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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决执法者不构成程序违法

    时间:2014年10月24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驾驶电动车通过闹市区一路口闯红灯被交警当场处以**元罚款,*认为交警执法时未出示证件构成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执法民警不构成程序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年**月**日,*驾驶电动车从南通市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南北方向的工农路交叉路口时,交通信号灯显示为东西方向左转弯绿灯,但*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而直接从工农路西侧左转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人民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北面的交通岗亭时,被身着警服的执勤民警拦下。执法民警在履行告知义务、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后,当场作出罚款**元的决定。

        *认为,执法民警未向其出示证件构成执法程序违法,遂诉至南通市*区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交巡警大队辩称,执法警察执法时身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和单警装备,外着反光背心,执法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法院审理认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该规定对消除执法对象对执法人员身份的猜测和怀疑,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法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可见,除了证件,制式服装等也是体现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标志,且更为显著。在繁华的闹事路口、交通岗亭下,执法民警身着警服即足以表明令社会公众相信的执法身份,*应当具有这一基本判断常识。是否履行出示证件这一执法程序未损害原告*任何合法权益,对被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执法民警未出示证件不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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