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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重职能运行下依法行政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11年10月1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2**8年6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实施。《禁毒法》明确了禁毒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禁毒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禁毒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法》颁布以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各省市劳教所相继挂牌成立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担负着劳教和强制戒毒双重职能。

        在双重职能运行下依法行政是确保劳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是从劳教工作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成功转型的必要保证;事关劳教场所工作的法律定位及强制隔离戒毒的成功探索。尤其是劳教工作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转型的转折和过渡期,在“一所两制” 双重职能运行下,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严格依法行政,不认真进行执法监督,教育矫治工作尤其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就很难保证不偏离法制的轨道。依法行政工作从双重职能运行的“一所两制”管理模式实际出发,全面落实周永康同志提出的“首要标准”,作为依法行政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认真履行依法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确保场所工作在法律的轨道上实现转型,实现公平、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在依法行政的实践中努力探索,不断提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质量。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发现一些盲点和难点,以适应新形势下劳教双重职能工作的需要。

        一、依法定位是做好劳教双重职能的前提和保障。

        只有依法定位才能更好地实施依法行政。首先,必须准确掌握劳动教养和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准确掌握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根本无法体现依法行政,更无法保障执法的公正性。一旦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劳教工作的双重职能即将全面展开,如何对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份认识和进行法律定位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要在认识上弄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劳教人员的不同。防止对劳教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法律认识上混淆不清,局限于过去劳教执法思维模式。把劳教人员等同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甚至认为两者是换汤不换药的错误认识。

        2**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其工作原则是:“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管理原则是“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综合矫治、科学戒毒、关怀救助”;《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对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规定“……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强制戒毒方法是:“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劳动教养则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性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其工作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贯彻“依法、严格、文明、科学” 管理的原则等等。

        由此可见,《禁毒法》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定位为是法律上的违法者;医学上的病人;社会学意义上的毒品侵害的受害者。无论是在法律定位上、处遇上,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都有很大不同。对二者准确的法律定位,有助于我们在依法行政执法过程中把握方向,理清工作思路。

        在依法行政实践中,我们正是要以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的法律定位为依法行政工作开展的切入点,以当前正在开展的岗位大练兵为契机倡导良好的学法,用法热潮,提高干警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开展公开、公正、文明执法,及时纠正错误认识和偏差,解决在依法行政,执法过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管《禁毒法》有关的配套措施出台相对滞后于执法实践,但我们司法行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宪法》、《禁毒法》、《劳动教养办法》等相关规章来为劳教,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把脉、领航,使我市劳教,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优势,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双重职能下的依法行政工作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也是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禁毒法》的实施必须落实在执法实践中,需要一定执法行为来实现。通过多年的劳动教养工作实践,已经拥有一套较规范、科学、系统的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经验和较完备的劳教工作执法体系。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一是要充分发挥优势依托现有的硬件资源、环境条件、人才队伍,以依法行政为准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转变思维模式,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各项准备工作、相关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意见和执法建议,以适应劳教工作的现实需要,确保劳教转型期各项工作的平稳过渡。二,要多措并举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探索现实迫切需要的依法行政执法模式。要从转变角色做起,从过去单一的劳动教养向强制隔离戒毒双重职能转变。《禁毒法》颁布实施后,赋予了司法行政部门戒毒管理和执行职能。这对于我们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因此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干警执法水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掌握劳动教养与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教育矫治,考核评估、奖惩、变更执行方式,康复等具体执法环节的相关规定,更好地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效的规避执法风险。三是在依法行政实践中要注意理顺行政部门之间,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部门关系,确保政令畅通。基层大队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同时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一旦发生分歧甚至冲突时,要注重调查研究,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协调解决。双重职能运行下依法行政,要求更加严格,任务更加繁重,每一名执法者的思想意识、认识能力都有一个不断适应变化的过程。随着强制隔离戒毒的有关规定相继出台,这就需要每一名执法者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在执法过程中认真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发挥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带动作用,为劳教双重职能下依法行政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双重职能下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首先,双重职能运行下依法行政工作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但目前国务院的《强制隔离戒毒实施细则》尚在讨论修改中,公安,司法的《强制隔离人员管理办法》也未正式出台,在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缺乏法规和政策依据。完全延用劳动教养的一些传统执法方式来应对日趋复杂多变的双重职能执法活动,使双重职能运行下依法行政工作在实践中暴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其次,体制不顺给双重职能下的依法行政带来极大的不便。我国原有的强制戒毒分为公安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劳教戒毒,2**8年6月1日实施的《禁毒法》将二者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领导体制、经费、场所设置由国务院决定。由于国务院《戒毒条例》至今仍未出台。使劳教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难以开展。主要表现:职责不明,《禁毒法》实施以来,目前全国各省,(市,区)做法不统一,有公安负责、有司法行政负责、也有公安、司法各管一个阶段。这样,一项工作出现多头领导,多部门负责,必然会导致工作标准、管理资源的不一致,也必然会产生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争利和推诿,同时还可能会因职责不清和工作标准的不一致,产生同一事项的不同处置标准,导致执法不公。程序不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比原来劳动教养的决定权更下放,这是《禁毒法》出于进一步利用社会资源的考虑。但由于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尚未出台,公安部门对强制隔离戒毒的审批程序、具体要求、移送执行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这极不利于双重职能下依法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与健康发展。再次,劳教工作转型期收容收治人员结构复杂给依法行政带来很大的困难。劳教工作转型后将面临着同时收容劳教人员和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问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遍存在稽延性戒断综合反应、环境适应障碍等各种身心问题,易出现猝死、自伤自残等危险情况。场所潜在安全隐患突出,执法风险越来越高,不稳定因素增加。同时,干警在戒治模式中没有成功模式照搬,尤其是目前对处理强制戒毒人员的一些突发事件尚无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存在着极大的职业风险,依法行政工作压力增大。

        四、双重职能运行下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建议。

        由于当前各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急需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与《禁毒法》配套的相关“条例”或“办法”,确保劳教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健康发展。二是尽快建立一套公正、有序、高效、协调的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工作协调机制、工作联动机制,确保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三是要培养政治过硬、法律素养较高的依法行政队伍。提高他们客观、全面、综合研判问题的能力,确保能够正确依法行政。四是加强干警警示教育,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做好基层干警廉政,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五是建立以内部监督机制为基础,社会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监督体系。适时对依法行政过程进行执法监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执法水平。为我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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