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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安机关述廉制度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1年05月2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思考之一:述什么?即述廉的内容和范围。要有明确而严格的界定,务求述廉内容规范化。

        述廉的主体应该是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包括基层科所队领导。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述廉活动。述廉工作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进行,由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目前公安机关述廉活动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是,述廉内容空洞、脱离实际。笔者认为应当运用“必答题、自选题与群众点题”三管齐下,确保述廉内容“三贴近”。一要明确“必答题”。述廉必须包含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八项要求、廉洁自律五个不许等廉政规定和法规纪律的情况,公开“家庭住房、财产状况、配偶和子女工作安排、变动、提拔任用、出国(境)和在国外定居等情况”等“个人隐私”,述廉报告中应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家庭收入申报表》及《个人在单位开支情况明细表》等内容。二要规范“自选题”。领导干部将自己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及必答题中未规定,自己认为应有所表述的内容引入述廉报告。比如,执行廉政制度中领导、群众有误解的问题。要本着自我批评的态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做到客观、真实、全面。三要由群众“点题”。对民警和群众反映较多或需说明的问题要单独进行陈述。真正使述廉贴近领导干部自身工作、思想实际,贴近领导干部家庭、子女、财产状况,贴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而又涉及领导干部本身的问题。

        思考之二:如何述?即述廉的方式和对象。要面向社会、灵活多样,务求述廉形式动态化。

        述廉核心在于公开。现行的述廉,大多采取自查自评、组织考察、召开单位内部评廉会议等方法进行,不对下属单位和人民群众公开。述廉应当“公开述廉、网络交流、内外结合”三招并举,建立互动反馈型述廉模式。一是面向社会公开述廉。每年拟订一个时间,立足本单位,面向社会,举办“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述廉周”。领导干部的述廉报告应在本单位公示栏上公示,同时公布述廉质疑举报热线电话,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到述廉评廉工作中来。二是运用网络开展评廉。各地公安机关可依托现有的公安内部网和政府网站,指定时间让领导干部与网民面对面进行廉政交流,现场解答网民提出的各类问题,自己的述廉报告在网上进行公布。三是内外结合公正评廉。评廉采取内评与外评相结合的办法。内评由上级领导、本单位负责同志点评,部门内互相之间开展问答式的交流;外评即广开外部监督渠道,跳出部门、系统评廉,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干部及人民群众中聘请特邀评议员开展评廉。为保证评议活动客观公正,采取不署名的方式填写测评表和提出评廉意见。在述廉主体与群众之间、评议主体与被评对象之间建立起以双向互动性和循环反馈型为特征的动态信息交流模式,真正做到向群众坦言,请群众监督。

        思考之三:谁来查?即由谁来求证述廉内容的真实性。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务求述廉制度化。

        如何对述廉领导干部所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质证、调查,而一旦发现有“述廉不廉”或有所隐瞒的情况,又该如何纠正?这也是述廉制度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诺廉、考廉、核查”的述廉制度体系。一要建立诺廉制度。年初或任命之始即根据职务和岗位对利用职权违法干预办案,收受或赠送“红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等“人、财、权”敏感区和腐败多发区作出廉政承诺。年底述廉要与年初或任前廉政承诺相结合,认真检查对照自身履行承诺的情况。二要建立考廉制度。成立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党风廉政巡视员、特邀监察员、行风评议员组成的督查促廉队伍,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等形式,对各级领导干部践诺守廉情况进行专项考察。三要建立核查制度。加大对述廉评廉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的查处力度,震慑违纪犯罪,引导、维护、保护好群众参与评廉的积极性。把对问题的核查作为述廉评廉的必要程序,形成制度。同时建立自述者从轻发落、隐瞒不述者从重处罚的惩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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