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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强公安信访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时间:2013年03月10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公安信访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公安工作全局,不仅涉及公安机关的形象,关系到警民关系建设和谐与否,更涉及到人心向背、党群干群关系和党的执政基础。当前,积极探索建立公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对于进一步解决好公安信访问题,推动信访工作良性循环,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认识新时期做好公安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公安信访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前沿阵地,不仅是公安机关倾听民意、联系群众的桥梁,也是及时发现、整改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的重要渠道,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公安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正是如此,人们把公安信访工作称作公安工作的“晴雨表”、“试金石”,可见它在公安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

        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加快,诱发社会矛盾的触点增多,社会矛盾的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明显增强。一些信访老户或者利用重大政治活动和节庆节日等敏感时期上访,或者串联聚集、缠访闹访,以制造影响和事端,向党委政府施压,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信访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化解,就有可能转化为治安问题、刑事案件,甚至可能引起连锁反应,演变升级为群体性事件,造成群众同党委、政府的对立,损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责无旁贷。新时期,解决好涉法上访问题,绝不是简单地处理几个案件,它关系到公安机关能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关系到能否打牢执法为民、立警为公的思想根基。因此,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和公安机关正在全力推进的“五项建设”,有效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二)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工作是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一些涉及到公安机关的信访问题,特别是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公安机关或公安民警执法过程出现的不文明、不规范等行为造成的。当前,白银正处于经济发展关键期和社会转型机遇期,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冲突加剧,给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公安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一部分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公安执法领域,并通过信访渠道集中反映出来。因对一些公安机关执法方式、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有意见而引起的涉警信访不断产生。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公安机关在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因此,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公安机关加强自身建设,主动发现公安机关在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整改,着力解决公安机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重实体轻程序、执法不文明、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切实消除、弥补执法中的薄弱环节,积极推进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内在要求,是新时期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廉洁公正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三)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公安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非常强的工作,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领导,更离不开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党的十七大后,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赴任之际就强调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提出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党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在当前白银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全市公安工作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更加重视和发展和谐的警民关系。但在公安实践中,一些涉警涉诉矛盾纠纷的出现,使得警民关系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伤害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感情,降低了公安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影响了人民警察的社会形象。公安信访工作作为化解警民矛盾的有效载体,是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有效途径,是体现公安机关亲民、爱民、为民的重要方面。因此,公安机关要从查办信访案件入手,广泛搜集社情民意,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有效维护群众利益,正确疏导群众情绪,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努力把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推动警民关系和谐发展,为公安工作提供坚强的群众基础和智力支持。

        (四)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今年,省委、市委都提出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思路,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白银公安工作要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牢牢掌握主动权,必须采取超常规思路发展公安事业。作为公安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了解社情民意,洞察社会治安状况,掌握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的“窗口”,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晴雨表”。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是清理公安机关“欠账”,全面提高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水平的战略性举措。通过剖析信访问题,公安机关可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找准公安工作与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从而推动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二、当前公安机关涉法信访的主要原因

        由于公安机关担负的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群众利益,服务经济社会,会更多地接触社会热点问题,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自身的信访问题。例如:受、立案问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执法尺度问题;适用法律问题;执行政令和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的矛盾问题等等。今年以来,白银市公安局在全市部署开展以“两访”治理和清理化解信访积案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活动,对自查和上级交办的**起信访疑难积案采取多种措施全力进行化解息诉,认真分析了公安机关涉法信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警执法思想存在偏差

        部分民警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主要表现在:宗旨意识不强,有的民警未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少数民警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淡薄,感情冷漠,责任心不强;特权思想严重,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致使当事人负气上访;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当事人未达目的,心存怨气,转而向上级机关诉求;业务素质不高,解答不清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说不过别人”,一句“你去告”激发当事人上访“讨说法”。

        (二)执法不公伤害了当事人

        公平正义是执法的主题和灵魂,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在公安机关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已成为引发公安涉法信访的最直接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轻伤案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加之公安机关在调处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致使办案过程中遇到“走后门”、“托关系”的情况,使案件承办人员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就有所发生,导致了对案件的处置不公、不严,严重伤害了当事人的感情和利益,导致当事人不断重复上访为自己“讨公道”。

        (三)办案不力导致群众上访

        一些派出所民警不作为、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加之不会做、不愿做群众工作,对一时解决不了的案件,不是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详细给群众解释说明,而是简单粗暴的以管人者自居,说一些刺激甚至伤害受害人感情的话,不仅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反而引发当事人到上级公安机关上访,以求尽快解决问题。一些“老上访户”也正是基层所队“推来推去”,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给推出来的。这类信访案件在正当信访事项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四)群众对公安机关期望值过高

        “有困难找警察”在人们的脑海里已成为思维定式,“有求必应,有难必帮,有灾必救,有险必为”一度成为公安机关面对人民群众的承诺,但同时也给公安工机关和民警队伍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负担。公安职能广泛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紧密联系群众工作生活,一个人一辈子可以不与医院打交道,但不可能不与公安机关打交道,接触越多产生矛盾纠纷的概率自然就越大。许多群众在走投无路或者告状无门时,首先想到的就是公安机关,因为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公安机关就是法,就是理,就是青天大老爷,就要给他一个公道,稍答复不满意,就恨你、就告你,公安机关面临着既多、又杂、还难的严重挑战。

        (五)部分信访群众属“无知”信访

        一是不懂职责分工。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分工,其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可因为不公开不透明,宣传不到位,导致许多信访当事人,不懂执法部门的分工和案件管辖范围。有事就拔“***”,有事就找公安机关解决。二是不懂法律程序。表现为不懂诉讼程序,不懂得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抱着不管三七二十一的态度,反正我有理,公安机关就得解决,不管什么程序不程序。三是不懂政策规定。对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知之甚少,错误地认为“小访小解决,大访大解决,不访不解决”。

        (六)对“闹而缠访”无针对性措施

        在信访的当事人中,一些人 “闹而缠访”,以“访”、“闹”为手段企图使无理的要求得到满足和解决。这部分人为达目的,把上访当作职业,永无休止地缠诉缠访;甚至故意找茬“闹”访,抓住接待人员不够周全的话语不放,无理取闹;还有的越“访”越有经验,越是在重点时期、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越是想方设法越级上访,给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施加压力,形成影响。对于这些行为,由于调查取证困难,往往很难进行处理。即使对当事人予以了法律处罚,也多限于行政挽留、罚款,处罚力度不够严重,难以起到震摄教育作用,效果不理想。

        三、以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公安信访工作良性发展

        公安信访问题是公安工作的“晴雨表”,是社会稳定的“第一信号”,是警民关系和谐与否的“反光镜”,是公安队伍建设的“试金石”。当前,加强和改进公安信访工作,就要把建立和完善公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信访工作机制

        *、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在市县级公安机关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警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局长具体抓信访工作,其他局领导是各分管业务口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各科、所、队、室的一把手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分析信访形势,评估、剖析带有共性的信访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和改进意见,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市县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信访工作,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项决议落实情况及其他日常工作,在实践中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公安局长接待群众日制度。市、县公安机关都要建立公安厅局长接待群众日制度,向社会公布局长接访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信访部门尽量安排局长接待处理重大、疑难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事项,充分发挥局长接待日的作用,保证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每月接待群众来访不少于*次。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和越级赴省进京信访人,公安局长亲自接待,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建立部门、警种解决信访问题制度。公安机关各部门、警种是信访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哪个部门、警种引发的信访问题,就由哪个部门、警种负责接待和解决。经侦、治安(户政)、刑侦、交通管理、派出所等涉及信访事项较多的部门、警种,要建立经常性的群众来访接待制度。同时,还要建立部门、警种负责人和基层科所队长定期接待或约见信访人制度,当面听取信访人意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涉及本部门、本警种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接待的信访事项,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转交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转交法制部门办理;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转交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警种的,由信访部门协调办理,必要时可提请本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警种配合办理。有关部门、警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所承办的信访事项,并向信访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二)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理念,积极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努力提高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确保各项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综合运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建立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影响稳定的信访信息,市县公安机关要形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将倾向性、苗头性信访信息纳入工作视线,解决在初始阶段,把信访工作的重心从事后接待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

        *、落实信访事项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和落实信访事项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自身执法过错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或者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视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运行机制

        *、依法律、按政策办理信访事项。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的“四条标准”,坚持依法律、按政策办理信访事项,确保信访事项的处理体现公平、正义,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同时,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乱开口子,不能因为缠访闹访而改变正确结论。

        *、实行信访事项首接责任制和承办责任制。首次接受信访事项的单位和民警是信访事项受理阶段的首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登记、接待、初步审查、转送、交办、书面告知等工作。具体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和民警是信访事项办理阶段的承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调查、提出办理意见、督促执行以及说明、解释、疏导教育等工作。首次接受信访事项的单位、民警和具体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民警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严格履行职责。

        *、认真履行信访部门的督办职责。信访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要求,对有关部门、警种的信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提出整改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要提出具体督办意见,推动信访事项的及时、公正处理。对不采纳正确督办意见的有关部门、警种,信访部门可将督办意见提交本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责成被督办部门执行。

        *、建立健全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上下级协作机制。建立完善市县公安机关、市县公安机关与上级公安机关之间的信访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市局要加强对下级信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下级信访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上级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下级信访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信访部门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输入公安网,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精神病人上访、非正常信访事项和非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不但要上网,还要上报相关材料,便于上级信访部门掌握全面情况,共同有针对性地做好信访人的工作。

        *、推行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会诊”和听证制度。对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警种的业务专家进行“会诊”,做出科学、权威的解释说明,消除信访人的困惑和疑虑;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新闻媒体和信访人亲属等参加,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澄清事实,查明真相,依法公开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建立信访事项回访反馈制度。对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或具体承办单位可视情回访信访人,主动向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回访反馈情况时,要向信访人说明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展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并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诉求和真实想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停访息诉工作。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把是否建立部门、警种接待处理来访制度,是否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是否妥善处理好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作为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信访问题合理投诉多的单位、个人,在表彰奖励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资格。

        (四)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大力畅通信访渠道。本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信访部门的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查询信访事项处理的方式等相关事项。采取多种方式,向信访人宣传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等。逐步开通网上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通过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创新、拓宽信访渠道。

        *、妥善处理缠访缠诉。按照依法处理、以情息诉的原则,妥善处理缠访缠诉。对诉求合理的部分,要加强督查、督办,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坚持不合理诉求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做到以理服人,促其放弃无理要求;对以上访谋利为业和无理缠访闹访的,要加强证据收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信访人,要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予以警告、训诫;对警告、训诫无效,哭闹叫骂,堵门拦路,严重影响正常信访秩序的,要及时采取强制带离等处置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五)加强公安信访工作自身建设

        *、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要把那些对群众有深厚感情、善于做群众工作、熟悉法律和公安业务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到信访部门,优化信访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信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同时,加强信访干部分级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信访干部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现有公安网络资源,做好公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网上信息录入、存档和实际卷宗归档的有效整合衔接,提高公安信访工作效率,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实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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