处置。

        (三)强化摸排疏导,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矛盾隐患。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发挥自身优势,超前入手,及时摸排和消除各类矛盾和不安定因素。一是建立高效的信息预警机制。通过物建信息员、在一些重点单位、路段建视频监控等手段建立及时有效的预警信息平台,让信息能通达到各个有关部门,对矛盾纠纷能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的预警处理机制,有效地防止和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尽可能的将矛盾纠纷处置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把矛盾纠纷的影响和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二是超前介入,疏导化解矛盾。当前大部分矛盾纠纷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及时疏导化解,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2010年4月,我县齐老乡三十多名残疾人到**县万利达纺织有限公司索要股金(1988年齐老纱厂建厂时,齐老乡政府向齐老乡群众每人集资15元,后转包给个人经营,改名为**县万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县万利达纺织有限公司认为股金应该由乡政府退。双方发生纠纷,致使公司不能正常生产。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制止、处理。双方情绪都比较激烈,表示坚决维护自己的利益。若案件不能及时处理,将会引起广大齐老乡民众起来讨要股金,势必影响整个齐老乡的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在依法公正处理的同时,及时报告党委、政府,成立工作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对群众反映的各种信访件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严厉打击,避免引发越级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加强与县纪委、检察院和乡镇党委政府、土地、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多数信访件是一信多投,反映的内容牵涉到几个部门管辖,只有在县纪委的牵头下多部门联动,才能减少重复劳动和互相推诿,达到事半功倍,对老百姓也有个交待。四是建立长效机制。社会矛盾纠纷在今后很长一个时期不会完全消除,公安机关要针对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长期、广泛地开展矛盾排查工作,定期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近年来,县公安局通过开展民警集中走访和干警固定包村的形式主动深入农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访民情、解民忧、查矛盾、化纠纷、除隐患。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或本单位不能解决或不是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问题及时报告领导或通报有关部门,并主动参与,协同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建立应急方案和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对于突发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多部门共同参与,明确分工职责,坚持“现场第一、就事论事、第一时间公布事件真相、反思问责以及慎用警力”的原则,讲政策,讲法律,努力把矛盾、问题限制和解决在基层或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寻求各种有利于群众情绪释放、利益表达的途径,降低矛盾发生的概率。

        (五)在公安工作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社会矛盾产生的消极诱因。一以提升执法质量为切入点,减少执法矛盾防纠纷。把执法质量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标准,完善执法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体制建设,杜绝民警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警民关系的案事件发生。二是公安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时组织开展打击各类刑事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前较为突出的侵财犯罪、杀人等犯罪活动,群众反映强烈、治安混乱的地区,以及称霸一方的团伙犯罪和黑恶势力,要及时开展集中打击和各项专项治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各种信访件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严厉打击,避免引发越级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破案机制,拓展破案渠道,增强打击力度,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三是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对群众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  

        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执法中,60%以上是处理治安案件,在这些治安案件中又有80%起因于民间纠纷,适用并且是通过治安调解处理的。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警深入辖区、贴近群众、与群众相熟的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群众因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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