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现状、问题及管理对策
高速公路具有快速、安全、高效的特点,高速公路作为陆路交通主干道,已经成为最主要交通运输方式。当前,高速公路车流量不断增加,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大中型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更是以高速公路为主要通行道路,如何确保重点车辆的安全、减少重点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监管水平,成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根据对近几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全国各地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大中型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是造成当地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源头。如何做好重点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杜绝群体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我们交管部门的当务之急,也是摆在每位交通管理者面前首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通过此次调研,取得切实有效的调研成果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高速公路交管部门对上述重点车辆的交通安全监管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因重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十三大队调研民警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当前重点车辆管理存在的不足,并就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谈几点看法。
一、重点车辆管理现状及不足
(一)运营机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道路运输由过去国营客运企业垄断逐步转变为国营客运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挂靠经营的多元化组合形式。大型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普遍较高,各项制度措施配套完善,驾驶人的教育管理、车辆性能保养维护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比较到位,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较强;部分小型的私营客运企业、挂靠经营的个体车辆,内部安全管理比较混乱,安全制度不落实,车主、驾驶人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安全意识淡薄;旅游包车私下揽客、转租,随意改变运营线路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私营企业的对挂靠的个体车辆只收管理费,缺乏有效管理监督,给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二)社会管理格局。齐抓共管和交警部门单打独斗之间的矛盾突出,职能部门各自为阵,大管理格局尚未形成。随着现代交通的不断发展,一辆重点运输车辆需经历交通、税务、运管、公安、经贸、安监、保险、公司等部门的管理、监督与审批后方能投入运营,环节不可谓不多,管理力度也不可谓不大。应该说多部门、多环节的模式是出于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的目的。但现状却是各级各管理部门各自为阵、各自收费、各自审批,安全事故发生后又各自推诿,大管理格局无法形成,虽然多部门间已不断完善建立应急处置预案,但实际工作中还是交通管理部门单打独斗,"有心而力不足"使得公安交警部门"降压交通事故"这一第一工作目标无法顺利完成,没有形成社会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防治重点车辆交通事故的统筹局面,客观上导致了重点车辆疏于监督管理。预防交通事故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共同管理。但从当前现实情况来看,仍然是靠公安交警一家来唱“独角戏”,预防交通事故还没有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格局。
(三)道路通行能力与交通管理之间的矛盾。虽然近几年来我省的高速公路里程数实现了急剧增长,道路路况也得到了不断地改善,车辆的通行条件、畅行环境越来越好了,但是,车流、人流、物流的不断增加,高速公路还是存在许多路面状况不佳,在急转弯、桥梁、隧道群等处存在事故隐患,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加上全省高速公路信息化建设工作由于各类相关问题落实不到位,先进科技应用于路面交通管控不到位,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等问题的存在,使得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举步维艰。虽然我们也在不断地开展经常性的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集中专项整治活动,不断深化各项宣传教育活动,但是还是存在不守法的交通参与者,还是存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积极性不高的群众。
(四)重点车辆驾驶人。一方面是随着道路运输业的飞速发展使高素质驾驶员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导致部分技术水平较低的驾驶员进入驾驶员队伍。另一方面,较低水平的驾驶员进入驾驶员队伍,这些驾驶人往往存在技术素质差、路况不熟悉、车况不熟悉等问题,遇到突发情况往往无法正确处置。
(五)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相当一部分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贪图方便,在高速公路上直接乘坐过往客运车辆,对客运车辆存在人货混载、超员、超速也视而不见,有的甚至公然阻挠公安交警部门正常执法。我大队在春运时期发现,有的乘客竟然主动配合客车驾驶人逃避交警检查,甚至还有个别群众在交警查处客车超员违法时,帮车主、驾驶人说情,根本就没有把交警查处客车超员交通违法当作是保护其交通安全的执法行为。运输企业业主、货主为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明知超员、超载违法行为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仍然铤而走险。
(六)交警部门管理现状。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实践证明,重点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停车等违法行为诱发交通事故的几大因素。交警部门对于这些行为的查处和整治,目前很大程度还停留在依靠路面巡逻与定点检查进行查处,近年来,随着固定测速和卡口系统的投入,成效较为明显。但是管理手段仍显单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大部分高速公路上还未做到视频监控、测速系统的全面覆盖,业主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监控系统缺乏交流共享;警力增长与车辆和违法行为的增长不成比例。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取证和打击难度大,尤其是对于最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疲劳驾驶,证据收集与认定上较为困难,往往难以发现和查处,从而留下安全隐患。
二、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
(一)超速。一是超速和低速的矛盾。从高速公路通行车辆性能来看,部分客运车辆性能相对较好,行驶速度快,部分重型货车、小型货车,由于严重超载或车况较差,行驶速度慢。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较快,遇上前方速度较慢的车辆就必须变更车道频繁超车,一快一慢,在发生雨雾天气时,或者出现疲劳驾驶、麻痹大意等情况时,容易引发追尾事故。二是超速导致的失控。另外,在长期高速行驶更容易引起驾驶员麻痹大意。一旦行驶到瓶颈路段、积水路段、故障车、路障或者一些紧急情况,如果驾驶员操作不当,就会导致交通事故。三是爆胎。长期高速行驶,特别是在夏天高温天气,容易导致车胎爆胎。后果轻的就是必须停车更换轮胎,而在高速公路的停车是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后果重的容易因措施不当导致失控碰撞护栏、翻侧或与其他车辆碰撞等交通事故。
(二)超员。一是严重影响机动车机件安全行驶的性能。超员导致车辆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行驶,各个部件都超负荷运转,导致出现爆胎、钢板断脱、制动器失灵等现象的发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二是增大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在高速公路上,由于行车速度快,造成事故的损害性后果非常严重,客车超员,发生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的数据也会相应增大;三是保险理赔受到影响。根据车辆保险理赔的有关规定,如果客运车超员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超员部分乘客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给客运车主、驾驶员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特别在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后,可能出现车方倾家荡产也不抵受害人应得的损害赔偿金,也容易因索赔无门造成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随意停车。一是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客,;二是货运车辆未开启危险报警灯及未摆放警示标志随意停车检查车辆、随意停车大小便。尾随的车辆如果车距过近或驾驶员精神不集中,就很容易引发追尾事故,特别是在行车道、超车道或雨雾等恶劣天气及夜间停车尤其危险。
(四)疲劳驾驶。疲劳驾驶在长途车辆中普遍存在,虽然长途车基本上配备2名驾驶员,但是由于长时间在车上工作,不能得到很好的休息,在中午、深夜等时段特别容易疲劳。当前,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休息、睡觉的现象时有发生,因疲劳驾驶引发的失控、停车休息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在少数。
三、 基层交警部门在重点车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督促重点车辆运输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工作还未完全落实到位。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道路客运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内部客运安全管理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在落实上有水分,落实不到位。二是“挂靠车”现象仍然很突出,导致驾驶人失管失控。三是对公安机关抄告的严重违法行为管理不够,有时甚至听之任之,缺乏有效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是定期学习和培训流于形式,目的性、针对性不强。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交警部门特别是地方交警部门督促力度不够,未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协调机制,大多只停留在电话联系或者单方面通报上,力度不够,方法不多,效果不佳。
(二)针对企业、司乘人员宣传教育工作还未完全落实到位。各地对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虽然十分重视,积极筹措资金,在宣传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宣传方法老套,针对性不强,受众参与性不高,交通安全文明示范点建设覆盖不广,致使宣传效果大打折扣,有时甚至出现执勤民警查处违章时,司乘人员不理解,认为民警故意“刁难”,不理解群众出行难的实际。
(三)对重点车辆中途检查和管理工作力度不够。交警部门在高峰时段在收费站出入口和服务区定点执勤少,流动抽检少,对重点车辆的重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直接导致重点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不能得到及时查处,事故隐患比较突出,对超速、人货混装、超员、超载、车况不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同时,源头管理和路面纠违,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有机结合做得还不够,交通事故隐患不能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开展危险路段测速监控还未到位。在长下坡、隧道群等事故多发路段,只有坚持长期测速,才能警示驾驶员降低车速,确保安全,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重点车辆的专项超速整治工作过少,未形成长效机制,导致部分驾驶员有侥幸心理,重点车辆超速行为屡有发生。
四、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对策
(一)加强源头管理。
1、提高重点车辆驾驶员准入标准,并加强监管力度,对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要取消其车辆驾驶资格。严格重点车辆源头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全力防范交通事故,保障重点车辆交通安全。
2、要强化重点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和警示教育。交通安全宣传是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我们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加强对重点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是定期安排民警深入企业活动,广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并通过播放专题光碟、分析车辆交通事故具体案例等多种方式宣传各类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一步引导重点车辆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安全行车。同时,企业自身也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加强日常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时刻为驾驶员、车主敲响应安全警钟,做到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二是要求民警在查处重点车辆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时,不能停留在简单的罚款和纠正上。在对重点车辆驾驶员违法行为的查处的同时,要通过有针对性地教育,便驾驶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学习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带在危害性。
3、强化重点车辆的联合管理。一是交警部门与重点车辆运输企业要建立重点车辆管理台帐,对重点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资质、交通违法状况及车辆的安全设施状况、行经路线、发车时间等基础信息进行详细登记,详细掌握重点车辆具体信息,便于联合管理的开展。二是落实重点车辆抄告制度。以季度或年度为期限对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的重点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抄告通报,并将受抄告通报的驾驶员及车主作为重点对象,敦促运输企业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重点车辆驾驶员的忧患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4、强化重点车辆的日常检查、保养工作。交警部门要联合安监、交通等职能部门定期深入运输企业开展车辆检查工作,对病车、报废车、安全设备不达标的重点车辆禁止路,把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车辆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要严格要求运输企业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重点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
(二)加大警力投放,强化路面安全监管工作。
1、强化路面巡逻力度。交警部门要结合自己辖区实际,制定有力措施,一是科学调整警力及巡逻时间,把警力向一线倾斜上,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近代,增加强巡逻频率,延长勤务时间,有效加强对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及时消除重点车辆交通安全隐患;二是适时开展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整治统一行动。交警部门应结合重点车辆的交通特点,适时开展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整治统一行动。如春运期间、五一、国庆及暑运等特殊时期,交警部门可根据重点车辆流量骤增,安全隐患增多的情况在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或服务区内开展统一行动,设置检查站点,对重点车辆进行逐车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2、科技强警,增加高科技装备投入。由于交警部门警力不足,要想实现高速公路重点车辆安全全天候监管模式,还需借助科技力量。要借助雷达测速仪等路面自动监控设备加大对重点车辆超速行驶、占道行驶、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控,实现高速公路全程或重点路段的电子监控,违法行为有效拍摄取证,有力打击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三)实行联合执法。
虽然目前各地已全部贯彻重点车辆“一次违法,三次处罚”,各地安监、运管等部门也全面加强对重点车辆的监管力度,由于各部门的不统一,自身职责的限制,需要由地方政府牵头,交通、公安、运管、安监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措施,不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妥善解决客运市场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继续推进交通、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建设,优化执法资源、提升执法实效,多领域、深层次的开展运输市场监管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规范企业内部安全运作机制,并根据运输市场现状,继续打击无证、无照、非法从事道路经营的“黑车”;交警部门依法查处重点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于客车超员的,处罚后还要移交交通部门处理。发现重点车辆有多起违法未处理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同时通报给车属单位、当地运管部门备案,情况严重的还要通报当地安监部门。车属单位、运管部门根据交通违法情况,对驾驶员、车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经济处罚。
(四)实现科技管理。
落实有效措施,建议全面推广重点车辆安装GPS定位仪系统,并保持运行正常,便于监管。公安、交通部门加强重点车辆驾驶人GPS全球定位仪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未安装或者已经安装但没有按规定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罚,不得参与运营,确保措施落到实处,规范驾驶人行为,保障重点车辆交通安全。
(五)转变运营方式。
自由竞争的市场准入机制的确实现了公平和效率,但作为一个高度危险的行业,这种模式往往又容易降低安全投入,忽视交通安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我国的重点车辆运输企业经历了“国营-承包-挂靠”的发展历程,提高了效率,促进了公平,却失去了安全,并不是一条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要对重点车辆运营机制进行改革,可以借鉴山西煤矿改革经验,禁止各种形式的承包挂靠经营,彻底改变重点车辆实际上的个体经营模式。提高重点车辆运输企业准入门槛,实行一定程度的垄断经营,保障企业强化安全投入。
(六)正面宣传引导。
对于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职业素养高、安全行车无事故的优秀重点车辆驾驶人,及安全管理机制健全,责任制落实到位的运输企业要予以鼓励和表彰,并收集好素材积极协调新闻单位重点进行宣传报道,以典型引路,树立“守法行车光荣、违法行车可耻”的良好风尚,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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