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现代刑事技术队伍之理性思考
解决“如何给刑事技术人员定位”这一困扰刑事技术发展的瓶颈问题,关系到刑事技术能否可持续发展。当前,不论是《公务员法》还是现行公安队伍序列设置,均没有明确刑事技术人员的科技工作者属性,而是套用机关行政人员管理模式,将其复杂的技术劳动混同于单一行政工作,构成现代刑事技术发展困难的症结所在。
刑事技术人员,特别是基层刑事技术人员定位不当,导致其耗时耗体力的技术劳动得不到恰当的认可,就笔者粗浅的看法,主要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基层公安机关设置序列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历史上,由于侦查人员文化水平较低、器材设备价格昂贵两方面因素,公安机关将刑事技术器材的操控和管理交由专职刑事技术人员行使。时过境迁,当代警察的素质提高了,平均文化程度达到大专水平,尤其刑侦人员的综合素质更高,基本上是大专院校毕业生,为侦勘合一的改革奠定了物质基础。然而,现今继续将刑事技术部门以行政单位形式存在,从属于刑侦部门统管,成为专用工具,越来越不合时宜。且该实体是附庸,处于被支配地位,不是独立的科技职能主体,管理上没有发言权,财政上没有预算,考评上没有合身标准。刑事技术部门与刑侦部门原本是两个责权利不相同的平行系统,文武两行,被强行捏合在一起,并且是上下级关系,造成可能的不和谐。例如,刑事技术人员受制于刑侦部门规定的不得受理非刑事案件鉴定等限制性条条框框,但是,派出所、国保、经侦、缉毒、治安、消防以及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司法、保险、银行等非刑侦领域也需要公安刑事技术人员的检验鉴定服务,这个市场需求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回避的。例如,***年度某分局法医检验尸体****具,而涉及命案之类刑事案件的尸体仅有***具,余者为病故、意外事件、事故等非刑事案件,可见为派出所等非刑侦机构服务成为法医主要工作。有的领导将刑事技术人员非内定职责性公务变通为“援助”、“帮忙”、“借用”,还有个别领导将其变通成了拉关系的筹码。刑事技术人员不得不为某些领导个人钦点的非本职业务出力,这些义务劳动是不能纳入其为刑侦工作贡献范畴的。 长期以来刑侦工作分工处于不当运作状态,不符《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回避规定以及第***条侦查之勘查、检查职责规定。刑事技术原本应用于现场勘查与物证鉴定两个方向,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运用刑事技术实施现场勘查职能,这也是刑侦人员执业必备的基本技能之一;刑事技术人员运用刑事技术履行专门检验鉴定职责。基层公安刑侦工作分工却将刑事技术重担全部赋予专职刑事技术人员,并且由专职刑事技术人员履行主持勘查和自身的检验鉴定双重职责,这种分工客观上割裂了物证与侦查的联系,导致侦查人员没有现场证据知情权、使用权,致使侦查人员通过证人证言、嫌疑人口供等言词证据来破案,这也是刑讯逼供不能根绝的难点所在。物证沉淀了,先变成了储存品、展览品,最后变成“垃圾”,刑事技术人员劳动成果没有发挥作用。 刑事技术人员数量极其有限,与现行分工任务工作量不等称。刑事技术人员劳动时间消耗在长途奔波于广阔辖区内大量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非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兼职多种专业技术工作、非警务工作派差、刑事案件勘查后期比对检验、文字图片材料制作、信息采集归档、专案研究、知识更新等等,其**%的劳动量具有隐蔽性,简单的刑侦数字标准无法考核其劳动量和贡献大小,并且与侦查工作、其它技术岗位、单一技术岗位不具备可比性,其终年辛苦劳作常常被外行领导的“你干了些什么?”一句话给否定了,打击了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现行评功标准不科学,以能否破案作为侦查人员、刑事技术人员统一评功标准。侦查人员与刑事技术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理应是两个系统协同作战,形式上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现实中的主仆关系,二者职责权限不同,自然不可能适用同一个评功标准去分配“利”。 其实,破案成败、公正履行刑事执法权是侦查人员之间评功标准。刑事技术人员既无行政管理权,也没有刑事执法权,其以及时勘查、准确鉴定为其他警种提供科技服务界定自己功劳标准,既无侦查人员惊天地泣鬼神勇斗歹徒之机遇,也无科研人员搞发明创造的条件,一个熟练的操作工而已,只能当默默无闻的幕后英雄。刑事技术人员主要任务是为诉讼提供书面证据以及建设物证数据库等基础性工作,在勘查阶段主要作用是接受办案单位委托去复杂犯罪现场发现、提取、固定物证,在鉴定阶段任务是甄别物证与嫌疑人的联系。 不可否认,刑事技术鉴定也是破案手段之一,刑事技术人员利用物证破案必须依靠侦查员提供合适的嫌疑人或违法人员数据库资料,属间接性、被动性、长期性,破案几率微乎其微。速效破案的光芒归于警犬、技侦等侦查技术手段,但它们不属于刑事技术范畴。众多基层技术人员诉说同一个困惑:“发了案子想技术,破了案子没技术,破不了案子怨技术!” 刑事技术人员的科技工作者地位得不到确立、其复杂劳动不能被合理对待,引发系列问题:仕途无升迁希望、经济待遇差、业务无发展空间等等。出现了科员级的高级工程师、科员级的副主任法医师、五级法医官的主检法医师之类低行政级别与高技术职称倒挂现象,产生了上级业务部门助理工程师复核下级业务部门高级工程师鉴定结论等不对称现象。最直观的结果就是队伍不稳定、人才外流、在职人员牢骚满腹,影响了刑事技术工作的向前发展。 为努力实现周永康部长关于大力推进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四化”建设目标,以及实现公安部的“三个必须”(即“现场必须勘查、质量必须保证、鉴定必须准确”)的近期目标,就必须运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对现行刑事技术管理体制进行变革,依法治队。首先务必确立刑事技术人员的科学工作者地位,他们是为社会大治安服务的;其次建立相应的刑事技术专业队伍专门序列管理体制,用科学的管理体制认可技术人员的复杂劳动,用制度保障技术人员获得合理的权利、政治待遇、经济收入,用职称序列衡量刑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准,最终实现刑事技术队伍稳定、激发刑事技术人员爱岗敬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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