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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考(二)

    时间:2012年01月0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2010年3月21日,公安部党委印发了《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通知》,对全国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长期承担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第一线的公安机关干部怎样才能廉洁从政呢?笔者结合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实际,就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如何廉洁从政作以下思考: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党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需要,是加强道德修养、保持高尚节操、践行党的先进性的重要途径。具体地说,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就是要做到如下“五个带头”。

        一、带头对《廉政准则》内涵的深刻认识。

        党中央近新颁布的《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纪法规,是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成果,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新颁布的廉政准则,一是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二是突出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三是强调禁止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四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五是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抓好廉洁从政,核心是防止权力腐败,新的廉政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中的“八项禁止”和“五十二个不准”,涵盖了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布下了廉洁从政的红色高压线。“八项禁止”和“五十二个不准”,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人生底线和工作生活及待人处事的底线,更是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公安机关是党领导下的一支半军事化的队伍,要永远听党的话,永远听党指挥。作为我们县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就必须严格贯彻《廉政准则》,一如既往的遵守《廉政准则》,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在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公安保卫工作中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和谐环境。

        二、带头加强理论学习,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防线。

        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能保证具体工作和行动上的坚定。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全体公安民警的思想观念日趋多元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各种思想现象相互碰撞。我们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如果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不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遵守《廉政准则》和公安机关的警纪条规,就会盲目工作,视线模糊,解除思想武装。因此,我们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继续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勤于学习与勇于实践相结合,不断增强明辨是非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不断增强廉洁从政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面对社会上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保持清醒头脑,站稳政治立场,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名利所惑,不为物质享受,不为美色所迷,从而打牢拒腐防变、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用正确的人生理想、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筑起坚强的廉洁从政的思想防线和理论屏障。

        三、带头强化党性观念,严格遵守《廉政准则》。

        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既是品德修养问题,又是党性觉悟问题,既关系到自身形象,又关系到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及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既是抵制、杜绝“灯红酒绿”腐蚀和徇私枉法的重大现实课题,又是确保证公安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问题。所以,我们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条规方面,应该有着更强的党性观念,有着更严格的要求,决不能时紧时松、时严时宽,要始终坚持做到“三个不动摇”。一是从自身做起不动摇。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管别人做得怎么样,自己首先执行;凡是上级明令禁止的,不管别人照办了没有,自己首先不犯禁;凡是不正之风,不管别人纠正得怎么样,自己首先纠正。横不攀、竖不比,老老实实正自己,不瞻前、不顾后,廉洁从政带好头。二是执行上级规定不动摇。对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容易贯彻落实的还是难以做到的,不论是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的,或是是否符合自己心意的,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三是一以贯之不动摇。各种制度制定,都带有明显的制约性和法规性,上级强调时要执行,不强调时也要执行;工作取得成绩时要执行,成绩一时不明显时也要执行;有组织监督时要执行,离开组织监督时更要自觉执行。

        四、带头公道正派办事,正确行使手中权力。

        在新形势下,我们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要防止权力在运行中的商品化,不能搞权钱交易、权物交易、权情交易、权名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廉洁从政,秉公用权是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也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大力弘扬廉洁从政、秉公用权的良好工作作风,才能真正地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手中的特殊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我们党的性质和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公安机关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工作的宗旨,要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人民高度负责。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秉公用权,可以造福人民;以权谋私,就会祸害人民。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如果在权力观上出现偏差,把权力当作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工具,就必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滥用,滑向腐败的深渊。廉洁从政,是党和人民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每一名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都要经常想一想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应该为谁所用这个重要问题。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的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根本原因就是在这个重要问题上没有想清楚、想正确,手中有了权力就忘乎所以,以权谋私、为所欲为,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如:我们公安系统的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原*县公安局局长康天祥,副局长梁益品,奎香派出所所长范厚陶就是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执法犯法等案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给我们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再次敲响了秉公用权的警钟。

        当前,举国上下,各级领导干部都在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廉政准则》的进程中,所以,我们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具体的工作中就更要正确行使和运用手中的权力:一是必须做到坚持按原则办事。凡是党组织和公安业务工作确定的原则应当坚决照办,不符合原则的坚决不办,不能借口“情况特殊”搞各取所需,要坚决克服“权力大于党性和人格、权力高于原则和纪律”的错误倾向。二是坚持按规定办事。规定是对政策的说明或补充,具有具体明了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按规定办事,是防止滥用权力的重要保证。三是坚持按程序办事。正规的办事程序是执行政策法律规定、秉公用权的重要环节。因此,在涉及领导干部及民警切身利益的事情上,在处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时,我们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坚决做到不授意、不插手、不干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政府的政策规定办事,做到公道办事,正派做人,秉公用权。

        五、带头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严谨自律从警。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能否自觉地接受各种监督,不仅关系到其个人的行为正确与否,而且关系到党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心目中的形象。领导者能够自觉地接受监督,就是对党的群众路线和科学发展观及民主精神的实践,就是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起好了表率作用。为此,我们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接受“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党委内部的监督。要积极组织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切实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通过严格的组织生活,经常清洗自己思想上的“灰尘”,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二是纪委的监督。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上级和本部门纪委的工作,当涉及到与自身有牵连的问题时,要主动协助纪检人员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共同做好工作。三是自觉接受广大民警及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批评并认真加以改正。

        做好以上五个带头,我们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才能为群众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才能为广大民警做出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好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这支公安队伍,保证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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