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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监狱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1年07月2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一、我国监狱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现状

        对不同类别的人员实施不同的管理是现代管理学的一个基本原理。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同样必须遵循管理学的基本理论。我国长期以来对监狱人民警察没有进行科学的分类,没有考虑到监狱工作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对监狱人民警察实行的“一揽子”管理,所有的监狱人民警察都是国家公务员。《监狱法》第12条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也就是说,管理监狱的人员都是人民警察。但是人民警察也有具体的分类,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分为交通警察、治安警察、刑事警察、外事警察等。不同种类的人民警察有不同的职位要求和素质要求,应该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监狱人民警察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分类。目前监狱人民警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一)职位设置不够具体明确。对于监狱人民警察职位的设置,现行的《监狱法》仅对监狱长的设置作出了规定,对于其他监狱人民警察如何设置,《监狱法》只是概括性地提到,至于如何配置,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Ⅸ监狱法》第12条规定:“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上述规定除了对监狱长的设置规定得具体明确以外,其他人员的设置和职位规定比较模糊。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设置,即使同一省份,不同的监狱也有不同的设置。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使得有些与监狱管理密切相关的工作,没有专门的监狱人民警察负责管理,适应不了新时期监狱工作的需要。一是应该规定的职位监狱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比如心理学家、精神病专家、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等。在监狱中设置足够数量的心理学家、精神病专家对于罪犯分类、行为观察、心理测验、安全评估、改造质量评估等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是《监狱法》中有原则规定,实践中也有相应的人员,但是职位设置各行其是。比如监区、分监区所有的监狱都有,但是配备多少人,有哪些的职位,不同的监狱有不同的配置。大多数单位配置生产类的岗位较多,管教岗位较少,这样的配置无疑会影响教育改造效果,降低教育改造质量。

        (二)监狱人民警察编制无法满足岗位和职位设置的需要。编制是按照监狱类型、押犯规模、罪犯类型、劳动项目等因素确定的,有了科学合理的编制,才能确定岗位设置和职位划分。我国目前监狱人民警察的编制标准还是*年全国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确定的编制标准,即工业单位按照罪犯总数的*%配备,农业单位按照罪犯总数的*%配备。二十多年过去了,罪犯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编制的标准却一直没有调整,警力不足成了影响罪犯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调研组*年对全国*个省市监狱系统编制和警力配置的调查,“监狱民警占押犯比例最高的为*%,最低的为*%,相差近*个百分点。”。在这样编制标准的背后,还有相当一部分编制用在中小学教师、企业营销、社区管理等非监管改造工作岗位,使原来就紧张的警力更加紧张,一线警力缺乏就不足为奇了。在实施监狱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在企业工作的民警原则上要转为企业干部,不再占用监狱人民警察的编制,这样可以腾出更多的编制强化罪犯的改造工作,以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

        在过去的监狱工作实践中,我们曾经按照是否直接参与监管改造活动、性别、是否担任一定职务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岗位等标准进行分类,上述分类标准对我们实施分类管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历史上也取得不少成绩。但是按照监狱工作科学化和矫正技术专业化的要求,特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要求,这种分类还不够科学和精细,我们必须探索新的监狱人民警察的分类办法,使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监狱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施监狱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警力资源。从目前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模式来看,所有的监狱人民警察都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法来管理,按照行政级别兑现工资福利、晋升警衔等等。其实各个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岗位职责不同,工作要求不同,素质要求也不同,因此必须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比如,对待从事生产技术的民警的管理与从事心理矫治的民警的管理方法应该不同。不同岗位的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有不同的任职条件、不同的考核要求,必须实施不同的管理。所以,对监狱人民警察实施分类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警力,充分调动每一个岗位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二)实施监狱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在现代行政管理中,不同岗位的人员的劳动报酬是与其劳动成果挂钩的,每个人的收入与付出是成比例的。在监狱人民警察管理中,工资福利奖金仅仅与行政级别和工龄相联系。相同工龄、相同级别的从事看守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心理矫治人员工资福利往往相同,甚至从事看守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比心理矫治人员工资福利还要高。这种管理的结果,往往会挫伤相当一部分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在国外的监狱管理官员中,看守官员的待遇明显比专业人员要低,因为看守从事的是简单劳动,专业人员从事的是复杂劳动。因此,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调动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积极性。

        (三)实施监狱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Ⅸ公务员法》的必然要求。《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对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务员法》要求我们根据监狱工作的特点,利用职位分类制度,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合理分类和科学分类,使之朝着专业化和职业化方向发展,保证监狱工作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的监狱管理人员都是人民警察,都属于国家公务员,致使监狱管理机关难以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对不同岗位的人员提出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因此,我们必须以落实《公务员法》为契机,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合理分类,加速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化建设。

        (四)实施监狱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是借鉴国外监狱管理人员先进管理经验的需要。在国际上,对监狱管理人员的分类管理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一般将监狱管理人员分为3类:一是行政管理人员,包括监狱长、看守;二是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文化教师、职业技术教师、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社会工作者、个案管理人、牧师;三是辅助人员,包括饮食服务人员、工业管理人员、文秘人员和办事员。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9条第1款规定:“管理官员中应该尽可能设有足够人数的精神病医生、心理专家、社会工作人员、教员和手艺教员等专家。”对上述不同种类的监狱官员分别有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同种类的监狱官员也享受不同的待遇。

        三、监狱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几点思考

        从目前我国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实践来看,统一的公务员管理模式不利于调动各类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从监狱人民警察的专业化分工来看,必须实行分类管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从职位划分、专业要求等入手,实施分类管理。

        (一)建立新的监狱人民警察职位划分标准

        按照监狱工作的性质和要求,结合未来监狱工作的发展趋势,监狱人民警察分类标准应该作如下分类:

        1•监管看守类。即负责罪犯管理的监狱人民警察。这类人员大体可以分为3种。一是狱政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狱的安全保卫、罪犯的日常管理和刑罚执行工作;二是狱内侦查人员,主要负责狱情的收集、预防和破获狱内各类案件;三是生活卫生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罪犯的生活管理,做好罪犯的后勤保障工作。这部分人员是矫正的重要力量,素质要求可以定位于大专以上学历。

        2.行政管理类。这类人员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监狱管理机关从事组织、指挥、协调、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的人员;另一种是监狱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这部分人员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从宏观上把握监狱工作,对监狱工作的发展起关键作用。这部分人员应该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部分岗位需要具有研究生学历。

        3.教育矫治类。这类人员应该具有一定的教育技术和水平,熟练掌握教育矫正罪犯的方法,具有较强的说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掌握教育学、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学科知识。这类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部分职位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

        4、服务保障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是传统意义上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包括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培训等工作人员;二是后勤保障人员,包括办公行政事务管理、对外接待、文秘档案、网络管理等。这部分人员对完成监狱工作任务也十分重要,必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部分岗位需要本科学历或者研究生学历。

        5、专业技术类。主要指在监狱工作中利用专业技术为监狱工作服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医务人员、会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心理矫治人员等,这部分人员要求相对较高,原则上必须具有一定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原则上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不同类别监狱人民警察实施不同的管理模式

        监狱人民警察实施分类管理后,不同类别的监狱人民警察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享受不同的待遇。所有监狱人民警察仍然是国家公务员,只是按照公务员有关分类管理的制度进行管理。我们应该以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法))为契机,以监狱人民警察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

        1、监管看守类人员实行警长管理模式。按照一定的条件设立高级警长、中级警长、初级警长、警员4个级别。主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年限来设定。

        2、行政管理类和服务保障类人员实行行政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确定行政级别,享受人民警察的相应待遇,即工资福利、警衔评定按照行政级别依法享有。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包括: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监所(处室)正职、监所(处室)副职、监区正职、监区副职、分监区正职、分监区副职。非领导职务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教育矫治类人员实行职务等级管理模式。对从事罪犯教育矫治的人员按照一定的条件评定高级矫正师、中级矫正师、初级矫正师、实习矫正师4个级别,并享受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

        4、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称管理模式。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的方法进行管理,实行职称评定制度,按照工作年限、技术等级以及技术水平等评聘专业职称,并与工资福利和警衔挂钩。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制定与行政管理人员不同的考核制度,体现专业性、技术性,并以此为依据,作为今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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