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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形势下做好公安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5年02月25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做好公安调解工作,是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县公安局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新挑战,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调解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一、开展公安调解工作现状

        近年来,*县在各项经济指标持续保持较快增长的同时,全县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意义重大。为此,*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公安调解工作,坚持把公安调解工作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注重在组织领导推动、责任目标促动、建章立制驱动、工作创新带动四方面下功夫,“四轮驱动”整体推进,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组织领导推动,全面加强机构建设。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我局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硬件建设,在全县**个派出所均设立了调解室,并选配了专职民警负责调解工作,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保障。按照省厅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于去年**月成立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在龙港、端氏镇设立了两个调解工作站,落实了办公场所和人员配备,为有效解决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截止目前,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共对**起有影响的交通事故进行了调解,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反响较好。

        *.责任目标促动,着力抓好工作落实。我局在严格把握调解范围和原则的同时,将调解工作纳入了派出所工作考核内容,并认真落实工作分级负责制,确保公安调解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此外,局纪检督察部门也加大了督导检查工作力度,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基层所队和民警,在全局予以了通报批评,推动调解工作迈入了全面、协调发展的轨道。

        *.建章立制驱动,软硬齐抓夯实基础。按照调解工作职责和任务,结合市局统一制定的《治安调解工作规定》,我局制定出台了《调解工作岗位职责》、《调解督导检查制度》、《调解联席会议制定》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范,做到了任务具体、要求明确,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从案件调解的受理、调查、达成调解协议至结案的每一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夯实了工作基础,推动了工作开展。

        *.工作创新带动,全面提升调解水平。我局采取了“缓、进、推”的工作方法,提升了工作水平,保证了调解工作的实效。一是缓解疏导法。针对不同案件或纠纷的实际情况,坚持从其当事人切实利益出发,对双方进行情感疏导,为下步工作奠定基础;二是进位转化法。在村委会、社区选聘了一些干部作为调解工作的补充力量,针对影响范围广、调解难度较大的案件,充分发挥其威信高、群众工作能力强的优势,增强调解工作效能;三是推动巩固法。调解结果的履行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关键。若调解结果不履行,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为此,我们针对调解的案件或纠纷,做到了“案件回访到位、督促推动到位”,进一步巩固了调解成果。

        二、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公安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不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制约着公安调解工作的全面推进。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中,一些基层所队领导和民警对公安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大打折扣。一是片面地认为对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处理,达不到打击和教育的目的,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威严;二是主观地强化公安民警在执法中的主体地位,认为案件的调解处理,影响了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导地位;三是有的民警缺乏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调解范围的案件,往往一推了之,不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调解上不规范。实践中,我们的一些民警只把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手段,而没有准确把握案件的调解的原则和范围,对一些不符合调解范围的案件予以了调解处理,调解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屡有发生。此外,一些基层所队片面地追求调解成功率,对一些案件不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就进行调解处理,导致部分案件久调不决,影响了案件处理。

        *.程序上不严格。调解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做到依法、有序、高效。然而从工作实际看,简化调解程序、调解随意性问题仍然存在。如在调解中,对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的而没有制作法律文书,应当立卷的却不立卷,以致当调解不成,需进入治安处罚程序时,不得不再次办理受案手续,给案件的办理造成被动,增加了警务成本。

        三、做好公安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立足“三实”做文章,明确要求,依法调解。一是组织领导要“实”。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安调解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克服“公安调解可有可无”的思想,把调解工作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整合优化调解功能,进一步强化对公安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推动、指导督促,确保公安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把握原则范围要“实”。根据《治安管理处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应围绕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行政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循“合法、自愿、平等”的原则,合法、合理地进行调解,切实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工作措施要“实”。基层公安机关要切实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突破点,从全局谋划,从重点入手,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大督导力度,及时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围绕“三全”强效果,狠抓落实,提高能力。一是调解机构要“全”,着力抓好工作保障。要在各派出所设立调解室、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推进调解机构建设,逐步形成以基层派出所、警务室为重点,覆盖乡村、社区和重点执法环节的调解工作网络,切实做好案件及纠纷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同时要进一步整合调解资源,配全、做强调解队伍,确定专班专人负责调解工作,并把村委会、社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二是工作制度要“全”,实现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调解的受理、调查、工作规范及岗位责任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公安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规范调解程序,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具体要求,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保障公安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调解程序要“全”,依法、有序开展调解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调解范围的案件,民警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对调解达成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立卷,圆满完成调解工作;对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避免久调不决现象的发生。此外,对发生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现场调解、联动调解等方式解决,如调解不成,可告知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紧贴“三新”求突破,强化措施,全面推进。一是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做到执法方式创新。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转变执法方式,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全面推行“说理执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一般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要积极探索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提高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二是以和谐警民关系为目标,做到工作方法创新。在调解工作中,要区分情况、因情施策、分类说理,切实增强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当事人主动达成和解,积极履行调解协议,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同时要通过培养选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调解工作全面开展。三是以提高工作能力为基础,做到教育培训创新。要通过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开展案例教学研讨、实施技能比武等形式,组织民警开展调解工作技能培训,特别是要强化民警的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能力,切实提升基层民警的法律政策水平,不断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实现调解工作的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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