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工作中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二)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力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形式下公安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关系到公安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社会安全稳定,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任务艰巨、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科学发展观对当前公安工作的指导意义 当前社会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给公安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公安工作要更快更好地发展,尤其需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从公安工作所面临的内外环境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大势所趋。从国内看,全*公安机关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掀起了一场端正执法思想的革命,广大公安民警的执法观念和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但同时公安队伍里仍存在着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违法、违纪、腐败的现象。对此,公安部党委提出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奋斗目标:“力争通过三年左右 时间的不懈努力,使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纪律作风有较大改进,违法违纪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比较满意。”因此,只有牢固树立起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将其作为公安工作的灵魂,化作具体行动,用高水平、高质量的执法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才能真正做到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 从公安工作自身的发展现状和问题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形势所迫。在充分肯定队伍的主流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公安队伍里存在着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违法、违纪、腐败的现象,在人民群众当中反映很坏,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必须通过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才能保障公安队伍的纯洁性、战斗性。 从公安工作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责任所在。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履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公安机关作为“公权”的行使机关,不仅肩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还肩负着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私权”的任务。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意识,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二、民本、法治、效率与科学发展观的辩关系 在公安工作管理过程中,民本、法治和效率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民本是目的,法治是手段,效率是前提。三者只有做到协调统一,公安工作才能健康发展。 1、协调发展符合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 *总书记强调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对“专政”的观念根深蒂固,而对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尊重人权的观念淡薄。讲“专政”多,讲“民主”少;讲“打击”多,讲“保护”少;讲“管理”多,讲“服务”少。这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因此,公安机关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要以“人民公安为人民”为核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服务观和执法观。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走出乱用、滥用警力误区,交出“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以此强化社会管理制度建设。同时提高执法水平,努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造福人民的工具。 2、协调发展符合公安工作的发展规律。 在社会主义法制环境中,法治精神和民本观念是完全统一的,坚持法律至上就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不按法律办事就是侵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各项执法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以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中心,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做到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统一,让人民满意。公安机关坚持执法为民,必须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基点,大力改革警务运行模式,提高警务效率。通过整合资源,减少运行成本;推行“社区警务”,加强社会治安防控;改进公安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不断提高警务工作效率。 3、协调发展符合公安工作现代化的需要。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形势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当前一些旧模式在新形势下日益显露其弊端,主要表现在:配置警力不合理,机构分散,多头领导,公安资源浪费严重;警务活动的规范化、程序化有待加强;警察缺乏现代法治意识和能力等。现代的警务规划必须以效率、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我国推行的社区警务形式,就较好的体现了民本、法治与效率的统一,以“预防为主”、“警民合作”两大原则,实行“以社区为导向”、“以服务为导向”、“以治本为导向”等三个导向,具备“警察形象柔性化,警民关系伙伴化,警务对策前置化,警务活动社会化”四大特征,摆脱了单纯依靠警察、单方面、采取单一的限制甚至打击方式管理社会、保障安全的旧思路。 三、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 必须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把执法为民的思想贯穿于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社会管理、服务群众的全过程,体现在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当前,公安机关提升为民服务水平,要做到“七个化”: 1、警务公开化。随着社会公众参与意识、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我们必须强化警务公开,增强政策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安机关不仅要公开其赖以存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抽象的警务行为,而且,还要就具体的警务行为、实施过程、事后结果等向特定的利害关系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让—切与社会公众权益相关的警务工作在“阳光”下运作。 2、管理社会化。稳定社会治安秩序,必须走群众路线,调动和发挥群众的群防群治作用,而这是我国警务工作的优势和优良传统。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公安机关把社会的力量充分调动起来,让人民群众担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人,公安机关必须大力发挥基层治保会、治安联防队、纠纷调解会、护厂护街队等各类群众性治安防范力量的治安防范作用;大力支持发展社区保安业、服务中介业,积极有效发挥保安队伍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发展见义勇为事业,在全社会树立崇尚正义、捍卫正气的良好风尚。 3、权力有限化。警察的首要责任是履行法定职责、承担法定义务,维护社会正义。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又不危害社会安全的,就不应当介入,反之,则应有的放矢地介入。 4、服务多样化。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服务于社会公众是其工作职责的应有之义,公安机关的服务工作不能设立某一专属区域,让某些特殊公众享受法律特权,任其胡作非为,也不能光讲专政,局限于侦查破案、打击犯罪,而要更多地给予社会公众以“人性化”的管理,在法律援助、取悦精神、温暖家庭等方面上多做文章、多下功夫,让每一个公众能有一个公平的工作环境,能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并使公众对人民警察有一种亲切感。 5、程序规范化。在多数情况下,司法腐败,尤其是执法办案中的腐败行为,大多肇始于法定程序的不遵循与司法行政行为的混乱无序,或者是法定程序的不完整。欠规范。我国法律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权限、履职程序、时效限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公安机关的一切警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行事,不得乱无章法、随意作为。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距,轻程序,不按规则办事,在我们一些地方和单位仍然屡禁不止。 6、手续简便化。随着政府理念和工作方式的转变,也必然要求警务理念和警务方式的转变。就警务工作而言,审批程序过多,审批环节重复,审批行为不规范,重审批、轻管理,甚至以审代管、人为梗阻等问题依然严重,公安机关的许多警务工作,如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计算机管理等适时集中审批权限,尽量缩短审批时限,改善便民措施,要从实际出发,从方便群众出发,简化程序、简化手续、减少中间环节,以最大可能为公众提供一种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7、装备科技化。利用科技创新警务管理模式,提高警察办事效率,成为世界警务改革的潮流。只有发展科技,只有依靠科技,才能“事半功倍”、“后来居上”,实现跨越式发展。面对经济全球化伴随而来的犯罪手段的高智能化、犯罪行为的跨区域化,传统的手工操作、落后的技侦设备已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公安机关要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安全服务,必须审时度势,把握机遇,不断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改进各种技术装备,借助各种高科技手段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实现警务工作的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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