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安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二)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部署的”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公安执法监督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一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安执法监督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和不足,建立健全各项执法监督措施,为执法规范化提供有效保障,既是适应当前公安工作面临形势的新变化、推动公安工作又快又好发展的需要,也是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一公安工作生命线的现实要求。
一、当前执法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尚未真正树立 在公安执法工作中,有些公安干警尚未真正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思想和倾向。具体而言,一是一些干警只重视执法权力,轻视执法监督,甚至把执法权力与执法监督对立起来,认为履行职责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执法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二是有些公安干警把执法监督与执法行为、执法队伍建设割裂开来,认为执法监督只是监督部门的事情。三是一些执法监督机关、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没有充分意识到执法监督也是执法,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容之一。 (二)执法监督资源缺乏有效整合 我国公安执法监督资源并不匮乏,外部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形式,内部也有纪委、监察、审计、法制、督察、信访等多个部门负责监督工作,从表面来看,这些基本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执法监督网。但是,在实际执法监督中,内部监督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督机制,导致执法监督网络不仅未能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反而监督主体各自为政,各行其道,造成执法监督的交叉地带和”真空地带”。甚至出现对监督事项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耗费了执法监督资源,妨碍了执法监督效能的有效发挥。外部监督也由于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的着力点不同,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不时发生越权行事、滥用权力情况,大大影响了公安执法监督的实效性。 (三)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制度落实不到位 在当前公安执法监督工作中,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制度落实不到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执法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权威性不强。在内部执法监督中,执法监督权不仅混杂于行政管理权中,而且附属于同样需要接受执法监督的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的领导,再加上执法监督主体的规格和级别往往又比被监督的刑侦、治安、交警等部门低,形成”仰视监督”现象,从而不能发挥执法监督应有的效果。二是警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不够。警务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广大群众缺少对执法及执法监督过程的参与,影响了群众参与执法监督的热情,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三是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尽管公安机关出台了诸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是对于执法过程中常见的程序违法行为以及放弃执法监督或不认真履行执法监督的行为,要么没有责任追究规定,要么有规定却缺乏可操作性,以致出现各种执法监督无法执行的不正常现象。 (四)接受外部监督的自觉性不高 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以及社会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密度和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公安执法水平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些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不能正确认识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系,接受外部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性不高,使得外部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既不利于正确开展舆论引导工作,也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的形象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并进而影响到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 二、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执法规范化的措施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执法监督既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针对当前执法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执法监督措施,对于执法规范化建设而言是非常必要的。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 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旨在促进广大民警端正执法思想,真正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严守法纪等理念根植到头脑中,落实到行动上,从源头上保障公安执法的规范化。广大公安民警首先要正确认识执法监督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系,明确执法监督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执法规范化建设不可缺少的保障,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把执法监督的立足点放在提高公安执法质量和水平上。其次,要正确处理执法监督与执法权力运行的关系,明确执法权力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赋予的,接受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权力运行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体现。行使执法权力与接受执法监督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如果脱离了执法监督,权不为民所用,利不为民所谋,就会丧失执法权力的存在基础。再次,要把执法监督与加强执法主体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开展执法培训、练兵活动,全面落实民警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资格考试、考核方式,切实提高广大执法干警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执法技能。 (二)建构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 要把提高公安执法公信力作为重要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内外衔接、动静结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整合内外部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高效率的执法监督体系。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二十公”会议精神,对公安机关内部的政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审计、信访等多个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和职能进行适当调整,在此基础上理顺内部执法监督体制,明确各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建立起各部门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监督有力、效能良好的执法监督丁作机制。其次,要尽快建立健全内外部执法监督的衔接机制,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应建立起制度化的、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向人大、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征询意见、接受执法监督质询和建议的工作机制。同时,在坚持”及时、主动、准确、统筹”的原则基础上,确立向新闻传媒发布每日执法信息的制度,欢迎新闻传媒对公安执法中的问题进行自负其责的报道和评论,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加强舆论沟通和引导,减少群众误解、误判,营造和谐稳定的执法环境。 (三)完善警务公开制度 公安机关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及时清理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执法信息,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执法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执法告知、治安案件公开调解、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认定、疑难信访案件公开听证、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等警务公开制度,有效保障当事人在执法工作中的参与权。要继续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创新警务公开方式,进一步扩大警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执法依据,最大限度地公开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努力使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四)深化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进一步深化执法质量考评,公安机关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加强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建设,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科学确定考核项目、标准、方法和奖惩,使执法质量考评的内容包含整个执法活动,把执法质量考评贯穿于执法工作的全过程,以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全面建立各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和民警个人的执法档案,在继续抓好案卷台帐考评的同时,加大对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方面的执法考评的深度和广度,将群众评判作为考评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深化执法质量考评为载体,健全完善案件法律审核和个案监督机制,深入开展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执法质量作为考核班子、检验队伍、衡量工作、选拔干部的重要标准。要十分重视执法质量考评的效果,坚持实行平时考评、阶段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专项检查与专案调查相结合,考评与讲评、整改相结合,尽量减少被考评单位的工作量,实现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动态化、平时化、经常化。要科学掌握表彰层级和比例,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和诫勉谈话制度,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重视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水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确保广大执法民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执法规范化。在具体的公安执法实践中,要坚持把监督事与监督人结合起来,改变过去把执法监督往往停留在事上、很少把责任落实到人(尤其是领导人)上、以至极大地削弱了执法监督的实效性的状况,避免因责任追究不到位而使责任追究制度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要积极推动执法办案终身责任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切实做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问责有人、查究到位,防止和减少执法问题发生。要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力度,做到”四个不放过”,即:执法问题不纠正不放过,原因查找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主体不明确不放过,执法责任不追究不放过。对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错误,要逐辜倒查,分清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的执法过错责任,防止出现”责任止于领导”的现象,真正使”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深深扎根在每名民警心中,从思想上奠定执法规范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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