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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特殊”变为“普通”从根本上清除特殊群体交通违法

    时间:2011年07月1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近年来,全国交警部门围绕降事故、保畅通、保安全的目标,连续开展了专项整治,随着教育和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大,有效降低和减少了事故发生率,有力推进了人、车、路、环境的和谐发展。但是,无论在城区还是在国省道公路上,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超员超载、报废车上路、无牌无证驾驶、争道抢行、随意变道、闯红灯、乱停乱放等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给群众的出行安全带来极大威胁。究其原因,除部分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外,还和一些“特殊”群体有很大关系。通过对路面执勤民警的调查,一致反映一些“特殊”群体严重交通违法顽症不能得到有效查处,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当地党委政府等行政机关部门的小号车。常言道:机关多大,兵多大,一些司机自认为给领导开车,谁都得高看一眼,由此在交警眼皮底下明目张胆违法行驶的个例屡有发生。不用说是罚款,就是正常纠违也经常是碰“一鼻子灰”,闹不好还要恶人先告状,找你顶头上司你还得挨顿批评。时间长了,交警都不想干那种出力不讨好的活。

        二是当地“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车辆。这些部门部分驾驶人仗着自己是司法机关,也是执法部门,在道路上横冲直闯,时常闯红灯、乱停乱放、占左转弯道直行、违反导向信号标志。交通违法了,人家说是执行任务,要证没有,扣车不给,罚款不交,你爱咋办就咋办,轻则不听你交警那一套,重则出言不逊,搞得交警憋气又窝火,交警也只好任其方便,视而不见。

        三是一些依赖国家政策成为暴发户的“大款”的车。一些有钱人自以为财大气粗,驾车时横行霸道,既不遵章守法,也不服从交警的管理,有些暴发的“大款”与一些部门领导关系密切交往深,有的挂着人大代表头衔,有的挂着政协委员胸牌,经常参加行风评议工作,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保护当地“软环境”的土政策:规定招商引资企业和当地利*大户的车辆交通违法后,交警不得罚款,不得扣证,不得扣车,使这些人视交通法规于不顾:你要是罚我,我就告你的状整你,你管我,我就横着来,搞得交警有法难依。

        四是领导、交警亲友的车辆。一些司机之所以违犯交通法,是因为和个别领导、交警有点关系,不是亲属,就是朋友,一旦交通违法,打个电话、写个纸条也得放行,交警长期在当地执法,谁都有仨亲两友,不看僧面看佛面,领导是现管,胳膊拧不过大腿,谁出头都得给个面子,即使已经开了的罚款单,最后也只好作废,客观上助长了交通违法行为,制约了当地交通秩序的好转。

        这些“特殊”群体虽是整个交通群体的一小部分,且严重违犯交通法的车辆又是这些“特殊”群体一部分,但它影响之坏,反响之大是不可估量的。这些“特殊”群体车辆争道抢行、随意变道、违反信号、乱停乱放等,不仅严重违犯交通法,也严重影响了整个城市的形象。

        解决这些“特殊”群体严重交通违法顽症执法难的问题,除当地党委政府重视,积极营造有利于交警执法的大气候,全社会广泛宣传,努力提高全民遵章守法意识外,笔者认为眼下最有效的办法就是:

        一、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增强驾驶人的法制意识

        在“五进”活动中,运用现场说法,送法到家,上门授课等形式加强对特殊群体广大驾驶员的宣传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尚。

        二、大搞联合执法行动,堵塞违法漏洞

        对“特殊”群体的管理,联合执法行动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一是由人大、政协、纪委牵头加强对党委政府等部门车辆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车辆的联合执法。二是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对“公检法司”等部门车辆的联合执法。每次联合执法结束后,均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通报具体情况,以此产生震憾性。

        三、多搞循环异地执法行动,打消“特殊”群体的优越感

        对一个小县城来说,特权车也好、关系车也罢,在当地七拐八转都能找个熟人把事摆平,交警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说情,也只好在法律面前搞变通。如果是异地执法行动,想说情的不认识外地交警,说话不好使,只好接受处罚,如此才能打消这些司机的优越心理,增强依法行车的自觉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交警对“特殊”群体交通违法行为之所以不敢管、不愿管,主要是担心管严了、罚重了会给自己的领导添麻烦,让政府领导不满意,左右伤感情,甚至担心妻儿老小遭报复。如果是异地执法,交警就无这些后顾之忧,可以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放心大胆依法管理,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了也不会有人给穿小鞋,打击报复也难以实现。

        四、设立曝光台,对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曝光

        一在电视上有针对性的直播这些“特殊”群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将这些“特殊”群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分门别类,刻录成光盘发送给有关单位,由有关单位加强对这些“特殊”群体的“特殊”人进行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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