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治安治理探析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区域治安问题日益成为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区域治安的状态下,没有区域协作,相关城市的社会治安就不可能真正得到有效控制,社会治安稳定就不可能真正有效维护。我们立足于*区域治安实际,研究区域治安问题,有利于掌握和运用区域治安规律,加强区域治安防控和不同区域间的警务联动,形成区域治安控制的新格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一、*区域治安的形成与发展态势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前沿,*及珠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以*为中心城市的城市群已具相当规模,现代化交通四通八达,经济一体化、城乡一体化的态势已经形成,社会生活关联度越来越强。在经济一体化的作用下,区域治安逐渐形成。 (一)区域治安是随着城市发展逐步形成并凸显的 经济社会发展不仅决定了城市类型,也对区域治安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区域经济与区域治安是密不可分的双胞胎。区域治安是城市扩展、城市群形成、人财物在相关区域的频繁流动以及交通不断发展的结果。 1.城市扩展对区域治安的影响。经济发展直接带动城市扩展,但同时也导致人财物流动频率加快、管理滞后、社会无序现象增多等问题,也为城市犯罪提供新的条件和机会。一是导致城郊结合部地区犯罪的增加。城郊结合部和大量的城中村由于正处在乡村向城市过渡的阶段,社会防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而社会管理工作未同步跟上,使其成为流动人口理想的聚集地,同时也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二是新城区、卫星城犯罪的增加。城市扩展扩大了城市的外延,也就增加了城市犯罪的区域。三是治安盲区的增加。城市扩展造就了许多不利于治安防控的各种“盲区”,例如监视作用难以达到的死角、各种要素混杂的地段凝聚力薄弱的周边区以及一些“飞地”、“插花地”等。各种盲区的增多造成了新的违法犯罪诱因和环境,也给治安防控增加了新的困难。 2.城市群形成和发展对区域治安的影响。随着城市扩展和相互影响的不断增大,相邻或相近的城市借助于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和综合运输网的通达性,以及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城市间的人流、物流、信息流等活动越来越密切,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城市集合体,即“城市群”。城市群发展对区域治安的影响有:一是产生辐射与聚合作用。城市群内的城市具有相互之间的吸引集聚和扩散辐射功能,随着城市群的发展,犯罪的辐射作用和聚合作用也不断增强,而犯罪活动造成的危害也会以更强的力度波及到整个城市群,并向城市群以外区域扩散。*和佛山中心城区相隔仅15公里左右,是国内地理联系最紧密的两个大城市之一。*提出“西联”战略,主要是与佛山联接,而佛山也提出了“东承”战略,两市日趋接近,相互影响不断加强,形成了广佛都市圈,两地治安也成为一个整体。二是不同城市群治安具有区域差异性,而城市群内部治安则具有同质性。由于不同城市群生产水平不同,人流、资本、物资、信息等要素的输入量、输入方式及作用的结果也不相同,这些差异性必然导致使犯罪的手段和方式的差异。而城市群内的不同区域,由于职能上的互补,使城镇群内部联系相当密切,从而使内部的各种要素在运动形式上具有同一性,导致了治安问题的同质性。三是使跨区域犯罪和犯罪转移现象大大增加。跨城市犯罪比重增大,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流窜作案,犯罪现象从一个地区向其他地区发展速度加快,新出现的犯罪类型与手段很快波及其他地区。特别是*和佛山两个城市,由于城市相连,两市的治安已完全融合,跨市犯罪比重增大。各市接壤的地区,如*、佛山接壤的荔湾、南海等区,*与东莞接壤并位于107国道沿线的南岗街、新塘镇和中堂镇等街镇,各种违法犯罪混为一体,对两地治安同样构成严重威胁。 3.人财物在相关区域频繁流动对区域治安的影响。地区的社会流动性不同,对犯罪的影响也不同,人口流动性大的地区犯罪率要高于流动性小的地区。在火车站、飞机场、港口等交通门户地区,历来是人来人往的场所,大量的人、财、物在这里聚集,又从这里向各地疏散,人们携带的钱财对犯罪分子是一种引诱和刺激,因此这些地方成了犯罪的高发地。商业区及娱乐中心等社会流动性大的地区,犯罪分子也易于作案,便于逃脱。不同区域的人口流动的规模有所不同,由之引起的治安问题也就带有明显的区域特征,来自同省、同市、同县甚至同村的人聚居的情况突出,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同一种犯罪手段在流动人口犯罪分子中传播蔓延很快,形成具有区域性特点的犯罪手段。 4.交通的不断发展对*区域治安的影响。交通是城市之间以及城市内部人员、货物互相流动的物质载体。城市间交通越便捷,城市间犯罪活动和犯罪人群的流动速度也就越快,因而越有利于犯罪的扩散和流动,有利于犯罪分子进行跳跃式作案。因此,交通是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一是交通沿线地区犯罪突出。在连接城市之间和城区之间的交通带地区,违法犯罪明显活跃,容易形成犯罪高发区。在珠江三角洲,*-佛山(南海、禅城)-江门、*-东莞-深圳、*-佛山(顺德)-中山-珠海的主要公路(国道)、铁路沿线,形成了多条大型城市走廊,这些城市走廊周围的区域,形成了犯罪高发区。在*市内部,中心城区至黄埔、番禺和花都区的主要交通沿线区域也形成了犯罪高发区。二是利用交通工具犯罪增多。交通工具的发展,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往往给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流窜作案。如驾驶摩托车进行抢劫或抢夺作案、驾驶面包车“拉人上车”进行抢劫等。三是交通工具内的犯罪时有发生。如在公共汽车上扒窃、抢劫,窃取长途货车上的物资等。 (二)区域治安是社会治安状况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向 区域治安问题的凸显,标志着社会治安问题随着城市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状态。相关城市、相关地区的治安问题,一定程度上已经连成一片,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也相互依存。社会治安的特征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一般的流窜犯罪向区域犯罪演变。在区域治安形成前,一般的流窜违法犯罪带有流窜的偶然性、盲目性,而区域治安形成后的流窜违法犯罪则演变为区域犯罪的经常性和相对稳定性。随着犯罪的动态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各地的犯罪活动相互蔓延速度加快。中心城市的犯罪现象可以迅速地向周边地区辐射,周边地区的犯罪现象也冲击着中心城市的社会治安,甚至全国各地的犯罪现象及其特征的差异性也在逐步缩小。各地犯罪类型构成由单一趋于复杂,中心城市犯罪的各种常见手段和类型,在周围地区都会存在。 2.犯罪主体的由本地人向流动人员演变。犯罪主体从以本地人为主演变为以流动人员为主。据调查,*市流动人员犯罪占全市整体犯罪的比重日益增大,犯罪主体由本地人占主导地位转变为流动人员占主导地位。从1990年以来,*市流动人口犯罪比重从不足一半增加到80%以上,犯罪主体呈现明显的流动化趋势。一些“两劳”释放人员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多面手”,不断变化作案目标,频繁流动作案,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成为对社会治安具有极大危险的分子。 3.个别的治安协作向经常化的区域协作演变。随着社会治安的一体化,跨区域犯罪日益增加,公安机关之间以往的那种临时的、一般意义上的治安协作已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必须建立经常性的、固定的区域治安协作机制,以签定警务协作协议的形式,强化区域公安机关的警务合作,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不断拓展合作领域,才能维护区域治安的稳定。 (三)区域治安的内涵及其基本特点 1.区域治安的内涵。根据*区域治安的形成和演变过程,我们认为,区域治安是指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密切联系的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状态。区域治安既指一定地理意义上的地域范围内的社会治安,也指一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社会治安。国外在相似的历史条件下,一些城市也有相同的区域治安问题,甚至比我们出现得更早。国外的一批社会学者深入研究了城市犯罪的区域分布问题,提出了“制图学”、“犯罪生态学”、“同心圆论”、“犯罪地理学”等理论,为我们的区域治安研究提供了参考。 2.区域治安的划分。区域治安的划分是相对的,可以从不同层面研究,站在不同的角度或高度可以划分出不同范围的区域。按照区域治安分布的大小,我们可以把区域治安划分为宏观区域治安、中观区域治安和微观区域治安等三个层次。从宏观层面而言,主要是指全国范围内,跨越省级行政区的治安区域,如“长江三角洲经济圈”区域、“环渤海地区经济圈”区域和“珠三角经济圈”区域等;从中观层面来看,主要是指一个省的范围内,跨越城市行政区的区域治安,如广东省的广佛区域、深莞惠区域等;从微观层面分析,主要是指在一个城市范围内划分的区域治安,如*火车站区域。 3.区域治安的基本特点。一是区域治安的相关性。区域治安问题的产生是社会各种矛盾在区域的综合反映。它与社会其他领域的某些方面存在着相互关联的关系。区域治安工作成效的大小,治安问题的增多或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上升或下降,区域治安手段的先进或落后,区域工作的发展趋势等,都要受到社会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二是治安问题的趋同性。由于区域内各地区在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上的同质性,从而形成区域内的违法犯罪数量和结构、犯罪人员构成等的一体性。区域治安的一体性往往体现为不受行政管辖的制约,形成一定的区域治安的聚集效应和辐射效应。三是区域治安的相对独立性。受行政管辖范围的影响,不同治安区域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各区域治安间的相对独立,必然形成区域间的摩擦和矛盾特别是区域治安状况差异明显的情况下,各区域的独立性就会相对明显和深化,这就需要从宏观管理上加以协调,加强区域治安合作,以减少区域治安的冲突,实现区域治安的好转。四是区域治安的整合性。区域的整合性是指各要素之间的彼此适应与调节,以达到相互协调和良性运作。与此相适应,区域治安的整合性是指区域管理机构在辖区内发挥治安管理功能的整体合力和效应,实施综合治理。区域治安工作自身是一个统一的组织体系,解决区域治安问题不仅依靠各级区域治安机构自身,而且还需要协调有关部门,依靠群众自治组织,建立某种组织形式,通力合作。也就是说,在区域治安工作中要重视整体组织效益,把个体功能变成整体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二、*区域治安的基本态势 *市由于经历了多年来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实行了“东进、南拓、北优、西联、中优”的跳跃式发展战略,城市内部结构日益一体化,城市区域已与周边佛山、东莞等城市连成一片。*区域治安的基本态势初步显现。 (一)*三个层面的治安区域分布。犯罪在一个城市中的分布往往是不平衡的,世界上以高犯罪率闻名的大城市(如美国的纽约),犯罪高发区也只是集中在城市的某些特殊区域,如少数民族区域、城市中心区域、某些城乡结合部区域等。在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展的条件下,大量流动人口向各商业中心的周围聚集,*市逐渐形成了三个档次犯罪区域的分布。一是高发区,主要分布在市中心城区周围的城郊结合部地区。主要表现在流动人口高度聚居,人口的异质性较大,犯罪密度和犯罪率高,恶性暴力案件比例大,犯罪对社会影响相当大,社会秩序较为乱,公众安全感较低,社会管理跟不上。二是中发区,主要分布在老城区的大部分地区及犯罪高发区的外围,以及人口密度相对较小或城市化程度较低的地区,治安状况总体好于犯罪高发区。三是低发区,主要分布在中发区之外的地方。这类地区人口的同质性较强,犯罪密度和犯罪率均较低,犯罪影响较小,恶性案件较少发生,社会秩序比较稳定,公众安全感较高。 (二)*四种主要犯罪高发区域类型。犯罪高发区域由于成因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类型。一是城市扩展型。城市扩展型犯罪高发区域多数地处城市二元结构向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如天河区棠下街,番禺区的石碁镇、大石街,白云区新市街等。城市扩展型犯罪高发区案件占全市比重较大,发生的治安案、事件往往和城市扩展息息相关。二是交通枢纽型。交通枢纽型犯罪高发区具有区域面积小、案事件发生地集中,如荔湾区石围塘街,越秀区流花街、站南街、火车站广场等。这种类型地区以外来流动人口作案为主,多集中于“两抢”和盗窃案。三是商贸物流型。商贸物流型犯罪高发区多数处于区域最繁华的黄金商业地带,如越秀区*街,天河区天*街、石牌街、兴华街,海珠区凤阳街,花都区花东镇等。这些地域面积虽小,但特大人流量往往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繁华商贸城区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治安状况。四是地缘聚集型。地缘聚集型犯罪高发区大多处于城乡结合部出租屋群落地带,如白云区石井街、番禺区的石碁镇、海珠区南洲、瑞宝街。以同乡同伙同地作案最为突出,并且出现了典型的地缘聚集型犯罪团伙。 (三)*治安对珠三角的影响。从珠三角区域城市群治安格局来看,*是珠三角已成为区域治安链重要环节,对区域治安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首先是犯罪先发效应。由于改革开放较早,经济发展比较快,*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吸引力也较大,一些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对于珠三角和全国有明显的先兆特征,许多犯罪往往在这里首先发生,然后扩散至全国。如盗抢机动车、拍头抢劫、飞车抢夺、绑架勒索、信用卡犯罪、吸食“摇头丸”等,都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首先发生再向全国扩散的。其次是犯罪辐射效应。*市作为区域性的中心城市,对珠三角乃至更远的地区的犯罪产生着一定的辐射作用。当这里的刑事犯罪活动出现新的变化,往往会很快波及周边地区,从而使一个城市的社会治安问题演变成整个珠三角地区的区域治安问题。再次是犯罪聚合效应。*新开发地区和联结各市的铁路、公路、江河沿线新兴的城镇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地方,成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人员聚集之地,逐渐形成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区。 (四)珠三角治安对*治安的影响。*治安对珠三角有深刻的影响,而珠三角治安也反作用于*,从而呈现出一体化的态势。一是跨区域犯罪突出。在珠三角地区,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流窜作案,犯罪现象从一个地区向其他地区发展速度加快,新出现的犯罪类型与手段很快波及其他地区。广东省内的广佛与深莞惠两个犯罪高发区域,其犯罪总量合占全省一半以上,跨区域犯罪现象尤为突出。特别是车匪路霸案件,犯罪分子往往从*上车,到东莞作案,然后到深圳下车,作案半径呈增大趋势。二是*与佛山治安已连成一体。*和佛山两个城市,由于城市相连,两市的治安已完全融合。*和佛山中心城区相隔仅15公里左右,且有高速公路相联,是国内地理联系最紧密的两个大城市之一。*提出“西联”战略,主要是与佛山联接,而佛山也提出了“东承”战略,两市日趋接近,相互影响不断加强,形成了广佛都市圈。特别是佛山市南海区的东部由于离*中心城区较近,受*的辐射较大,实际上已与*市连为一体。随着广佛地铁、轻轨和佛山“一环”快速路的建成,广佛都市圈的融合将进一步增强,治安联系也更加紧密。三是治安问题同质化。从珠三角各市范围来看,违法犯罪的类型、手段、犯罪主体、侵害对象都相同或相似,表现为街面犯罪成主导性犯罪,两抢两盗犯罪比重大,并且具有较强的联动效应。流窜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严重威胁,犯罪基本形态向动态化、组织化、职业化发展,跨地区系列案件突出,同一种犯罪手段在流动人口犯罪分子中传播蔓延很快,形成具有区域性特点的犯罪手段。四是治安问题的“挤压”效应明显。由于治安已融为一体,*与珠三角其他城市之间治安问题呈现“挤压”效应。当*公安机关开展“严打”时,违法犯罪分子往往被挤压到相邻的佛山、东莞等市,导致相邻城市违法犯罪增加。而当*邻近的城市公安机关开展“严打”时,当地的违法犯罪分子便会被挤压到*,导致*犯罪增加。 综上所述,*区域治安形成和发展态势表明,在当前人财物大流动的动态社会环境下,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治安不能独善其身,而是与周边地区在一定程度上边成一片,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也相互依存。 三、*区域治安治理的实践 *市公安机关近年来针对区域治安问题日益突出的态势,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实践与探索区域治安治理,取得了不少宝贵的经验。 (一)实施*区域治安的动态警务机制。2005年,*市公安机关提出动态警务机制,从内部开始了对区域犯罪控制的探索和实践。对全市治安进行统筹规划,提升综合警务效能。一是坚持情报主导,实现了对全市治安状况的实时监控,掌握各内部区域的犯罪分布特点,有效提高了预警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使各级领导对辖区治安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坚持专业依托,组成便衣、特警、维稳等专业队伍,针对实际工作需求,实施跨警种、跨部门的警务合成作战,打击突出违法犯罪。三是坚持面向实战,根据预警信息,科学配置警力投向和投量,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等科学、灵活的勤务方式,把有限警力投放在最关键地方。四是坚持应用科技,以先进的110指挥系统,以1300辆GPS卫星定位警车、多型号警用直升飞机和快艇为主体,实行全市统一规划的网格化一级接处警,提升快速机动巡逻和远程投送能力,从而打破行政区界限,在中心城区实现了3分多钟“全市到达,快速处置”的目标。 (二)实施高发案区域的联合整治。我市公安机关着眼于动态化防控,抓住影响高发案区域治安的主要因素,整合区域内的相关力量进行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如*火车站地区是*最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商业中心,每天的人流量在40—60万人次,由流花管委会、越秀区、白云区、天河区、铁路等主管单位同时管辖,涉及人流、物流、商业、铁路、公路交通、聚居人群等区域因素,一直以来是*市治安的“黑点”。在各级党政主导下,调整行政区管辖,把毗邻火车站的不同行政管辖的两街,纳入越秀区管辖,开展统筹规划的区域整治。在集中整治中,又把荔湾站前街、白云三元里等周边地区都列入整治范围,通过建立火车站广场及周边的治安监控系统,重新规划商业和交通布局压减人流,整合社会执法力量形成执法联动机制等有效措施,该地区刑事发案连续多年显著下降。 (三)实施城际间区域警务协作。*市公安机关在不断完善内部区域治安控制政策的同时,对与*社会治安具有明显共通性和关联性的城市,不断采取措施加强跨城市的警务协作与交流。2003年以来,先后从相邻城市、经济一体化城市及治安关联城市三个层面,与佛山市、珠三角城市群及泛珠三角城市群签订了警务协作框架协议。各城市公安机关依据协议,通过规范的流程和方式,定期在警务交流和警务协作,在情报信息、警务活动、刑侦技术、专业培训等领域开展广泛的交流,促进信息共享、指挥联网、整治同步。为进一步加强与泛珠城市的对口警务协作,分别与深圳、贵阳市局签订警务合作协议,进行警务工作的深度合作。区一级的警务协作也开始进行。荔湾分局与佛山南海分局签署了《*荔湾•佛山南海警务合作协议》,在治安情报信息资源共享、跨区域大要案联合侦查、区域间快速反应、跨区域专项整治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两地警方联合开展了“旋风一号”跨区域联合整治行动,对接壤的灰色地带进行联合整治。 公安职能部门加强协同,积极推动跨地域刑侦追逃与办案协作机制建设,在长沙、贵阳市设立了追逃工作站,得到了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促进了在当地的追逃工作。积极参与建立泛珠三角刑侦协作网,认真落实犯罪动态及刑侦工作情况通报机制、跨区域重大刑事案件联合侦破机制、区域联动专项打击犯罪机制、快速反应堵截工作机制、联络协调工作机制等各项工作机制,为联合开展打击犯罪打下了良好基础。参与泛珠三角城市公安国保领域协作,自2005年我局倡导发起首届泛珠三角十三个城市公安国保联席会议以来,泛珠国保警务协作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开拓了国保工作跨区域协作的新局面。 四、推动*区域治安工作的基本思路 通过对珠三角区域治安的分析,以及对*市公安机关实践区域治安控制实践的总结,我们可以发现,与区域经济关系相类似,区域治安关系也表现为工作矛盾与合作的关系。解决区域治安问题,根本出发点就是要解决区域治安工作矛盾,区域内城市应根据集体安全利益需求,为区域治安承担责任和义务,增强区域治安合作。为此,公安机关必须适应犯罪一体化形态,达成集体安全共识,倡导以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为核心理念的合作机制,努力完成转型时期的警务变革,建立区域治安警务控制优势,实施动态打防机制,全面提高区域制衡和控制犯罪的能力。 (一)确立区域治安理念,推进区域治安合作 由于犯罪一体化和犯罪转移现象的存在,区域治安协同需求增大。相关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必须树立全局观念,通盘进行社会治安规划,加强区域治安协同,为解决区域治安问题奠定可靠的基础。 1.必须形成区域治安协作的共识。单个区域实现社会治安好转,不能以其他区域大规模的犯罪转移为代价,而是要从整体上共同提高打防控效能,维持更大区域的长治久安。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形成区域治安协作的共识。各个区域的公安机关要充分地认识到不同区域的治安具有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共存关系,如果没有长期稳定的区域治安合作,就难有长期稳定的区域治安环境。因此,各个区域要通过协商,共同制定合作机制,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合作机制的规定内容,弥补单一区域的治安控制局限,共同提升警务效能。 2.必须跳出行政区划的限制。传统治安工作,基本是在行政治权的框架内进行。当社会大动态发展出现跨越城市的一体化犯罪时,治安工作就会面临独立行政治权下的警务体系与一体化犯罪形态之间的矛盾。如当某个区域的公安机关采取严打措施时,该区域的部分犯罪人员可能会转移至邻近或更远的区域进行犯罪,这便可能造成其他区域治安问题的恶化。因此,新形势下的区域治安控制,应跳出行政区划的框架,牢固树立区域治安理念。 3.必须掌握区域治安的联动关系。社会治安是由犯罪及反犯罪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层次和结构并与社会环境发生联系的整体,也是一个动态性的系统。区域治安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密切联系,是既有地理也有行政管辖范围的治安状态。犯罪分布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犯罪控制力度的消涨,会在系统内发生各种变化,包括犯罪热点转移和犯罪类型更替,存在内在联动关系。如在*西部的石井、同德、桥中、石围塘区域的高发案地带,需要将与之相邻的佛山市南海区纳入综合考虑,因为两地的街面犯罪经过多年演变已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犯罪团伙跨城市作案,面临同样的社会危害。只有两地治安整治联动,才能压制区域内违法犯罪,提高驾驭治安局面的能力。 (二)以警务信息为主导,建立区域治安合作信息导向机制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内的长三角、环渤海湾、泛珠三角、珠三角区域警务协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根据“*要带动全省、辐射华南、影响东南亚的现代化大都市”的发展目标,*市与区域内的有关城市,已形成了多层次的警务协作机制,今后应继续共同谋划区域治安大计,更好地融入和联动区域治安工作中。 1.建立*及珠三角区域警务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发“社会治安动态监测评估系统”,加快警用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及时掌握违法犯罪的时空分布和变化趋势,实现对社会治安动态实时监测评估和预测。要建立规范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包括对情报信息的数据标准、等级划分、应用权限、资源管理等成员单位应遵守和执行的内容。要依托公安局域网络,建立情报信息的有效沟通和交换平台,采取网上传输等方式,畅通区与区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公安机关的信息交流渠道,做到及时互通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涉案人员、作案规律动向等信息资源,实现异地间信息数据的检索比对和网上摸排查控。通过情报合作,共享警务数据资源,逐步掌握犯罪分布以及犯罪团伙和高危群体在不同区域之间的活动轨迹,形成整体警情信息优势。 2、加强区域治安状况的分析研判。各级情报机构要对情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的综合研判、专题研判、专案研判,切实做好研判结果的追踪调查。情报研判必须和实战结合,配套建立各级情报信息会商制度。要加强警情信息预测工作,对总体和各区域治安走势和违法犯罪进行预测。要开发区域专业基础信息,各级情报部门要组织人力,实时过滤全市和各区域每天发生的治安刑事警情,建立完备的基础数据库。同时,要建立区域流动人员、犯罪高危人群、地理信息等的数据库,全面掌握区域治安信息。 3、构建信息协作交流机制。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拓展合作渠道,要建立信息协调交流机制。一是建立警务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社会治安工作情况,总结警务协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提出工作建议。二是设立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社会治安工作情况和协商区域警务协作事宜,协调推进合作事项的进展。三是建立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相邻分局衔接落实制度。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订详细的合作协议、联系制度和实施意见,落实协议提出的合作事项。 (三)适应区域警务运作需要,探索和完善区域联动警务机制 在一定意义上讲,社会是由若干大小区域组织的联合体,区域与区域相互连结的周边地区,包括区之间、街道之间、城市之间的地区,都是区域控制的结合部,也往往是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构建并完善区域治安协同网络,才能减少因区域治安冲突带来的治安成本增加的局面,增强区域治安合作效果。 1、实行区域动态布警。要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接处警的处警指挥机制,缩短警情滞留和指挥运作时间,明确各警种、以指挥中心为龙头,情报信息为纽带,推动打防控各个环节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整体作战机制。明确市、区指挥系统的指挥、调度权限,确保除常规指挥发挥高效作用之外,市、区指挥系统可立足治安实际调动警力。在警力投放地点上,要针对犯罪活动地区的变化,把有限的警力和治安辅助力量以最合理的比例,投向多发案部位。在警力投放规模上,各级公安机关要有机动拳头力量,形成地区性警务控制优势。对高发案街镇和复杂地区,进一步完善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强化对治安乱点的整治和管理。 2、提高区域联合整治力度。要以市内高发案治安复杂区域为目标,集中优势力量综合打击和整治。对一地的整治工作,周边地区要在大的治安格局中紧密配合,实施有效的治安配合和控制。对于相邻城市的治安热点地区,通过协调,相关公安机关也要在实施高度协同的治安控制措施。如*和佛山要继续针对两市犯罪的一体化趋势,在广佛经济圈的大格局中,尤其是两城交接的滘口、桥中、黄岐等高发案地带,进一步加大实施两地警务协作的力度,共同打击跨市犯罪。在*与东莞交界的新塘等地也要进行类似的警务协作。协作不能停留在表层,要不断深化,有实质性内容。 3、拓宽城市间警务协作领域。在快速反应领域:要加强城市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间的协调。一旦出现重大警情,如杀人、爆炸、绑架、纵火、重大抢劫、重大交通肇事逃逸,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和车辆协助盘查堵截时,可直接指令相关单位立即上卡堵截。情况特别紧急时,为争取时间,抢抓战机,可在向市级公安指挥中心报告的同时,直接请求对方相关单位协助。在打击犯罪领域:以侦查破案为目标,通过刑警、行动技术、网监等各专业职能部门相互支持和协作,形成办案部门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的程序化运行方式。在办案工作中加强协作,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办案(异地缉捕)协作制度、有查必复制度、卡点堵截制度。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严打防控机制,加强追赃协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相互提供技术支援,及时互通情报信息,加强异地调查、取证的协作配合。加大追逃工作的合作力度,提高对重大在逃犯的缉捕效率,建立车站、机场协助堵截、押解逃犯协作机制。在治安管理领域:加强治安、户证、交通等专业职能部门相互支持和协作,加强协作区域内的外来人口和出租屋、特种行业的管理。加大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车辆非法上路行驶的力度。对治安复杂区域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打击整治“黄赌毒”与销窝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4、验证区域治安控制效果。要建立警务活动和警务实效的科学评价机制,对一个地区或一个行政辖区警务活动效果不仅要看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而且要看它在实施警务决策、开展警务行动对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的影响以及它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城际间的控制效果。要努力探索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治安的警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对警务管理体制的改革或有关警务部门领导职能的调整,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进行有关警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 (四)推动区域治安综合治理,营造良好的区域治安环境 区域是由人口、土地、交通、物质等要素组成的系统。同时,任何一类治安“问题区域”都有一些共性,如存在边际盲区、基础设施滞后、高危人群缺乏有效管理等。因此,必须由政府主导,对区域治安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为减少区域治安冲突,增强区域治安协作奠定基础。 1.加强公共环境的规划。城市规划,特别是公共环境的规划对预防犯罪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公共环境的规划性与区域犯罪存在着反比的关系,即环境规划得好,就可能减少犯罪的滋生土壤,犯罪空间就会缩小;反之,环境规划不好,将使犯罪行为人可以利用的作案条件增多,从而导致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对公共环境的规划要有前瞻性,要在规划阶段就将预防犯罪的问题充分考虑进去,在区域结构、区域功能、规划布局、基础设施等方面充分考虑减少犯罪机会的措施,实现区域犯罪的环境预防。 2.边际盲区的治理。不同区域的过渡地带是城市普遍存在的一种空间形态,它在区域的发展、变化中地位重要。由于其空间控制能力弱、社会内聚力弱,从而形成边际盲区,成为滋生犯罪、不法之徒藏身和窝赃转赃的“问题区域”。目前区域治安中的边际盲区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新开发城区,由于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尚未到位,使犯罪人员有极大的作案空间和便利条件;二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由于管理工作滞后,导致社会秩序较乱;三是“三不管”地段,由于街镇之间存在一些飞地、插花地,成为“三不管”的治安死角。对空间盲区的治理必须协调周边各个区域,纳入统一规划,进行综合治理。 3.公共防范设施的建设。加强空间环境的防范设备、技术防范、监控等,对改善区域治安具有重要意义。一要加强居民区防范设施,使之利于区域防控。如控制出入口、拆除违章建筑等做法,可以减少犯罪分子的自由出入和藏匿。二要推广监控和报警系统。在重点单位、复杂路段和居民区都可安装监控或报警系统,并实现联网,组成报警网络,推动区域性治安防范工作,提高发现和打击现行犯罪的效率。三要加强交通工具的监控。交通工具是跨区域犯罪的重要工具,因此有必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安装监控和防盗防抢设施。4、加强区域治安协作的法制和相关制度建设。一个区域治安工作,必须实行相同的立案、刑事追刑和治安处罚标准,各行政管辖单位惩治违法犯罪不能各有轻重。区域治安在警务层面上是一个包括区域警务决策、区域警务信息共享、区域间的警务联动、区域警务协作等诸多警察行政问题,警务问题还广泛涉及各地党委和政府机关的行政责任和社会责任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者或相关人员,包括党委和政府部门的相关领导者和相关人员,都面临广泛的权利责任关系,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要加强区域治安协作制度建设,通过签订协作协议等方式,强化区域警务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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