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置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和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道路建设步伐不断加大、车流量大幅提高,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也成比例的增长,事故赔偿调解难度随之加大,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部分群众不采取正常渠道进行处理,而是采取堵门、堵路、抬尸和集体上访等形式进行闹事,存在不闹不解决,闹了多解决的错误理念,有些是因为办案民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言语、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和程序不到位等因素,造成事故当事人或家属的不满,引发一系列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给社会治安带来不稳定因素。笔者结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事故处理方面就如何提高交通事故纠纷处置能力提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成因 (一)、群众意识不强。近年来,公安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队伍教育整顿,交警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受到党委政府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信赖。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公安队伍不断扩大,青年民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发生变化,很多问题客观存在,与人民群众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脱离群众,部分民警缺乏群众工作经验,对群众工作感悟不深,与群众没有感情。二是政治觉悟不高、公仆意识不强,遇事不能从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三是没有摆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办事效率低下、遇事简单粗暴、管人者自居,影响了警民关系。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败坏民警整体形象,破坏警民关系。 (二)、规范执法不足。事故处理是公安交警部门的核心工作,交警“最出彩”的地方在执法,赢得荣誉的地方在执法;出问题最多的也是事故处理,群众反映最多的也是事故处理。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不公,把本职工作置于社会不正常的关系中,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群众深恶痛绝。二是执法不严,业务不熟,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够,不能正确运用法律,办案随意性大,造成当事人不满意。三是执法方法简单,滞后于改革开放、经济流动的社会发展形势,“冷、硬、横、推”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四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上升,打击力度不高,管理手段不严,破案率低、结案率低,群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绩效满意度不大。五是法制意识超前、法规制订滞后。当前,群众对法制的渴望度增强,而法规改革滞后又让群众不满。 (三)、群众理解不够。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历史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由此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群众对事物的认识出现了片面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期望过高、认识偏颇,相当一部分群众崇尚警察职业,又希望警察万能,一旦希望无法及时实现,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甚至转化为负面效应。二是职业隔阂、阶层偏见,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以至于对执法行为误解。三是将社会问题归结于警察问题,对警察行为产生不满和抵触。四是社会风气不正、正义之声弱化,群众正义感下降,认为不闹少得,多闹多得,导致抵制、对抗、堵路、抬尸、围攻交警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部门协调不够。主要表现在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部门认为这只是公安交警的事,遇事也是互相推诿扯皮,踢皮球,没有形成合力,全力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二、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置能力办法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组织事故处理民警认真系统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只有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才能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准确的运用法律法规条文,执法程序规范,认定依据准确,解释工作到位,执法水平提高,群众才能满意。 (二)、强化群众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做好群众工作是转变工作方式、实践科学发展的要求,是正确处理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密切警民关系、做好本职工作的需要。要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观点,正确把握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摆正同人民群众的位置,要求事故处理民警会做群众工作,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创建一个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办案速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行政、司法资源,防止矛盾激化,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司法局、县法院和县内多家保险公司抽调人员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中心设有“一厅一庭两室”,即调解大厅、人民调解办公室、“三调联动”办公室及速裁法庭,调处中心吸收了人民法庭、人民调解组织、律师、公证人员、社会特邀调解员参与。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统一,将受案、调案、审案融入交通事故处置工作中。 *、将公正执法、化解矛盾及管理创新的关口前移。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及速裁法庭便捷高效的服务,让公安交警、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法律工作者直面群众,以开放式的服务、综合式的执法使群众能直接接触政法机关执法工作,拉近了政法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促进了警民关系的不断贴近。如:****年*月**日**时许,张春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河口镇黄岗山大道与蔡动仔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蔡动仔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民警和调处中心人员在了解到肇事人张春家境十分困难,无力支付全部赔偿金(**万余元),多次召集双方家属进行协商,希望双方都能站在对方的角度多想想,肇事方要想方设法筹集钱款,受害方家属也适当降低要求,经调解,双方都心平气和,最终达成**万元的赔偿,并已支付。 *、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缓解了群众了解事故经济压力。交通事故速裁法庭的成立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咨询,降低诉讼门槛,使用简易程序,解决了老百姓“怕诉讼”、“诉讼难”和“马拉松式”诉讼的难题。 由于速裁法庭实行一般诉讼费减收,特殊情况免收的模式,群众真正得到实惠。把法庭设到交管部门方便老百姓就近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可直接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诉前财产保全、司法调解确认、法律咨询等,规范有效引导交通事故双方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开辟交通事故诉讼案调解、诉讼、赔付绿色通道,实现了交通事故诉讼案受理、调解、审理一体化。如:****年*月**日**时**分许在*县紫溪乡发生一起江志年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会车时没看清楚前方行人,与拉板车的林要仔相撞,造成林要仔当场死亡。大队当即依法对江志年刑事拘留。调处中心在掌握情况后及时介入,做好受害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同时要求肇事方尽快拿出钱来安葬死者,以便获得对方家属的谅解,并多次将双方家属邀请到一起来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赔偿**.*万元,受害者家属出具谅解书,要求对江志年取保候审。 *、由于采取了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共同参与,调解效率提高,时效性较强,同时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由速裁法庭迅速判决,结案速度相对于一般程序快。把调解优先贯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更好服务和方便群众。 (四)、加强部门协调,提高维稳能力。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按照“政府主导、交警牵头、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的原则,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依法共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联动机制,及时、高效、公正、公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社会不稳定。*县委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要求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维稳工作第一负责人,辖区内凡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接到交警部门通报后,立即派员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负责做好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思想稳定工作,并及时通知村委会派员协助交警调查了解受害人员及其家族、社会情况和经济状况,及时掌握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思想动态,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做到早介入、早引导、早处置,防止拦路扣车、扣人和群体闹事、上访事件发生。对发生拦路堵车、袭警、哄抢财物、阻止干扰现场处置等事件,要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劝返撤离现场。****年*月*日,在汪乌线鹅湖镇小学路段,驾驶人甘某驾驶赣E*****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往上饶方向行驶,与同向行走的*头牛、行人江某相撞,造成*头牛受伤、江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因事故现场就在死者家附近,当时围观群众较多,村民立即将道路堵死,不让任何车辆通行,公安交警立即将这一信息向鹅湖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镇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召集在家的镇领导干部和村干部赶赴事故现场,做村民的思想工作,经过解释说教,村民才把障碍物撤离现场。由于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还需要时间,公安交警、镇领导、村干部、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人员一边做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一边要求肇事方先拿出钱来进行赔偿,第二天,肇事方就将**万块钱先赔付给死者家属,等到技术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协商赔偿。死者家属没有再闹事,案件于*月**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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