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用的一些思考
消防技术服务是构建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和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关于规范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消防市场体系的客观要求。消防技术服务的主要作用是向社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即通过其所提供的专业化消防管理和技术性消防服务,确保被服务对象的消防安全。这是市场经济下消防工作的必然发展方向。对解决消防警力不足,更好地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
随着“防火墙”工程的全面推进,社会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转变原有的消防管理模式,将自身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而管不到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市场化的方式,委托专业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社会需求日益迫切。同时,随着新《消防法》和配套法规规章的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等技术性检测工作需求激增。这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从消防监督管理而言,现行的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点对点”式的监管模式,受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等因素制约,客观上不可能实现对社会消防工作状况的全面监督管理。在此情况下,在公安消防机构与社会单位之间,建立消防技术服务的平台,实现公安消防机构对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技术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以及消防机构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这种“点对面”与“点对点”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对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更好地防控火灾将会发挥较好的效果。笔者认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应为,在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下,以市场化的方式运作,为有需求的社会单位提供全面的、专业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为社会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权威性的技术检测结论的社会组织机构。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
2.1消防安全管理服务。一方面,可以提供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有需求的社会单位可以同技术服务机构商定各自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后,以委托管理的方式,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交由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另一方面,也可以提供单项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此项服务的重点是消防控制中心管理、消防保安服务和多产权或多家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委托统一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消防法》,消防控制中心的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社会单位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中心持证值班人员往往流动性较大。这不仅给社会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不利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在多产权或多家使用单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方式方面,实践证明,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的防控效果,要明显好于分别管理、共同负责等其它管理方式。此外,为社会单位和高层住宅小区提供专业化日常防火检查的消防保安服务亦有较大的社会需求。2.2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利用社会技术资源,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是对消防技术工作的有益拓展。由于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一性、局限性,在火灾隐患整改、解决建筑消防设计技术难题等方面,往往缺乏“好、快、省”的合理技术方案。在此方面,社会单位可以利用消防技术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尽最大可能整合利用社会消防技术资源,结合实际提出更具可操作性和技术性的合理方案。这对全社会的消防工作而言,将收到有利的社会效果。
2.3消防技术检测服务。从性质上而言,公安消防机构是对社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从我国行政改革的趋势看,行政执法部门应逐步强化社会管理功能,而技术事务型的工作应由事业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消防工作是一个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特别是随着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消防技术检测在火灾防控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近年来,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电气防火检测、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测等已提升到消防法律法规层面进行约束。但无论是从人员编制,还是消防警务改革的趋势而言,消防技术检测工作主要由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是大势所趋。
2.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服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毋庸置疑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主要工作之一,但受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因素制约,此项工作在部分地区尚需进一步加强。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群众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仅是对公安消防机构日常工作的重要补充,而且对又好又快地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确是有益的工作。《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第28条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消防宣传培训技术服务机构能够达到此规模并严格落实相关规定,既能满足社会对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更是对全社会消防工作的促进,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2.5消防安全监测服务。消防安全监测是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委托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消防安全动态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技术服务活动。近年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得到了普及,并发挥了重要的防控火灾作用。笔者认为,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远程消防安全监测服务,并与社会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检测工作相结合,更有利于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2.6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服务。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是从消防安全专业技术角度,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对社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其作用类似于消防安全智囊咨询机构。早在2007年,公安消防机构虽已全面组织开展此项工作,但由于在消防机构的组织下,评估专家组的构成受到一定制约,客观上此项制度未能得到较好的坚持。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服务工作具有其得天独厚的社会资源优势。由于其靠提供过硬的技术服务求效益,这就客观上要求其使用更多的专家型评估人员为社会单位提供全面、彻底的评估,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从而促进社会单位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
2.7火灾事故辅助调查服务。此项服务主要为公安消防机构提供。目前,在火调实践中,由具有司法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协助核定火灾损失的工作方法已普遍得到采用。这种方法既解决了公安消防机构火调人员不足的实际问题,同时,由于价格鉴证机构对各种物品实时价格信息掌握较为全面,加之具有司法鉴证资质,更容易被火灾当事人所认可接受,从而为火调工作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此外,火灾事故辅助调查技术服务机构在组织各技术领域专家、火灾原因模拟实验等方面也对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具有较好的协助作用。
2.8消防安全法律咨询服务。虽然公安消防机构始终遵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要求,但从工作方法和群众需求而言,确有必要在公安消防机构与社会单位、群众之间,建立提供消防法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这样既能够对公安消防机构是否“公正、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实施更为有力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在公安消防机构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建立起一条合法、合情、合理的诉求沟通渠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树立公安消防机构的良好形象。此外,在涉及多名当事人的火灾事故中,以及火灾事故司法诉讼中,消防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也可以从更专业的角度,提供相应的消防法律咨询服务。这不仅在实践中具有现实的社会需求,而且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便于司法部门依法裁决具有现实的协助作用。
3目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逐渐重视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从法律和工作指导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引导。但总体而言,消防技术服务专业性不强,市场培育不完善,服务项目单一、正确引导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十分突出,亟待加强和完善。
3.1消防技术服务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消防法》第34条对消防技术服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客观地讲,其对消防技术服务的法律地位界定还不够全面和具体。而各省地方消防条例以及61、106、107和108号令,虽提出了具体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但从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培育、发展和规范方面,均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定。笔者认为,国家应从法律层面,对消防技术服务予以鼓励、支持,以便更好地利于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对此,国家或各省应制定出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确立消防技术服务的市场地位,规范其服务行为。
3.2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有待整合。目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单一,不能为社会单位提供全面、系统的技术服务的问题较为突出。比如,笔者所工作的地区,从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维保和检测、电气消防检测、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测等单一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较多,但从事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咨询、宣传培训、风险评估和消防法律咨询的服务机构至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从社会需求而言,尽管单项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广阔,但社会单位更需要能够为其提供全面、系统、专业的“一站式”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这不仅便于社会单位与服务机构的配合,而且更有利于服务机构的操作。笔者认为,服务项目综合、技术能力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市场发展的必然方向。
3.3消防技术服务市场有待引导。笔者认为,当前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还不齐全,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还需进一步培育。目前,技术服务主要集中于各类消防检测服务,而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技术咨询、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服务还很不健全。但这些方面,恰恰是消防工作的薄弱点,也是全社会急待加强的工作。如果消防技术服务能在这些方面做得更加完善,不仅可以使公安消防机构工作受客观条件制约“管不好、管不了”的工作得到有益的补充,而且对形成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引导,各级政府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3.4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由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高度集中于个别服务项目,致使市场竞争加剧。个别服务机构为追究经济利益,不惜降低技术服务质量,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检测工程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目前,大部分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机构是由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增设经营范围转变而来,本身既做消防工程,又实施消防检测,甚至自己做的工程由自己的检测机构来检测,致使走过场、降低标准的现象十分突出。这与国家发展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初衷背道而驰。针对上述突出问题,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鼓励合法、打击违法、规范引导、健康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力度,确保消防技术服务市场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4消防技术服务模式
4.1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管模式。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指导、监督,行业协会对服务机构实行自律,是较好的监督管理模式。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政府消防工作的执行部门,重点应加强对消防中介市场的培育、指导和监督。在市场培育上,应对消防技术服务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最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规范。在指导上,应引导社会资源向消防安全管理、风险评估、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领域发展,避免社会资源过度集中于技术检测等服务项目。为此,可考虑实行分级服务制,对达到不同等级技术力量的中介机构分别明确其可以提供技术服务的范围,以此鼓励中介机构不断壮大技术力量。在监督上,要重拳打击降低技术服务标准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消防工程自行安装、自行检测的现象。消防协会要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不要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行“大包大揽”。除公安消防机构授权管理的服务活动外,该推向市场的技术服务项目要积极推向市场。另一方面,要充分对消防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作用。最好以省或市行政区域为范围,要求或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入消防协会。由省级消防协会统筹规划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发展,提供服务技术能力提升的信息,规范技术服务市场的经营行为,并加强与公安消防机构的信息互通,配合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4.2消防安全管理的服务模式。由中介机构承担社会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是消防工作的发展方向。较为合理的服务模式应为,社会单位将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交由中介机构管理,由其按照《消防法》、6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中介机构应为委托单位提供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控制中心值班操作、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消防检测等全套管理服务。就法律责任而言,中介机构应对未能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产生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负法律责任。委托单位应对未按照中介机构的意见整改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建立此种运行模式,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势必将得到大幅提升。社会单位未能较好地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年度检查以及消防控制室管理不到位等现实问题,以及消防监督管理过于微观的问题均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4.3消防技术服务的工作模式。笔者认为,消防技术服务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供与需的结合。消防协会是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供需双方的纽带。一方面,各级消防机构和消防协会要注重培训技术服务市场。另一方面,要把消防协会做成提供供需信息的平台,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时公布市场供需信息。依靠市场规律,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二是服务类型之间的结合。消防技术服务分为咨询、管理和技术检测三大类。目前,中介机构服务类型单一的问题十分突出,应向融合三类服务的综合型方向发展。中介机构不仅要能够整合各类专家型的技术人员服务于消防安全工作,而且要从法律、技术规范、工程建设等各个方面,为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提供全面服务。三是不同服务项目之间的结合。重点是要将消防安全监测与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消防安全管理与教育培训、消防法律咨询与火灾事故辅助调查、消防安全技术咨询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等若干服务项目进行资源整合,做大、做强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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