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为的粗浅思考
公安部领导多次强调,公安机关要以有为谋有位,以有为谋发展,在更高起点上谋划推进稳定工作,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发展中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和谐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公安机关承担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和谐社会的维护者;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盾牌,又是党和政府沟通服务群众的桥梁。长期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作用,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不断转变工作方式和模式,积极变革传统的警务和勤务机制,提高管理和服务活动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为地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这种积极作为的表现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和普遍信赖。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少数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与和谐社会建设不协调、不匹配、不相称的问题,无形之中给我们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对公安机关如何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公安机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积极作为的内在表现形式 “作为”一词的含义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人的建树或成就。对承担特殊任务的公安机关来说,积极作为的具体含义是指公安机关的各级组织、个人正确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认真按照职责的具体要求,善于根据形势的不断变化和需要,创造性地开展打击、管理和服务工作,追求法治效果、社会效果、工作效益的最大化,有力承担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确保和谐社会目标的最终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中国共产党经过艰辛探索之后确立的重大执政理念,它承接中国传统文化的血脉,并以丰富的实践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由于现实客观条件的局限性,建设和谐社会不可能一帆风顺,其发展过程凸现的艰巨性需要公安机关具有积极作为的内在表现。 表现之一:要以有所作为的姿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渐进性。和谐社会的构建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文化素质、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理念的普及而逐步实现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历史的渐进过程。在此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特别是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的不断转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经济利益矛盾日益突出,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使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摩擦和冲突也不断增多。人们思想观念的分化和主体意识的觉醒,使民众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不断趋于丰富和多元化,各种不同意识形态之间也不断发生相互碰撞与冲突,主体意识的觉醒,使得维权意识增强。这些都要求各项公安工作,无论是思想观念、执法理念、勤务模式、服务意识,还是队伍素质,都要随着社会的转型而顺势改变固态形式,这就需要我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清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更加积极主动的正视矛盾、分析矛盾、化解矛盾、减少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前行。 表现之二:要以善于作为的谋略回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公安机关所肩负的历史职责,构建和谐社会的每项任务都与公安机关息息相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要求公安机关做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科学、民主、依法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深入认识和分析我国当前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各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转变管理理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和行政手段,倡导、促进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在日常执法中注意保护和发挥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凝聚各方积极力量。对此,公安机关在开展工作中要讲究与新要求相匹配的方式、方法和策略,防止和克服工作中出现的失衡和偏差。 表现之三:要以勇于作为的精神应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一些不和谐因素将不断涌现且长期存在。目前,从国际上看,影响和平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我们将长期面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将长期面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严峻斗争;从国内看,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给我国社会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各种各样的难以快速有效调和的矛盾和问题,对维护社会秩序主体力量的公安机关驾驭治安局势、处置复杂事件、打击各类犯罪的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境遇下,公安机关只有以无惧无畏的斗志勇于面对考验才能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搭建坚实的防护“屏障”。 表现之四:要以乐于作为的干劲抓住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机遇。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保障社会和谐的制度性措施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得到明显缓解和大幅度调整,人人追求和谐、促进和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将会逐步提高,这为公安机关从源头上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合理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随着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公安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增强,一些长期困扰公安工作的难题得到了解决,这也为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夯实了基础,为公安机关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只要公安机关积极运筹现有优势,继续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作用,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必将进一步突出和显现。 二、当前影响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为的薄弱环节 (一)少数民警的法治理念转变滞后,存在不作为现象。一是对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理解不够深刻,对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辩证关系把握不够全面,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等尚未真正确立起来,在具体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统一起来。二是传统执法观念根深蒂固,把管理作为唯一的职能,在管理活动中缺乏平等待人的意识,出现脱离群众的倾向,客观上造成警民关系不密切,依靠群众开展工作的渠道不顺畅。三是在执行刑事政策上把握不准,要么强调多抓严管,将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都纳入严打范围;要么脱离初级阶段国情和社会转型期犯罪高发的实际,强调轻刑化,该打击的不打击,该重处的不重处。 (二)少数单位执法导向存在偏差,存在乱作为现象。一是片面追求执法的法律效果,强调管理与打击,有的甚至出现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发生,导致“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具体要求出现整体分离或脱节,有的地区发案少了,但秩序仍然不如人意,群众满意度仍然不高。二是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衡现象,偏重于追求工作的短期效果,过多地关注指标,忽视了执法工作的终极目标,重实体轻程序或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办案,没有保证实体结果的公平公正,对一些关联的深层次社会问题认识不清、分析不透、把握不准,导致防范不力、打击不断。三是轻视执法活动的教化功能,处罚面偏大,处罚力度偏重,极易滋生被处罚人及与之关系密切人群的对立情绪。从社会角度来看,过于侧重打击和惩罚,客观上容易扩大社会群体的对立面,不利于社会良好关系的有效调整。 (三)少数民警的能力素质偏低,存在假作为现象。一是有的民警履职必备的政治素质较低,政治敏锐性不强,见事迟钝、反应缓慢,对一些敏感性的社会问题发现不了,出现问题便敷衍搪塞,导致小事扩大,矛盾激化。二是有的民警基本功不扎实,对应该掌握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清楚,在执法办案时经常出现不必要的差错;信息化应用能力较低,不会利用现有科技手段开展实际工作;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不会组织发动群众、不能有效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导致工作处于应付状态。三是极少数民警价值观出现偏差,拜金思想严重,违背组织纪律和原则,打着服务群众的幌子,干着以权谋私的勾当,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可以说,少数民警违法违纪是目前公安机关较为突出的不和谐因素之一。 (四)有的工作机制运转不畅,存在难作为现象。一是社会维稳工作中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完善,部门之间、警种之间的整体合力还未得到充分发挥,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社会防控某些环节还缺乏科学合理的勤务模式,打不了、控不住的问题仍然存在,导致个别重点地域、地段治安状况不如人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缺乏安全感。三是联手打击跨地域、跨警种、跨案别的新型违法犯罪的综合效能不高,尤其对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一系列新型犯罪,在管辖、处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真空或失控状态。 三、对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为的粗浅思考 (一)强化现代执法理念,打牢公安民警积极作为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思想基础,对执法机关而言,可以等同于执法理念。而执法理念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我们公安工作本身的执法效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声誉,而且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的成败和国家的形象、声誉。因此,公安机关要把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作为公安队伍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点。一是要以法治理念打造一支与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公安队伍。结合民警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带着问题学的好学风,通过经常性的学习讨论、座谈交流、以案析事等形式,引导帮助民警澄清思想、转变理念、改进作风,自觉树立和践行和谐执法理念的意识。二是以法治理念促进公安民警传统工作方式的转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真正把法律交给人民群众,要通过我们的执法工作促使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公安民警在平时管理服务中,切实做到既坚持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性质,又要坚持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既维护社会秩序,又着眼保护社会创造力;既加强管理,又完善社会服务;既坚持严打方针,又执行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三是通过强化法治理念提高全警忠实履行职责的能力。通过法治理念的增强,思想观念的转变,促进公安民警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能按照职责的内在要求科学判断形势、准确把握大局、能够驾驭社会复杂局势、严格公正执法。四是积极探索法治理念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途径。通过执法工作平台,增强民警在执法工作中实践法治理念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善于将日积月累的经验上升为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和谐执法理念切切实实地在民警日常执法活动中体现出来,并具有持久性和生命力。 (二)结合日常工作实践,壮大公安民警积极作为的辅助力量。以主动增加和谐因素为减少更多的不和谐因素创造条件,是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重要切入点。一是打击犯罪工作中要注重增加与打击对象之间的和谐因素。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权益,是民主法治的重要特征。公安机关惩治违法犯罪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的同时,对一般犯罪、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更多地采取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处理方式。注重在工作中加强与犯罪嫌疑人的情感交流,力争以“情”感化,便利进一步开展询查工作,获取案件线索,避免将其推向绝对化的对立面。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新型的教育改造模式,诸如允许嫌疑人在传统节日与家人通电话等各种触动内心、触动灵魂的“温情”工作方式,提高执法工作的境界。二是管理服务工作中要注重增加与管理服务对象之间的和谐因素。传统的公安管理工作重管理轻服务,要纠正管理就是打击等错误思想,大力倡导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种社会民间组织的正义力量,发挥他们提供公共服务、反映正当诉求、规范集体行为的辐射、渗透作用,从而影响社会管理对象的行为自律。在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中,要以宽容、接纳、帮助的心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积极帮助外来人员解决实际问题,把工作做到他们心坎上,坚决杜绝马虎从事、敷衍塞责等不负责的态度,变服务对象为工作中的依靠力量,保护好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三是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增加与依靠对象之间的和谐因素。没有广大群众的支持,我们的公安工作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要充分依托警务室(点)的直通平台,经常开展“警民相约警务室”爱民实践活动,推行便民利民措施,通过设立提示牌、印发警民联系卡等方式加强警民联系沟通,以良好的服务取信于民,想问题、办事情,都充分考虑最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接受程度,切实做到时刻为群众着想,坚决不做伤害群众感情的事,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我们的工作,以服务换支持。同时,不断摸索接待、沟通、服务群众的新模式,创新群众工作机制和方法,使日常群众工作成为推进社区警务战略、开展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制度化工作,从而不断壮大社会依靠群体。 (三)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规范公安民警积极作为的执法行为。提高公安民警执法质量是从源头上减少不和谐因素的重要途径,其中关键和重点是要抓好责任落实,特别是要加强执法过程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确保执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要不断强化领导干部执法质量考核工作,并将之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二是要定期对执法单位进行动态性督查,对存在和出现的执法过错,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执法责任追究落实到每一位领导和承办民警。三是要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深化执法状况汇报机制,定期进行汇报,为党委解决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决策提供充分依据。四是要拓展执法工作的外部监督渠道。坚持所长、社区民警定期向社会各界述职汇报制度,深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公安一线执法工作的做法,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五是要督促一线执法单位开展经常性自查自纠,强化自身执法问题的整改,尤其要加强对突出问题、倾向性问题的研析和防范,力争将执法类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完善矛盾化解机制,疏浚公安民警积极作为的工作渠道。公安工作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要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公安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长期以来,信访工作一直是群众满意度的晴雨表,做好此项工作是增强和谐因素的突破口。一是要完善社会矛盾综合化解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强力支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组织开展经常性矛盾纠纷的大排查、大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形势长期和谐稳定。二是要落实好多级接访制度。当前,各级公安机关的接待群众工作体系比较完备,关键在落实。要根据社会形势的需求,认真落实分局层面、基层单位和一线民警的三级接待工作制度,注重对群众反映的突出信访问题进行追踪办理,提高发现和处置信访矛盾的效果。三是要健全矛盾源头预防制度。贯彻执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对一般的初信初访件,要明确首次批办领导和首次接办民警就是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要按照“谁接处、谁负责”和“一办到底”的要求,妥善调处群众提出的各类信访诉求,提高初信初访案件一次办结率。对一时难以处理的初信、初访,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定期反馈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四是要完善信访矛盾预警机制。按照“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研究分析信访问题的倾向性、地域性内在规律,发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性、集中性执法顽症,建立既科学又具操作性的排查预警和报警制度,提高基层单位发现问题、化解矛盾的效能。五是要落实信访回访反馈制度。对受理办理的各类信访问题,要区分情况,采取形式多样的回访、答复方式向群众反馈办理结果。按照《信访条例》依法受理的,要严格按公安部规定的格式给予书面答复;对各类咨询类信访事项,群众有要求的,应在耐心解释的基础上,给予书面答复。对因政策、法规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信访问题,要主动上门回访,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取得群众理解。定期通过向信访群众发放调查表、电话或上门回访等形式,对各基层单位办理信访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大力提高群众满意度,提高信访层面的和谐度。 (五)改善内外执法环境,创造公安民警积极作为的便利条件。一是在内部要优化有利于基层执法的工作环境。科学合理完善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特别是要明确一线执法单位、每个执法岗位应该干什么、怎么干、负什么责任,切实解决责任不明的问题,坚决防止上级机关把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基层,职能部门把自己的任务下拔给基层民警。正确处理指标和目标的关系,建立正确的政绩导向,把发展观与政绩观进行有机结合,建立科学有效的政绩考评机制,既要重视完成好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指标,又要重视长远规划建设,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基础工作,保持公安工作强健的发展后劲。各级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基层提供服务保障,减少执法风险,维护执法权威,保护民警合法权益。二是在外部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执法的和谐社会环境。借助公共宣传媒介资源,创新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公安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对社会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对重大突发事(案)件,要认真落实现场的新闻管制措施,做好事中事后对外报道的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突发性舆情,引导新闻媒体真实报道案发情况,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认识和评价公安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支持,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借机炒作。要通过警营开放日、新闻发布会、警情通报会等形式,促进警察与群众的沟通和了解,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六)深化社会防控机制,搭建公安民警积极作为的直通平台。打击防范是公安工作的主业,是构建和谐社会中体现公安工作成效最直接的载体。要立足治安形势动态变化,充分整合内外资源,不断强化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通过社会治安局势的有效掌控,促进动态环境下打防工作水平的提升,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一是织密街面防控网络。以专业巡逻力量为基点,因情、因案调整巡防部署,将警力投放到案件高发、防范薄弱的时段和路段,在加强治安、特警全天候不间断开展街面巡防工作的同时,设置等级检查卡点,作为应对突发性案件的打防屏障和紧急协查违法犯罪人员的应急防线。充分发挥街面图像监控优势,在重点地区、集中商业圈、大型体育场等易发、多发案件路段、治安复杂场所等重点部位安装CCTV图像监控设施,规范分局监控中心、派出所监控室的实时图像监控、发现、联动、处置流程,根据巡逻警力勤务安排、路线、卡点等布局,为地面巡警开展实效勤务提供支点。二是深化情报研判机制。充分发挥信息研判的导向作用,健全多级研判机制,定期对全区接报案情进行分析研判,掌握发案规律和趋势,并依托“黑红橙本”四色预警发布平台,及时发布警情等级动态,实时调整巡防警力布局,提高布警用警的针对性。三是推进防控机制运作。指挥中心要健全扁平化指挥体系,应充分依托常用信息查询系统和无线集群通讯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为街面巡逻警力提供有力支撑。按照诸警联动方案,在巡控警务中因突发警情出现警力短缺时,有效调动各警种实行跨线或跨区的整体联动,协同处置,始终保持整体警力的饱和量。四是加强实时实战演练。根据不同的预案,利用实时监控系统、GPS系统等科技设备跟踪演练全程,及时进行实效评估,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整体或单兵处置社会街面案(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