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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提高火灾调查中电子证据证明力

    时间:2012年03月0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1.引言

        火灾事故调查中的证据是确保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客观准确地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的客观依据,所以火灾事故调查中运用的各类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种与计算机技术紧密联系的新型证据——电子证据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例如,火灾现场周围的视频监控录像、围观群众用手机拍摄的视频片段、火灾报警系统的显示记录和一些电子设备的操作记录等等。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形式、效力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电子证据作为火灾调查工作中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出现,因而当前研究如何能够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对于准确客观的认定火灾事故原因非常有必要。

        2.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2.1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简单的讲,就是利用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文件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传统的电报、电话信息、传真资料等都可以归入广义的电子证据中,而当前运用较为广泛的电子视频监控、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聊天资料、电子签名等则成为电子证据的主干,它们已成为证据体系当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在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2.3”火灾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运用了多处电子视频监控录像最终锁定了燃放烟花造成火灾的当事人;在*静安区“11.15”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就利用多部手机拍摄的视频及照片确定了最初起火部位,为认定火灾原因提供了有利线索。

        2.2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2.2.1电子证据具有科技性。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相传输,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技术为依托,很多情况下,发现、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也需要一定计算机技术,并使其能在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下准确地储存和反映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

        2.2.2电子证据具有直观性。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特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2.2.3电子证据具有形式多样性。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昼、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

        2.2.4电子证据具有可灭失性。电子证据在火灾中往往会因过火燃烧、高温辐射、消防射水、建筑物坍塌等原因而造成数据损坏或灭失,使调查人员对火灾原始现场的相关资料无法掌握。

        2.2.5电子证据具有便捷性。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审查、核实、便于操作也是电子证据的优点。而且电子证据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如证人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对来说比较准确,比较接近火灾真实情况。

        3.电子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查明火灾事实所具有的效力。证据的证明力决定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对于火灾事故调查中查明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未明确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可修改性,不能为肉眼分辨,当它以某种方式显示出来时,已经失去了原件的真实性,只能作为二次创作品对待,其证明效力也会因此而打折扣。因为在复制、修改过程中,由于其所依据的技术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各有不同,显示的技术手段、方法不同,电子证据显示出来的外在形式和内容可能会出现失真、丢失等现象,从而影响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间接证明性,它极易遭到外界的破坏,甚至有时其听反映的事实并不是本质的真实,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因此,《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明确规定了电子证据的间接性。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电子证据的原始证据属性较弱,且缺乏直接证据的性质要求,需要有其他相关证据做辅证,属于典型的间接证据。加之理论界通常将计算机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视听资料除了应当由法院审查核实以外,还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所以在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计算机证据是一种间接证据,认为电子证据的特性决定着它的证明力是低下的。

        4.电子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证明作用

        4.1证明起火时间。起火时间是指起火点处可燃物被起火源点燃的时刻,利用起火时间能够分析判断起火点处起火源与起火物作用的可能性。在火灾现场周围调取的电子视频监控录像或是网上聊天记录等往往会显示时间记录,如有时间误差,可通过推算得知起火时间。一般电子证据中反映出的起火点,起火源,起火物和起火时间与客观条件相吻合,使用电子证据证明起火时间属于直接认定法。

        4.2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部位、起火点是火灾发生和发展蔓延的初始场所,准确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是查明火灾起火原因的基础。不同角度、不同方位的电子证据往往能够相互印证,从而直观地反映火灾现场的客观真实情况,为认定火灾原因提供了有力依据,故电子证据在火灾调查中就显得更为重要和珍贵。

        4.3证明火势蔓延方向。因为火灾烟气流动时具有方向性和连续性,所以火灾调查中获取的电子证据经过数据处理或数据恢复后,可直观地用肉眼判断出火灾烟气的流动方向,从而确定火势蔓延的方向。

        4.4证明起火特征。根据起火时的特点和起火点留下的痕迹特征,火灾的起火特征分为阴燃起火、明燃起火、爆炸起火三种,通过电子证据灭失的轻重程度与可恢复数据显示时间可判断出火灾的起火特征。

        4.5证明火灾性质。火灾性质分为放火、失火和意外起火三种。火灾现场周围获取的电子证据,往往能够重现火灾发生的整个过程或部分过程,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查看分析,可判断火灾发生前、发生时有无可疑人员出现,有无实施放火行为,从而为证明火灾性质提供了便利途径。

        5.提高电子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证明力

        5.1合法获取是提高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必要条件。火灾调查中获取电子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凡是不合法地提供、收集和调查与火灾相关的电子证据,或未经法定的程序得到的相关资料,不能作为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据使用。在火灾调查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发挥电子技术专家的作用,并且要遵循合法、自愿、真实的原则,做到依法取证,完备相关电子证据提取审批手续和法律文书。对于提取的电子证据,提取人应将提取的时间、地点、过程、方法、提取人的姓名录入电子证据中或制成笔录,在取证现场应打印出包括文件长度、属性等记录原始文件特征的文本,以上笔录和文本等可作为佐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证据。

        5.2建立可靠的证据监视链是提高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有效措施。在火灾调查过程中,提取电子证据时可以采用录像方式把整个证据采集过程加以固定,证明在采集过程中没有任何的信息添加或更改。可以用磁盘镜像软件制作完整的磁盘镜像,保证所有数据拷贝的完整。如果有网络系统,还要同时记下所有的网络情况,对所有的介质进行写保护和病毒检测是建立可靠的证据监视链的重要环节。

        5.3与其他火灾证据形成证据体系是提高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关键环节。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在确定数据电文的证明效力时,同时指出,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者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收件人的方法,以及其他任何相关因素。为此,调查人员在火灾调查取证过程中还必须注意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其他相关证据的获取,以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5.4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是提高电子证据证明力的重要途径。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

        5.4.1对电子证据客观性的审查。目的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即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该证据是否被篡改过,是否具有证明力。首先,明确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与火灾相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和删改的可能。其次,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传送和保存的方法,查明传递、接送电子数据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最后,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数据分析技术与软件,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

        5.4.2对电子证据关联性的审查。所谓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主要是指对电子证据与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无内在联系方面的审查。一个电子证据必须与火灾事故发生的某一要素有着某种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起到证据作用,否则就没有证据价值,也不能称为电子证据。首先要审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主要审查电子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火灾事故发生、发展的相关事实。其次,要审查电子证据与火灾事故发生之间相关联的方式、性质、联系的紧密程度和确定程度。

        5.4.3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所谓证据的合法性,又称有效性和法律性,系指可采用的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或材料。任何证据的取得都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凡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电子证据的取得也是如此。一是审查取得电子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不同主体收集的证据其真实可靠性往往不同,法定主体获得的电子证据,其证明力要大得多。二是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违背法定程序和要求所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将合法性视为电子证据审查的必要条件,能更好地从程序上、法律上避免主观性。

        6.结束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以及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提高,电子证据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而巨大的影响。由于电子证据可以完整地、客观地、形象地、真实地反映火灾现场情景和相关痕迹物证的变化状态,为准确认定火灾原因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线索和依据。作为消防工作前沿阵地的火灾事故调查,只有以电子技术为动力,提高电子证据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的证明力,才能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效能,为火灾事故调查事业快速发展创造必要的法律和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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