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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公安监管民警应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

    时间:2012年03月27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所谓职业道德是指人们从事某一职业时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其主要通过人们的自律或通过一定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公安监管民警是依法从事公安监所管理,对被监管人员负有羁押、监管、教育、治疗和矫正职责的公安民警,由于公安监所管理工作性质和监管对象的特殊性,除了必须具备人民警察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外,更有其独特的职业要求,能否适应并胜任监管工作,不仅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智力素质以及身体素质等方面对公安监管民警有较高的要求,还要求其必须具备公安监管工作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大力加强公安监管队伍建设,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制订监管民警执勤行为规范、建立民警轮岗交流制度、考核监所领导班子等,对公安监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公安监管民警职务犯罪仍在高位运行,违法乱纪现象仍比较严重,所占比例在各警种中仍然很高,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我们少数监管民警存在道德、人格缺陷,不适合从事监管工作。近读《无德者禁入》一文颇受启发,文章称: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医学院的梅勒教授开除了一名来自中国、成绩优异的学生,原因就是他发现这名博士生偷改成绩单。面对非议,梅勒教授不无遗憾地说:这个学生虽然表现相当出色,但这样的人将来进入医疗卫生领域,会造成可怕的后果,在这个领域,道德有缺陷的人是没有立足之地的。这在我们看来不可思议的一件事,其实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诚信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国际形象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社会问题,梅勒教授提出了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论断:即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必须禁止有道德缺陷的人进入。

        公安监管民警每天都同被监管人员打交道,经常接触的都是阴暗面,面对被监管人员扭曲的心灵和不良习性,极易受到“污染”,可以说是一个高责任、高风险、高污染的职业。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管场所也是一个新的热点岗位,监管民警是一些在押人员家属及亲友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没有良好的道德素养,极易被他们拉下水,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一些监管民警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从“管人者”沦为“阶下囚”,教训十分惨痛,不仅如此,在监管活动中,监管民警任何职业道德、人格行为的缺陷,都可能危害监所安全,损害监管民警的职业形象,影响监管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监管民警应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监管工作和监管民警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下面,笔者结合长期监管工作实践,谈几点认识:

        一、公安监管民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职业道德:1、时刻以维护监所安全为已任。监所安全是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监管民警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增强敌情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规范地执行各项监管制度,严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位;要加强与同事之间的配合与协作,相互“补台”,堵塞安全隐患和漏洞,提高监所整体防控能力。2、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案件“安全”,防止案件失泄密,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敦促在押人员认罪服法是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监管民警要加强教育,严密防范,并利用职业优势,为被监管人提供应有的法律帮助,自觉维护被监管人应有的诉讼权利;遇到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不为犯罪嫌疑人说情,不利用职务之便通风报信、串通案情,影响案件公正审理。3、公正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应根据立法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地执行国家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抵制来自“权力、人情、金钱、美色”等方面对执法工作的干扰,确保公正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严格按照《看守所条例》从事执法活动和管理工作;在留所服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热点、敏感问题上,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执法。4、公平地管理在押人员。管理、监督在押人员时要做到文明礼貌,对待在押人员态度上无亲疏之分,不使自己的不良情绪影响管理工作;在处罚违规在押人员时应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宽严适当、不偏不移;要坚持直接管理在押人员,不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由在押人员和非警务人员行使;对在押人员管理上要一视同仁,不因自己的好恶、以及亲情、关系等给予特殊的照顾,形成“特殊犯”、“自由犯”。5、时刻牢记不同在押人员及他们的家庭生活发生个人关系。不在工作之外接触在押人员家属及其亲友,或接受其礼物、吃请,或托办私事;不为在押人员说情、干扰正常办案活动;不私自与在押人员家属通电话、传递口信、书信;不安排在押人员私自会见,为在押人员私带、存放物品;不找非分管监室的在押人员谈话,干扰同事从事正常的管理活动。6、注意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人权观念,正确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确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不断改善在押人员的人居环境,提高在押人员的生活质量,解决在押人员正常合理的生活需求;在监管工作中,做到不打骂、体罚、虐待、侮辱在押人员,不采用可能引起在押人员精神疾病的处罚措施和可能伤及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非制式械具;遇到难堪的嘲笑、奚落、威胁和哄闹时,监管民警要保持积极的态度和良好的风度,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妥善处置。7、严格保守工作秘密。监管民警必须养成良好的保密观念,形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堵塞一切可能泄密的渠道,妥善保管好涉密的文书、资料,不在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工作机密和案件信息;不提供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给在押人员使用;不泄露检举人检举的对象和内容;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知道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8、努力维护监管场所的良好形象。要努力工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变人们对监管场所的不良印象;要利用一切机会宣传我们监管民警敬业奉献的先进典型和依法、文明管理的良好做法;在同监所内外的人员联系交往中,无论在电话上、书面上或口头上,不说对所在监所不利的话;要礼貌、尊重地对待所有监所的来访者,为办案人员和来所办事人员提供一切方便;要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努力展示监管民警的良好职业形象,提升监所的正面形象。

        二、监管民警的道德、人格行为对监管工作具有能动作用。监管民警高尚的道德、人格行为可以促进“和谐监所”建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是可以构建和谐的监所环境,确保监管秩序的稳定。监管民警通过日常的执法、管理活动反映个体的道德素养,而在押人员正是通过监管民警的言行举止去认识党和政府的改造政策、去认识公安监管场所的。监管民警高尚的道德、人格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在押人员,促进在押人员提高思想觉悟,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和人生道路,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自觉地遵守监规和行为规范,从而确保监管秩序的稳定。二是可以调节人际关系,缓解各种矛盾。监管民警是看守所执法、管理活动的主体,处于各种矛盾之中,监管民警行为的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袒、诚实与虚伪等除了直接起着调节各种关系和矛盾的作用之外,最重要的表现在协调人和社会、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监管民警高尚的道德、人格行为可以营造监管工作发展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监管工作的长远发展;可以协调监管民警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提高监所的整体防控能力;可以构建监室正常的人际关系,有效遏制“牢头狱霸”行为的发生;可以提高监管民警的诚信度,缓解和消除在押人员的对立情绪,提高管教工作的效果。三是可以促进在押人员改过自新,提高在押人员的道德素养。监管民警代表国家和人民依法履行职责,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诚待人,展现出公安监管民警较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展示现代监管民警良好的道德风貌,本身就是一部活教材,时时刻刻、事事处处影响和教育着每位在押人员--如何堂堂正正做人、实实在在做事,潜移默化地矫正在押人员的不良行为习惯和固有的认知偏差,启迪和引导着在押人员提高信念、理想和道德境界,使他们自觉调节自己的行为,从而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自身的改过自新,从新做人。

        三、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监所为契机,着力培养和树立监管民警良好的职业道德。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不是人主观自生的,也不是神的意志,道德的本质蕴藏于社会生活之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公安监管民警的基本职业道德是监管工作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行为准则,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职业要求,当前,我们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监所,监管工作的发展和司法进步,要求我们必须注重对公安监管民警职业道德的培养:

        (一)要增强监管职业主体意识。社会上各行各业都有其独特的职业道德规范,公安监管民警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的“特殊教育工作者”,更应增强监管职业主体意识,注重监管主体职业道德、人格行为的培养,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要加强爱岗敬业教育,使我们每个监管民警都要懂得“我是什么人”“来这是干什么?”“应该怎么去干?”当我们穿上制服走进“大墙内”,首先想到的是代表国家、代表人民在执法,肩负着维护监所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正确地执行国家法律、做好对被监管人员的教育矫治是我们应尽的职责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上了岗就要“演好自己的角色”,要将所学的知识、积累的经验用于我们管教工作之中,要用我们崇高的道德品质影响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

        (二)要牢固树立现代监管理念。要培养监管职业道德,必须牢固树立“四个观念”:一是法制观念,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执法,把依法治所寓于日常监管工作之中。二是职责观念,监管责任重于泰山,我们每个从事监管工作的民警,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从小事抓起,从细微处着手,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三是人权观念。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我们要确实把在押人员当人看,确实尊重在押人员人格的平等权,把保障和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贯穿于我们管教工作始终,不断改善羁押条件,提高其生活质量,推行人性化执法,人性化管理。四是大局观念。监管民警要跳出监管看监管,要有大视野,要主动融入“依法治国”、“依德治国”进程,主动融入公安工作大局,提高服务意识,服务刑事诉讼、服务现实斗争、服务人民群众,努力提升公安监管场所的正面形象,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示公安监管民警的良好职业形象。

        (三)要强化公安监管民警现代人格行为的培养。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文明监所这一奋斗目标,必须抓好“一个环节”、“建好两个载体”。抓好“一个环节”就是执法要公开、公正、公平,“建好两个载体”就是硬件设施必须符合对外开放的标准和监管民警队伍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职业技能适应现代监管工作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已加入WTO,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诚信、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等已深入人心,这些原则在更深层次上蕴涵着道德、人格的要求。市场经济全球化要求人们道德、人格行为规范,既要倡导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同情、善良、友谊、责任和勇气等传统人格行为,又要加强诚信、独立、创新、敬业和自律等现代人格行为的培养,这也是社会文明、司法进步对公安监管场所的必然要求。以创新为标志的二十一世纪,需要人格完美、德才兼备的公安监管民警担负起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重任;需要我们监管民警更加注重知识的积累、素质的提高、品德的塑造、精神的超越、心灵的净化和思维的创新;需要我们自觉克服自身道德、人格行为的缺陷,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各种考验,成为一名党和人民放心、合格的公安监管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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