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位置:公安文秘网 >> 办公文秘 >> 理论调研 >> 浏览公安
  • 试论当前公安行政处罚随意裁量的表现形式及对策

    时间:2011年08月24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依法对违法行为综合衡量其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认识态度决定处罚轻重的一项权利,它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是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重要保障。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担负着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责,能否用好自由裁量权,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现。近年来,公安机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公正执法工作得到了明显改进和加强。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执法指导思想上存在认识偏差,现阶段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着种种随意裁量的问题,有的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文立足于公安执法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公安行政处罚随意裁量的表现形式和成因,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执法、遏制随意裁量现象提出具体的对策。

        一、当前公安行政处罚随意裁量的表现形式

        (一)同责不同罚(或者说未同责却同罚现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是因为公安实际工作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情况,有案件因素,有违法人因素,有造成的后果因素等等,但在实际办案中有的时候却往往过多考虑政治、身份、职业以及户籍地(即外地人和本地人)等不相关的因素,使得处于同等责任的行为人有时却给予了不同的处罚结果,这在目前阶段是相当普遍的。

        (二)处罚随意性强。在群众眼中,公安机关的权力实在太大了,就目前比较关注的赌博案件处理来看,可以对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在给予处罚时,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两起看似差不多的案件,给予了拘留和罚款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甚至有些只给予少量的罚款就了事了,忽略了拘留和罚款这两种不同程度的处罚对行为人造成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

        (三)任意升格或降格处理。公安机关行政、刑事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处理结果。离开法律规定,对有关案件的处理擅自升格或降格处理,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都是随意裁量的主要表现形式。如目前关于刑事立案的标准是*元。但是有的办案单位对盗窃*元予以刑事拘留,对盗窃*元的却只给予了治安拘留,甚至治安罚款。又如在当前城市建设过程中引起的各级政府与征地、拆迁群众之间的矛盾,也往往将引起争论的群众一方予以从重或升格处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将公安机关推向了矛盾的峰尖。

        (四)不遵守办案时限,随意延长执法时间。如有的单位在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对需要进行传唤的违法嫌疑人是否需要传唤、是否延长传唤时间,办案民警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办案中有的审查时间甚至超过了24小时,却美其名目嫌疑人自愿呆在所里等候处理。试想一个有过违法行为的嫌疑人怎么会心甘情愿的无束缚地呆在派出所里等候处理呢?

        二、随意裁量带来的危害

        (一)公安信访数量的不断增多。现今阶段,随着各种非警务活动的大量增加,特别是一些政府难以处置的问题,公安机关就往往被要求去做前期处置,因此大部分的群众将公安机关逐渐摆在了对立面的位置。而目前公安机关向社会承诺的程度越来越高,范围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户籍办理、日常接处警等等。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投诉公安民警办事不力、执法不公的情况不断增多。

        (二)损害了警民关系。如今各基层派出所民警在接处警中往往都有这样类似的经历,即在出警过程中碰到的打架斗殴也好,抓捕嫌疑人也好,老百姓往往对你不予理睬、不施以援手,甚至有时还有对抗情况的产生。把受到的伤害、委曲全部发泄到民警身上,这也使得目前的袭警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势头,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到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关系和威信。

        (三)削弱了打击力度。正是由于公安行政处罚随意裁量的存在,使一些被从轻处罚和降格处罚的违法人看来,公安机关威慑犯罪的能力越来越弱,从而对于再次进行违法犯罪,往往会产生无所畏的心态,部分导致了目前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

        三、公安行政处罚随意裁量的主要成因

        (一)自身因素

        1、思想原因。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不同之处在于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它拥有予以他人拘留、罚款等一系列处罚、限制权力。部分公安民警往往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在思想上没有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些道德思想素质不够高的公安民警,往往难以抵制社会上拜金主义、特权观念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执法中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直接导致了一些案件的降格处理、甚至于不处理发生。

        2、业务素质。由于多年来形成的一种惯性思维,认为行为人既然有违法犯罪的事实,就应该受到处罚,而不去考虑该行为人所做行为的轻重、后果、成功与否、前科如何等情况,依自己的喜好,想关几天就关几天,想罚多少就罚多少,处罚随意性得到了很大的扩张。

        (二)执法环境

        1、当前公安机关各种考核、指标层出不穷。为了应付考核、完成任务,在掌握处罚结果的实际运用时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相同的行为在两个不同的时间段内往往就得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待遇。如有的办案单位对卖淫嫖娼的行为人,有时只给予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有时却给予其收容教育。

        2、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公安机关规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五条禁令”、《公安机关内务条令》、《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令》等等,内容涉及到了公安民警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没有一个部门或机构对实际办案中所运用的处罚加以监督。法制部门虽然也对案件的事实、性质进行审核,但实际处罚种类、程度却基本上以办案单位、办案民警的意见为基准。从而导致了人情案、情绪案的不断增多,也大大引发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情绪。

        四、规范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对策

        (一)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提高公安民警的素质。公安民警自身思想素质的好坏、高低直接影响了自由裁量的规范化。因此,怎样建设好一支公安队伍是非常关键的。首先要端正执法思想,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在执法中,要做到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将执法为民思想作为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我们工作好坏的标准。其次要加强民警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从源头上阻止执法不公,随意裁量的发生。再次要加大民警的日常培训力度,完善各类培训机制,继续贯彻落实主办警官资格认证制度,真正做到让每一个具有办案资格的民警都能办出一些优质案件来。

        (二)要继续落实、完善兼职法制员制度。加强兼职法制员队伍建设,选配思想品德、业务素质过硬的民警担任案件审核小组成员,在案件审核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不仅要看案件程序、事实,更要注意具体处罚的种类、大小,从而杜绝随意裁量的产生。

        (三)确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法制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作一次深入细致调查,对执法活动中涉及到的一些热点、焦点违法行为的种类、受案标准及采取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进一步细化,缩小裁量空间,并严格按照裁量基准进行处罚、审核,最大限度地减小甚至消除随意裁量的可能性。

        (四)完善执法监督,强化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在内部体制上要坚决贯彻公安部关于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追究的两个规定,建立一个关于民警日常执法情况的档案。对在执法办案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执法行为予以记录、监督和改正。要本着“揭露问题不怕丑,查找问题不护短”的原则,并引入考评、奖励制度,将之作为民警晋级、升职的重要依据。对于日常案件审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问题,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和调离执法岗位。

     

  • 关 键 词:
  •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资料来自于作者发布、网友推荐和网络收集整理而来,本站文章仅供学习写作参考,请勿原版抄袭、发表!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您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更正。
  • 上一篇:浅议警察犯罪的心理学分析
  • 下一篇:试论公安保密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相关文章

    我有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