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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新形势下推进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2年11月22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第三期全国县级公安局长专题培训班上,孟部长对进一步提高县级公安局长“五个能力”建设提出了殷切希望,对打造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公安队伍提出了很高的工作要求。通过学习部领导讲话精神,我领会到提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能力,提升公安执法质量不仅是所有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是推进落实“三项建设”的坚实保障,更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保证。下面,我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工作谈些粗浅的思考和认识。

        一、清醒认识基层公安机关法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基层公安机关法治建设和执法水平是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是衡量基层基础建设、考核班子、检验队伍的主要指标。

        一是认识到基层公安机关是打击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基层公安机关直接承担预防控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责任,直面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需求和呼声,是公安机关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力量,是打击预防犯罪、保障人民利益第一道防线。因此,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高低,执法水平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基本职能能否有效行使。

        二是认识到基层公安机关是执法办案的第一道程序。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大量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刑事和行政案件,是由基层公安机关先期受理承办的,这些案件受理是否及时,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第一道基础性工作是由基层民警来承担完成的,而且还有许多在公安环节业已办结的案件,基本上由基层单位承担执法责任。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责任,尊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使执法办案第一道程序的基层公安机关面临现实考验。

        三是认识到基层公安机关是体现执法公正的第一个窗口。一线基层单位天天与执法办案紧密相关,时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其办事是否公道,执法是否公正,事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声誉,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事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基层单位是公安机关的窗口,基层公安民警执法水平代表整体队伍的形象。基层公安机关只有认真对待每一执法行为,严把每起案件质量关,才能为公安机关增光添彩。

        四是认识到基层公安民警是执法建设的第一位主体。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建设内容广、要求高、任务重,既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基层公安机关是建设的重点,基层民警的执法能力建设是根本性、保障性的要素。基层公安机关必须按照加强“四个能力”建设、提高“两个水平”的要求,狠抓基层执法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与落实,全面提高广大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促进基层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努力实现“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二、深入分析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经过端正执法理念教育、持久有效的法律培训、严格日常执法考评,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发生了新的变化,取得了新的进步。一是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对法治建设、执法活动思想更加重视,措施更加有力,广大民警“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确立,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保障人权,提高办案质量,已经成为广大民警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职业追求,已经成为各级领导检验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标准。二是公安执法体系日臻完善。基层公安机关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并认真落实警务公开、执法告知、信访接待、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如我们分局出台30余项内部执法制度和实施细则,把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程序化运作轨道,有效杜绝了执法行为的随意性,进一步提高了执法工作效能。三是执法执勤机制基本建立。根据公安部和省、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标准,从接受报案、立案审查、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等环节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执法办案规范体系。如我们分局补充完善推出了《集体议案制度》、《办案、审核、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法质量平时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30余项执法制度和实施细则,从细节入手规范执法行为。针对执法执勤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环节,我们分局制定了《刑事案件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收容教养案件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刑事、行政案件的执法审核程序作了详细规定,细化公安法制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执勤活动。四是基层民警和法制队伍素质不断提升。经过深入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司法评议、“大接访”等专项活动,广大基层民警和法制监督员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提出问题、勇于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增强,法制部门的保障作用、法制干部的参谋功能日趋凸显,基层民警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基层公安机关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正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照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基层公安执法工作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

        一是部分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对法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注重于考评的名次,注重于个案的办理,忽视对基层法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整体了解与全局把握,缺乏针对性、有效性的领导和关注,放松对法治建设的投入特别是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使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难以适应任务的需要。部分民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接警不出、出警不处、处警不力、有案不立,立而不查、办案不公、执法办案质量不高、尊重保障人权意识不强甚至执法违法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公安队伍的形象。

        二是执法规范和机制尚不完善,对执法执勤活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不够及时,不够深入,缺乏有力的保障和监督,常见多发的执法不规范、执勤不文明等问题成为投诉的热点,顽症痼结的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问题成为曝光的重点,失职渎职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三是执法质量考评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不强,考评内容重点不够突出,问题提示不够透彻,原因分析不够具体,整改力度显得不足,考评中部分单位不少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和报喜不报忧的情况,一定程度助长了不正之风。

        四是法制、督察部门监督力度不足,对执法过错、劣质案件、倾向性问题缺乏针对性、权威性的监督,使得执法工作中的常见性、普遍性问题解决不力,执法质量提高不快。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基层民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任,警力配置与工作繁重之间矛盾十分突出;二是法治社会要求和群众法治意识增强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提出新的标准,基层民警的能力和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三是法制体系的完备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基层执法环境的改善和执法条件的更新将有个过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不纠的问题还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四是上级公安机关对基层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还存在缺位、不到位的问题,调研不深入,培训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影响基层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与运作。

        三、加强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改善执法水平的对策与措施

        当前公安工作和队伍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每年总是要发生几起严重伤害群众感情、侵害群众权益的案件,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要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基层民警确立法治理念抓起,从基层单位各个执法环节抓起,从基层民警每一项执勤活动抓起。要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关键是加强执法主体的建设。

        (一)树立法治理念,指导执法实践。公安机关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具体到基层公安机关,必须做到“三个不动摇”。一是坚持依法办事不动摇。公安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具体来讲,就是要坚持秉公执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与法制统一,提高公信力;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切实保证当事人、行政相对人能够充分行使法定的知情权、控辩权、陈述权等程序性权利;坚持警务公开制度,严格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制约,及时纠正执法过错,严厉查处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努力在公安执法活动中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二是坚持服务大局不动摇。基层公安机关必须妥善处理好服务大局与立足本职的关系,妥善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妥善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妥善处理好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自觉把公安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大局之中,全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环境、安定和谐的治安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三是坚持执法为民不动摇。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做到认识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爱护群众,不断提高践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执法素质。近年来,我们分局建立了封闭式教育培训基地、2个社区民警随岗培训基地,每年举办全体民警集中封闭式培训和社区民警随岗轮训,增强全体民警的学法、用法意识,公安民警运用法律的能力明显增强。下一步,我们要逐步建立以执法资格考试和认证为基础的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法律培训体系。继续深化大练兵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执法岗位练兵,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的民警,按照基本法律、共性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不同要求,进行上岗前学习培训和岗位中定期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并不断更新充实,以适应基层执法执勤工作实际需要。同时,对承担办理案件的民警,要实行案件主办警官资格考试,分别按初级、中级、高级不同标准,定期进行理论与实践考试,取得资格者,赋予案件主办权、审核权,并与经济报酬和政治待遇相挂钩,以充分调动和激励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引导全体民警牢固树立“工作就是练兵”的思想,把工作岗位当作练兵场,把执法执勤、调处纠纷、服务群众作为练兵过程,并辅之以个案点评、优秀案例评选等活动,促进民警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要坚持和改进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按照公安部、省厅、市局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结合本地执法工作实际,将接处警是否规范、行政案件是否及时受理、刑事案件是否如实立案、办理案件是否公正准确、基本人权是否尊重保护作为考评的重点内容,细化考评标准,改进考评方法,建立定期考核与随机抽考、书面审查与实地考察、内部督查与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全面准确地反映执法质量与水平。要围绕接警、受理、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鉴定等最容易出问题的执法环节,围绕执法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及工作推诿、协调不畅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建立健全各执法环节程序性规定,将每一个执法行为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加强执法质量考评与个案评判,推动实时性的执法监督工作,力争执法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改变执法质量考评的方式,逐步实现执法质量考评日常化、制度化。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和国家赔偿的追偿力度,建立与《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法》相适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执法责任追究体系。实行执法责任问责制,对各项制度落实不力,执法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单位,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

        (四)实施科技强警,提高执法效能。基层公安机关民警要牢固确立情报主导理念,清醒认识科技信息在公安工作中的先导、支撑作用,尽快学习掌握计算机基本技能、网络基本知识、打防控信息系统和派出所工作平台主要内容,注重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和发挥这些系统的作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坚持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执法效益的观念,以“金盾工程”建设为龙头,大力推进科技强警战略,优化执法资源,实现公安执法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结合当前治安管理的难点,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流动人口、出租屋和公共复杂场所等的基本资料信息化管理,实现对人和物的动态控制;加大技术防范工作的力度,提高技术防范的科技含量,发挥技术防范在社会面控制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要大力推进执法信息化,逐步建立民警个人执法的电子档案和各类专业人才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构建执法质量考评、个案评判、执法过错民警培训等工作的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公安法制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执法过程的有效监管。推广网上审核审批系统,方便基层办案,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五)理顺工作关系,推进依法行政。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明确基层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积极推进公安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刑事执法、治安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与指挥关系,明确下级公安机关在接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的同时,应自觉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指挥、监督,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与警令畅通。继续深化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安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审查、告知意见、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公安行政规定的起草、审核、发布程序,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行政规定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完善公安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加快推进公安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全面实行警务公开,加大警务公开力度,完善公安行政监督制度,完善行政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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