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职工危房改造集资建房分配办法
一、分房指导思想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危房改造、集资建房和本支队的实际情况,为改善支队机关民警职工住房现状,做到执行房改政策不违规,民警职工购房不违纪,分房计分办法不闭门造车,分房程序不暗箱操作。
二、分房基本原则
(一)政策依据。为改善支队机关职工住房条件,解决民警职工无住房和住房困难问题,民警职工住房的分配严格按市政府咸政办发(*)*号文件和咸房办发(*)*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基本要求。干部职工申请购买住房,须遵守以下规定:
1、民警职工一户只能购买一处公有住房,配偶方必须无公房或私房;
2、民警职工原住房产权属本支队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原住房房产证交综合科,由支队统一办理退房手续,并统一注销;
3、民警职工原住房产权不属本支队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综合科同时出具以下材料:
① 民警职工原住房房产证注销手续原件;
②民警职工原住房产权所在地的房产部门和纪委监察部门的退房证明原件;
② 民警职工原住房产权所属单位的一把手的签字证明;
4、民警职工原住房产权的清退,以综合科的通知为准。未通知而自行退房的,责任自负;
5、本支队不出售商品房。
(三)分房对象。支队所有正式在职民警、职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均可参与住房分配。
1、已交集资建房款的12户民警职工为新房分配对象。
2、申请购买旧房的干部职工,以及取得新房分配资格但没有分到新房的干部职工,为旧房分配对象。
3、目前住支队住房的市局民警职工是否有分房资格?
(四)分房范围
1、支队机关集资新建的住房;
2、民警职工购新房后空出的住房。
3、其他原因空出的住房。
三、分房计分办法
(一)按照谁申请谁入住,不准替代计分。
(二)计分期限。干部职工工龄、局龄、职务及附加得分均截止到*年12月31日,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三)计分办法:民警职工住房得分分为基础得分和附加得分,两项相加之和为住房得分。
1、基础得分
(1)工龄分:每年*分
(2)局龄分:每年*分
2、附加得分:
(1)职级分
副科职级:任职满*年以上*分,*年以下*分;
正科职级:任职满*年以上*分,*年以下*分;
副县职级:任职满*年以上*分,*年以下*分;
(2)荣誉分(荣誉分以最高一次荣誉计分)
① 一级英模*分
②二级英模*分
③一等功(或省部级劳模)*分
④二等功(或省委、省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分
⑤三等功(或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分
(3)计划生育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分
(4)学历分:
①研究生毕业*分
②大学毕业*分
③大专毕业*分
四、分房操作程序
民警职工住房分配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民警职工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购房申请;
(二)对申请购房的民警职工按分房计分办法计分;
(三)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住房;
(四)得分相同的,按先职务高低、再按参加工作先后、再按局龄长短选择住房;
(五)参与新房分配但没有分到新房的民警职工,可与申请购买旧房的民警职工一起参与旧房分配;
(六)民警职工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选定住房,住房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五、分房相关工作
(一)此次所购新房和旧房,由各住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人相关资料、支队综合科统一办理有关产权手续;
(二)新旧房的装修,不得动房屋主体结构,更不能危及安全;所有旧房不能自行改造。
(三)民警职工住房变动后,其原有住房按原实际价格确定;个人装修部分价值的确定,原则上由新旧房主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支队分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定价,支队机关分房领导小组的评估定价双方必须执行,拒不执行的一方将被取消分房资格。
(四)已购新房住户所空出的住房无人购买的,旧房资金能否折抵新房款,如不能,房子如何处理,算不算退房?(不参加分配的危房如何处理?)
(五)过去已交购房押金(*元)而一直未购买住房的,购房款是否可折抵?
六、分房纪律
为严肃住房分配纪律,确保民警职工住房分配顺利进行,确保集资建房分配的公开、公正、公平,
1、禁止在支队住房分配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政策。对取得分房资格的民警职工一律公示,凡有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房改政策,以及违反本《办法》的,支队将取消其分房资格并收回所分房屋,另行分配。
2、实行现有住房产权变更审查、公示制度。
3、为防止公房私买后产权向其亲属转移,支队新房分配过程中对现有住房产权认定,只认入住时的原始证件,按照本办法第二条执行。
4、干部职工所分住房,必须按期入住,否则支队将收回重新分配。入住期限为:新、旧房自交钥匙后六个月内为限。
5、参加新房分配的,必须退出原住房,其退出的住房由支队另行统一分配。
6、退出的旧房只能转让给支队的民警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亲朋好友索要住房。
七、本办法由支队机关分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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