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基层公安机关职务犯罪的思考
*同志强调:“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建立预防基层公安队伍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事关公安队伍建设全局,是推动基层公安工作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对建立和完善基层公安机关正常运转工作机制至关重要。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几点对预防基层公安机关职务犯罪的体会。
一、当前基层公安队伍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 伴随着“大练兵”、“苦练基本功”以及“反特权思想、树良好警风”专项整治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开展,基层公安队伍执法规范化、正规化程度显著提高,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得到了逐步改善,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认可度也在逐渐升高。但在当前的基层公安队伍中,执法执勤依然存在执法随意性大,甚至违背法律宗旨执法的现象。一是超越职权,越权办案。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存在越俎代庖,超越职权执法的问题,行使法律未赋予的权力,造成了职务违法。二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个别公安民警由于受到哥儿们义气、亲友、同事亲情的影响,滥用手中权力,谋取不正当权益,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采取主观不法作为或不作为、不尽义务的行为达到有法不依的目的,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损失和利益损害。三是重实体,轻程序。部分基层民警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只求实体合法,一味走简单程序,对法定程序的遵守不到位,致使执法行为效力消失或降低,甚至因此造成渎职。四是贪赃枉法,玩忽职守。经济社会的发展伴随治安形势的日益严峻,造成民警的思想压力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面对外界的诱惑,个别民警放松自我教育,意志薄弱,稍有不慎就会落入违法犯罪分子糖衣炮弹的圈套,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钱权交易,直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当前基层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基层公安受“考核指挥棒”的影响,片面追求考核分数,压力过大,对民警管控不力。伴随着当前社会法制文明的不断推进,基层公安机关在打击、管理与服务角色的转换过程中,压力不断增加,一方面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使基层民警疲于应付;另一方面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更使得基层机关应接不睱。正是在这种追求打击效果与服务效能的高压之下,基层公安民警放松了在思想方面的约束,而基层公安组织在以成绩、分数为考核标准的大格局之下,往往以数字结果论成败,更无睱顾及公安民警的执法过程与行为,而职务犯罪却往往发生在执法的过程之中,致使执法过程脱离管控视线,无法及时发现、制止基层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基层个别公安民警缺乏职业操守,宗旨理念发生偏差。公安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公安民警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忠诚性,必须严格遵守职业、社会道德,牢固树立宗旨理念。职务犯罪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在于公安队伍职业道德的缺失和民警宗旨观念的淡薄,抛弃了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光荣感和神圣感,将随意化、主观化融入执法的过程中,以满足自身私利代替法律的权威,成为了造成基层公安队伍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 (三)基层公安民警权力行使程序监督不到位。当前,在基层公安机关依然存在民警权力相对集中,执法程序执行不严格的问题。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独享调查、取证、审批、处罚的权力,甚至部分必须进行程序审核的执法行为,基层公安机关为了加快办事效率也将权力下放,致使民警执法失去程序的监督或丧失程序合法的制约,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客观条件。 (四)基层公安督察、纪检查处缺乏力度。基层公安督察、纪检查处涉及的范围以及深度、力度的欠缺,未能有效遏制基层职务犯罪的发生,造成了公权力的私化,进而产生腐败,导致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三、怎样预防基层公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教育是基础,加强公安民警思想道德、职业操守教育,从根源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开展具有公安特色的职业操守教育、宗旨意识教育,打牢基层公安队伍的思想根基和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自觉抵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从根源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一要突出教育的经常性。把职业操守、理想信念教育经常化,坚持经常抓,常抓不懈,形成长效机制,筑牢民警的宗旨意识,强化民警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观念,将理想信念教育成果渗透到基层公安队伍的各项工作中,以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二要突出教育内容的针对性。要特别针对基层容易发生违法犯罪的重点群体、重点岗位,同时要根据某一阶段的犯罪多发特点,开展针对性价值观、人生观教育,教育民警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赢得教育工作的主动权。三要注重教育形式的灵活性。要注意尽量避免教条式、刻板式的教育模式,鼓励采取形式多样、民警喜闻乐见、具有感染力的方式开展工作,触及民警的心灵深处,达到实实在在的教育效果。四要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对长期在一线工作且成绩突出的民警要敢于提拔重用。同时要关心民警的生活,特别是困难民警的生活。 (二)监督是关键,要全面发挥督察、纪检的监督作用,从根本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腐败表现为权力的滥用,而权力滥用的根源就是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督的不到位。因此要在体制的改革和监督机制的调整上寻求对策,通过健全制度,为监督提供依据和保障,同时通过堵塞体制漏洞,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预防并减少基层队伍职务犯罪的发生。监督机制的改革,依托于督察、纪检部门工作方法和措施的改进,要通过强化监督职能,健全监督制度,实现对执法行为的透明化监督和无缝隙监督,政工、纪检、督察干部要主动深入基层,听其言,观其行,查其绩,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的触角就要延伸到哪里。同时,督察、纪检部门要善于运用社会监督的作用,拓宽督察触角,运用明查暗访、走访群众、警务评议等形式加强监督,切实做到“八小时之内管住,八小时之外掌握”,及时发现问题,形成对执法执勤的全方位监控,切实改善基层公安队伍内部监督乏力,权力行使失控的局面,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监督要前置,要通过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监督,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基层职务犯罪产生的结果是造成政府权威和法律效能的消失,而程序的违法是产生结果的根本。加强对执法执勤程序的监控,从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杜绝职务违法的产生。程序监控的过程要实现权力的分流,实现执法行为处理与处罚的分开,利用权力的分流,实现监控的平等和相互性,变事后监督为执法全过程监督。同时要采取全程监控,从案件的报案、受理、控告材料的审核开始,尤其是对做出的处罚要保证不失控。另一方面要针对现场执法加大监控力度,确保监督到位,将基层民警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和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四)查处是手段,要通过对违法案件的严肃处理,从法制的角度克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职务违法行为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就很有可能波及整个执法队伍,会给其他民警造成错误样版,影响到民警对工作方向的正确判断。要牢固树立“100-1=0”的队伍管理理念,瞪大眼睛管队伍,基层公安管理者要小中见大,加大对基层公安民警职务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克服护短、包庇现象,发现一起,就及时查处一起,坚决落实一起,让基层民警从内心深处警醒,受到法律制裁的思想撞击,从法制角度克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这就要求在查处的过程中认真抓好“三道工序”,即及时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查清事实,严肃惩处,决不心慈手软;坚持“四不放过”,即发现违法违纪线索不放过、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处理不放过、查处后不总结教训不放过;坚持“正反”教育,树立榜样与惩治违纪同步进行,形成对公安民警的震慑和警示,最大程度减少基层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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