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路交通参与者如何理解自己的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是由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四项基本要素而构成。人是车辆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又称为道路交通参与者,每个道路交通参与者都享有通行权,为避免相互干扰和减少诱发道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作出了相应的通行规定,明确了各方交通参与者的优先通行权,使之先后有序地通行。优先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一定道路空间上优先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力。在处理交通事故中,一般由违反各行其道的规定,侵犯他人优先通行权的肇事者承担主要以上的事故责任;若双方当事人在冲突地点都享有通行权,则由违反让行规定的当事人承担主要以上的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常见的优先通行权可归纳为以下几点。机动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等均应严格遵守相应规定。
一、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的优先通行权
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机动车驾驶人当遇有绿灯时,车辆可以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但转弯车辆须让直行车辆先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要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要让左转弯车辆先行。非机动车遇红灯时,应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遇绿灯时,非机动车辆转弯要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有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的优先通行权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机动车辆应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在路口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来疏导交通、提供道路信息、指挥导向机动车辆的交通标志主要有停车让行和减速让行标志,前者规定次要道路上的来车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行,后者表示支路车进入交叉路口前,必须放慢车速,看清交叉方向的道路上无来车时,才能进入。
三、无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的优先通行权
机动车在进入路口前要停车嘹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优先通行;支路上的车让干路上的车优先通行。支路和干路的划分是相对的,当地方道与国道交叉时;路面窄、流量小的路与路面宽、流量大的路交叉时;不通公共电、汽车的路与通公共电、汽车的路交叉时,前者为支路,后者为干路。在支、干路不分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同类车是指同为公共汽车、电车,或同为其他机动车,或同为非机动车。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时,左转弯的车应让直行或右转弯车优先通行。在环形路口,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辆让已在环形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四、路段上的优先通行权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优先通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障碍包括行人、车辆、赶骑牲畜等动态障碍,也包括堆积物、塌方、坑穴等静态障碍。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交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这里是指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通行权。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五、车辆、行人在车道中的优先通行权
本道通行和借道通行,都是交通安全法赋予人们的通行权利,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借道通行,一般是指行人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车辆的转弯、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所以,机动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嘹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机动车辆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应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先行;并且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或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从左右两侧车道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六、非机动车在临时本道中的优先通行权
根据《交安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因靠边进站或靠边停车等原因进、出非机动车道时,同样属于借道通行。此时,受阻的非机动车可将相邻机动车道视为其临时本道,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七、特种车的优先通行权
《交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八、工程作业时的优先通行权
《交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不依规矩就不能成方圆,这是每个交通参与者都明白的道理。我们每个交通参与者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中,明白自己在哪些情况下享有法律赋予的先行权,同时,尊重其他参与者的权力,减少可能诱发交通事故冲突,真正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我们的交通安全才有保障,我们的交通秩序才能更加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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