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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的分析与思考(二)

    时间:2013年03月0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今年*月份以来,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和“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的目标要求,我县公安机关敞开大门接待群众上访,认真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接待总量不断上升,停访息诉率不断提高,社会反映良好。截止*月*日大接访工作结束,全县公安机关共接访信访***件,办结***件,办结率**.*%,停访息诉***件,停访息诉率**.*%。超过省厅规定的办结率**%和停访息诉率**%的标准,经省厅考核,工作绩效列丽水市九个县市区首位。通过大接访,依法解决了一大批信访问题,促进了公安机关作风的转变,发现了一些内部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推进了一批积案的解决。结合大接访工作,对我县公安信访工作面临的问题,原因作一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设想。

        一、当前公安信访工作面临的问题

        *、信访问题大多产生于公安机关主要业务部门。据统计,大接访中,我县公安机关接访的***件信访案件和信访事项中,有**件不属于公安职能管辖,*件上访人系精神病人,*件不属缙云管辖,**.*%属于我县公安机关管辖,信访问题涉及的部门、警种集中在公安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其中派出所**件,刑侦**件,治安*件,经侦*件,交管*件,纪检监察*件,法制*件,计算机安全监察*件,控申*件。反映的问题主要有:要求查破伤害案件**件,经济案件*件,交通事故*件,盗窃案件*件,杀人、诈骗、纵火、抢劫、拐卖人口、遗弃案件各*件;要求退还扣押款、罚没款*件,返还扣押物品、追缴赃物*件;对伤情鉴定疑问,对采取强制措施不服、死因不服、劳教不服,要求赔偿**件;户口、治安管理事项*件;控告民警*件。

        *、信访工作很难走出反弹怪圈。每次信访治理取得的成绩都很明显,确实解决一大批问题,但常会落入治理,回落,反弹;再治理,再回落,再反弹的怪圈。自****年*月以来,我县公安机关按照上级部署,针对信访举报积压件、涉法上访和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等问题,连续开展了四场大规模“战役”,****年*月**日开始,集中清理信访举报积压件;****年*月**日开始,部署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年*月开始,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全国一盘棋,公安机关再扫信访突出问题。今年*月**日开始,一把手负责,开展公安局长大接访,开展了连续不断的信访攻坚,虽然在总体上遏制了公安信访不断上升的势头,但是涉法上访形势仍然严峻,老账未消,新账又来。随着大接访深入开展,公安机关将经受更为艰巨的信访挑战。一是近年来越级上访增多;二是信访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往往就同一问题反复上访,一些上访人上访之意在于钱,而不是案件本身;三是集体上访和串联上访增加,上访者呈现出组织化倾向,特别是一些有经验的上访老户成为“牵头人”,这些人串联其他上访人共同行动,意在制造大的声势。

        *、实现执法为民,还需大量的工作要做。目前的信访案件有理的占大多数,无理的或是精神不正常的上访者占少数;另有大约一成的信访属于问题久拖不决,有理拖成了无理;还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信访是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类的。上访人有理者居多,暴露出我们的工作中的弊病,少数单位、少数民警缺乏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严重的官僚主义和不负责任,是造成长期反复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老大难”问题之所以存在,工作态度不端正,敷衍塞责是重要原因。一些案件如果听汇报,似乎全都是无理上访,没有解决的希望和可能。由于一些单位本来就是信访问题的发生单位,这就意味着查问题就是查自己的问题,纠过错就是纠自己的过错,行动起来难免心存杂念。即使不是自己的问题或过错,自己也难脱领导不力之责,至少会对自己政绩的考评带来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对交办下来的信访案件,处理起来推三诿四,敷衍了事。

        *、新《信访条例》带来新的挑战。国务院《信访条例》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如何完善机构设置,正确行使全新的职权,以及把条例规定的责任追究落实到单位、到人都将是新的课题。比如,在我们公安机关,依法办理信访的观念没有确立,对一些未决的问题推来推去,最后都汇集到信访部门来。信访问题由谁来办,责任不明,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信访事项是否受理,怎么受理不规范。如何办理,时效要求不明确,可以拖来拖去,推来推去,久拖不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设置专门的信访机构,并从编制、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障,保证群众上访有路,告状有门。赋予信访部门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并将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从目前现状看,信访部门地位不高,工作没有氛围,协调缺乏约束力和权威。

        二、信访问题形成的原因

        从总体来讲,群众的信访行为实质上是社会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和社会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的结果。究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

        (一)客观方面原因

        *、社会矛盾增多,信访问题随之增多。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就进入一个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有因为举措得当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因为应对失误从而导致经济徘徊不前和社会长期动荡的失败教训。综合起来看,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复杂、更突出。必须正确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花更大气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在这个大环境里,刑事犯罪、安全事故、治安纠纷会大量发生,不及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这些矛盾,公安信访会大量增多。

        *、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备和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法制意识之间的矛盾。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着两大冲击:一是对政府职能的冲击;二是对法律规定的冲击。这两大冲击一方面充分暴露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性,另一方面也推动着我国法律尽快向国际靠拢。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也时时面临着一些从未接触到过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各种社会矛盾都交织在一起,更是显现了当前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备。但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其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尤其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安机关执法水平、执法形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在这次大接访中反映出来的经侦类信访案件。法律法规不健全,公、检、法对法律适用意见不一致,成为处理经侦类信访案件的突出难题。

        *、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与群众法制意识尚不能同步提升之间的矛盾。当前,由于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一方面使得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由于群众认知度的局限性,对我国的立法原则和法律适用一知半解或知之甚少,对法律的真空和“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法理不理解,以致于对执法认识出现偏差,存在误解,往往以为自己有“理”就应该解决,进而上访不息。如有些案件,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但检察院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只能作取保候审处理,被害人却认为公安机关有意放人或办人情案,从而引发上访。再如轻微伤害案件,按法律规定,派出所有权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被害人不愿去法院,硬要找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受多种现实因素的影响与制约,群众在颇费周折的上访过程中,形成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认为领导一批示即可解决问题,完全不顾事实,更不愿按照法律诉讼程序办事。以至于一些信访人专心致志跑信访,久而久之形成自我心理暗示、强化,最后走上长期无理缠访、闹访、越级访的道路。

        (二)主观方面原因

        *、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质量不高。一是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中,由于适用法律不当、案件定性不准、超管辖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失误,群众对打击犯罪不力不满而上访。二是在收集证据中存在许多问题。轻信口供,出现一些应当收集的证据甚至是重要的证据被遗漏,进而影响到案件的侦破及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情况。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往往是“过了这个村,就没有那个店”。证据保管有漏洞,特别是一些久侦未破的案件,证据的保管需要较长时间,如果保管措施不力,很容易造成辛苦收集的证据遗失。三是程序违法,群众不满意我们的执法水平而上访。这方面,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程序不规范问题较多。

        *、对信访工作认识不足,查处不力。一些单位领导没有将信访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认为查处信访问题出不了成绩,还给自己“抹黑”。对群众上访问题认识不足,对反映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失误的投诉遮遮掩掩,缺乏正视问题、纠正失误的勇气。行动上推诿搪塞,简单生硬,甚至一味地推责于信访人,致使当事人不断上访。

        *、没有从源头上减少问题信访的产生。近年来,针对不断出现的信访问题,我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问题依然存在,信访压力依然很大,问题的根本在于,如何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与其解决信访问题,不如预防产生信访问题,使难烦,变成简易。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设计,尽量减少信访新账产生。

        三、依法妥善解决信访问题、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对策

        *、主要领导要重视。“开门大接访”成果显著,第一条经验当推领导抓,抓领导,“一把手”上一线。之所以有这样的效果,关键是一把手亲自抓,勇当第一责任人。“老大难,老大难,老大一抓就不难”。只要一把手亲自动手,许多疑难信访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的。信访问题能否解决,很重要的一点要看领导是否重视。要实行领导包案制,签订信访责任状,促使信访事项查办到位。这次大接访,要求公安局长坚持“四个亲自”,坚持做到一把手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亲自倾听他们的诉求,亲自在接访登记表上签字,亲自组织调查、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的办法,因此,成效特别明显。同时,作为一项政治责任明确下来。今后,要坚持以领导接访带动信访问题的解决。

        *、建立依法、公正、合理的信访工作新秩序。以《信访条例》为武器,纠正信访不信法的错误倾向和做法。建立依法办事,严格政策,法情并重,化解矛盾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事实清楚,符合法律和政策的问题,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认真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于坚持过高要求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坚持不突破政策底线,不用花钱买平安来代替做工作,不为求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其他群众的攀比。

        ⑴引导信访人走法律渠道解决信访问题。诉讼审判制度在现代纠纷解决机制或系统中 毋庸置疑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来得可靠、保险,有说服力,更有利于信访人停访息诉。法外开恩,法外解决问题,留有很多后遗症。如轻伤害案件量多且处理难度大,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为刑事自诉案件,确立了刑事自诉制度。有以下优越性:一是方法简便,节省诉讼时间。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至少需一至两个月,多者半年或更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二是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减少了很大工作量,节约了司法资源。损害赔偿调不了,最终还要到法院。三是结案方式灵活,能够有效化解矛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有利社会稳定。四是案件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可以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参与诉讼,双方被迫学习有关法律知识。

        ⑵综合运用各种措施,有利于问题解决。采取综合措施要有前提条件,要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而不是要挟政府,增加讨价还价的筹码,防止信访人设下圈套,钻进去后,使问题复杂化。应当摒弃“花钱买平安”的做法,走依法求稳定的路子。

        ⑶做信访工作不能乱开口子,满足上访人的超越法律范畴的无理要求。对有违法活动甚至政治意图的极个别上访人应依法予以打击。解决非诉讼的告状式纠纷,要依法斩乱麻,否则,钝刀割肉,越割越疼。

        *、堵住信访问题产生的源头。“开门大接访”既要“清理旧帐”,又要“不欠新帐”。因此,我们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坚持边接访,边查摆,边整改,从执法活动、内部管理、工作态度、警民关系等方面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执法环节和队伍管理上的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一方面,要不断探索建立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要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和公安部新颁布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公安信访问题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因工作失职,引发信访问题,对信访案件处理不力,推诿、敷衍、拖延、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根据其过错责任的性质、程度,造成的后果,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用制度来堵塞住信访问题产生的源头。另一方面,要把信访工作与压发案、破积案、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文明、公正执法,通过有力有效地打击犯罪,通过解决执法问题来解决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对于“有理拖成无理”的情况,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帮助上访者寻求民政救济,解决困难,逐渐化解问题。

        *、强化督导落实,用责任到位保工作到位。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挂帅、各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同时,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严肃纪律,强力推进。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个别顶着不办、拖着不管,放着不问的,要追究纪律责任。①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参谋作用。摸清底数,掌握信访信息。对信访人未自诉的原因,要求梳理清楚,及时向局长汇报,主动向有关业务部门通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的方案。对新的信访问题,及早开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②强化措施,加大督办力度。围绕理清老帐,不欠新帐的目标,实行信访案件查办目标引导,用硬性指标促使问题解决,取得成效,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结率和停访息诉率。③以大接访为契机,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依据《信访条例》,公安信访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这条原则简而言之,即统一受理,分流办理,统一答复。第一是信访工作机构负有受理、转办、交办、协调办理、督办等九个方面的职责,同时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明确赋予信访工作机构改进工作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和完善政策建议权三项职权。第二是各部门、各警种要按业务分工,认真办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二个月内办结,并向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办理结果意见,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答复。第三是完善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机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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