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支队机关及直属一、二、三大队(以下称支队直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市局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支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支队直属各单位和个人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依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收取的公安交通管理收入、罚没收入、其它收入以及各级财政拨款等,全部纳入支队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并接受市局的财务管理监督和审计。
第三条:支队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交警支队是二级会计核算单位。支队直属一、二、三大队是报帐单位,接受支队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不得私设核算帐目和小金库。支队财务室是本规定的执行部门,必须严格支队直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控制财务指标,实行分单位核算,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支队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认真落实“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支队直属各单位依法依规,积极组织好各项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的收缴工作,严禁乱收滥罚。
第五条:支队对直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预算列支管理,总量控制,分别核算,多收多用,结余留用,欠收不补。
第六条:实行会计委派制。支队财务设专职会计*名,出纳*名,一、二、三大队各委派一名报帐员。财务人员要严格按《会计法》要求,每月及时编制会计报表,每季度、半年及全年对各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会计核算,写出会计分析资料,总结会计经验。做好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拨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单位留用的其他收入都要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财务人员每年初要按市局要求认真编制年度预算,经支队总队研究同意后,报局党委研究批准,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支队在预算年度终了,要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准确、真实地编报单位年度决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各类收入必须如实登记入帐,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挪用、建立帐外帐或私设“小金库”,更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通过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
第十二条:罚没款的收缴必须以法律文书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各单位没收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做到日清月结,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退还当事人、随案移交或应当销毁的外,一律由经办单位分类造册,按程序移交支队综合科,然后由综合科交市财政局处理。
第十四条:各项行政性收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单位只能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自制、自购其他票据,严禁白条收费。
第十六条:在办案中收取的暂扣款和保证金,只能由支队财务科统一收取,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涉案暂存款专户”储存,结案时及时办理结转或退还手续,不得挪用、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的一切费用开支应认真贯彻国家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必须严格按支队机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凡购买控购商品,必须先办妥控购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能购买。
第十九条:各项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齐全(由经办人注明用途、验收人、证明人、领导批准签字),并按审批程序经财务审核后方可报销,不准弄虚作假,不准白条列支,不准以拨代报。
第二十条:审批权限。坚持集体领导,分级审批,自上而下,先由综合科审核签字,再上报审批。开支****元以上由支队办公室研究审定,机关****元以下开支由综合科长审核报支队长审批,一、二、三大队***元以上开支,报支队审批后方可开支。***元以下开支由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销。因特殊情况不足以保证工作正常开支的,由各单位申明理由。书面报请支队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一条:探视病号费:民警、职工因公负伤或患病住院,只能探视一次,金额控制在***元以内,机关由支队领导、综合科、民警、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统一安排,一同探视。
民警职工的直系亲属及外单位的有关人员去世,比照上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福利费:由支队办公会研究决定,任何单不得随意开支福利费。
第二十三条: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到温泉、咸安城区出差按*元/人、天标准执行,到各县市大队出差按**元/人、天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通讯费:
1、办公室电话限额标准:支队机关、一、二、三大队分别按工作需要指定标准。
2、移动电话每月限额标准:支队、政委***元,副支队长、副政委***元,机关各科、所、站负责人***元,一、二、三大队队长***元,教导员***元,副大队长、副教导员***元,大队机关科室、科长(主任)、中队长***元,指导员**元。
3、住宅电话每月限额标准:在职正处级***元,副处级**元,正科级**元,副科级**元;离退休正、副处级**元。
第二十五条:招待费:来客实行对口接待,既要热情周到,又要勤俭节约。
(一) 在来客接待原则上,机关、大队食堂按来客接待申报程序,填写《申报单》由综合科安排。特殊情况确需在外接待的,机关由综合科报支队主管领导批准,大队由办公室报大队主管领导批准。
(二) 接待标准:原则上早餐每人每餐*元,中餐**元/人,晚餐**元/人。
(三) 各单位招待费总额按定额包干标准执行(支队机关元/年、一大队元/年、二大队元/年、三大队元/年)节余部分由各单位作为福利年终发给本单位民警,超支部分除书面向支队办公会申明理由外,还要按超支总额的*倍上交调控经费。
第二十六条:车辆费用:支队机关车辆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定向使用。一、二、三大队参照规定自行管理,车修油然经费定额包干。
(一)机动车辆购置、转卖、报废,报支队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综合科和用车单位共同实施。
(二)车辆维修实行定额包干制,新购车辆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或保修期内)或行程在*万公里以下的,原则上按保修合同到售车厂家指定地点保修;现有旧车的维修,平均每台汽车每年由综合科和用车单位共同实施。****元,每台车****元,维修费用累计超过购车款额*/*的旧车,通过支队综合科和有关专业人员综合估价后,视情况出售。
(三)车辆油料实行定额包干制。(按三年平均数计算)每月油料:机关公升、一大队公升、二大队公升、三大队公升
第二十七条:对社控商品购置费、基本建设费、科技兴警费、车辆修理费、会议和学习考察费、补助费、招待费、应酬费,包括集资、捐款赠送礼品礼金等****元以上的开支,需先专项报告后开支。报销时需附审批报告,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医疗费按国家、省和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公负伤住院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特殊岗位津贴、公安特费等其它未作支出说明的费用列支,均按国家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加班补助标准: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元/人/天,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补休的,/元/人/天。
第三十一条:其它开支,由支队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价***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元以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设备、家具、图书和其他办公用品。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都应该例为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四条:支队综合科对机关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支队机关购置、报废、变卖、处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必须先书面报综合科审核,按开支审批权限报批后才能购置、报废、变卖、处理。一、二、三大队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到综合科建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民警工作调动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不准将保管使用的资金带走,更不允许利用调动工作之机将资产占为己有,民警退休时应自觉交出保管使用的公用资产。未交还者,从本人工资中扣除资产原值。
第三十七条:对丢失损坏固定资产的处理:因工作疏忽丢失固定资产的按现市场价额的半价赔偿,因私事丢失的按现市场价额的全价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经支队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支队综合科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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