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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思考

    时间:2011年10月2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鉴于立案监督工作关乎民意,关乎司法机关形象,而立案监督工作又是检察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针对我国立案监督工作的现状,本文从当前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出发,对如何强化与完善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机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完善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立法

        1、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难以将其面面俱到,尤其是涉及具体实施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增加一些操作性强的内容。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当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以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保障机制。要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保障权,一是要建立侦查机关反馈侦查进展情况的制度;二是要建立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制度,可以规定:侦查机关立案后二个月内未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和处分建议权,可以规定:对于侦查人员在立案、侦查工作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应当由三个要素构成,一是假定条件,二是行为模式,三是法律后果,三者缺一不可。而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诉讼规则方面的规则明显缺少了法律后果这一要素。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该规定只赋予了检察机关有询问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权力,但对侦查机关拒不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拒不执行检察机关立案通知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情况如何监督纠正,规定得并不明确,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效率和权威。据统计,每年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能够进入批捕、起诉、审判环节的一般只有30%,近七成的立案监督案件没有得到最终处理。

        3、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对导致立案监督案件发生的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给予何种处罚,尤其对于因法律知识欠缺而导致的立案监督案件办案人员给予何种处罚无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惩戒性不强,导致立案监督案件屡屡发生。另外,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强制性规定空白,致使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随意性增大,只是被动性地去监督,缺乏热情,建议设立检察人员失职不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罪,以强制检察人员主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

        二、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促进监督方式改进

        要从根本上扭转目前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方式不完善、工作力度跟不上的局面,则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科学的检、侦关系。即"检察引导侦查"的新体制。使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全程参与、跟踪,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这样既可以更容易地发现问题,将监督机制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又可以更及时地发现问题,将违法事实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检察机关内部改革,增设立案监督部门或专职人员。

        目前,检察机关内部负责立案监督的侦查监督部门职能颇多,而人员各方面配备相对于其职能来说显得十分不足,并且侦查监督部门的重点是侦查监督,内部也缺少专职的立案监督人员,往往造成大家都去办理立案监督案件,却都很少办成立案监督案件。所以说检察机关要针对以上现实情况,有条件的要设立立案监督部门,人员较少的要在侦查监督部门内部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办理立案监督案件。

        四、加强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调。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各相关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刑事立案主体移送发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文书材料备案审查,使得检察机关从源头上把握立案监督有法可依。具体处理上可以依托互联网,允许检察机关进入公安网查询立破案情况,也可以实行网络传递,各单位在资料备份存盘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信息给检察院。其次加强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统一认识。可以要求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监和烟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时,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检察机关备案。对行政执法部门已经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将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这样既拓宽了案源渠道,也保证了案件的质量。

        争取党委、人大社会新闻媒体等各界的支持。在立案监督中,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及有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要及时抄报给同级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在遇到困难时及时请示汇报,请他们出面解决问题。特别是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都在关注的案子,争取上级的支持,又快又好地完成立案监督工作。另外在乡镇和刑事案件多发地区设立刑事立案监督联络员,为人民检察院提供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拓宽刑事立案监督渠道,让全社会都来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提供监督线索,进行社会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还要建立刑事立案监督的听证制度,让刑事案件当事人了解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和程序,提高刑事立案监督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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