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委《法治*建设纲要》,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坚持执法为民指导思想,重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规范公安执法活动,提高整体执法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评估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重点是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第四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有错必纠、有责必究、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对象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县级公安机关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对本机关业务部门和派出机构执法质量考评。
第六条 对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评,由地级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公安厅复核确认。
对地级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由*公安厅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贯彻*委依法治*决定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执法监督委员会组织领导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考评工作的重要事项。
法制部门负责考评日常工作。指挥中心、政工、纪检、监察、督察、信访、审计等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贯彻*委依法治*决定工作领导小组或执法监督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把平时执法监督工作与执法质量考评有机结合。
第八条 执法质量每年综合评估一次,采取平时考评、年终综合评估的办法。
第九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实行百分制,采取倒扣分的形式,以年度考评的总积分为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四等。考评得分**分以上的为优秀,**分以上不满**分的为达标,**分以上不满**分的为基本达标,不满**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估的项目和要求:
(一)执法基础工作。
*、接处警和立案。要求及时处警,有案必受,如实立案,台帐健全规范,数据全面准确。
*、民警执法素质。要求严格执行法制教育培训制度,民警具备基本执法素质和能力。
*、执法制度建设和群众满意度。要求执法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落实执法责任,严肃追究执法过错;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满意度较高。
(二)刑事执法。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办理刑事案件执法主体适格,正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处理刑事作案成员。
(三)行政执法。
*、办理行政案件。要求依法查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执法主体适格,正确适用调查措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查处及时,处理适当。
*、行政管理。要求全面、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开展治安、户籍、交通、出入境、网络监察、消防等各类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四)执行和监管。
要求规范管理候问室和各类监管场所,依法监管在押人员和执行对象,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和刑罚执行到位。
(五)执法纪律。
要求严格遵守执法纪律,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滥用武器警械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估的项目每项设定基本分,该项基本分扣完的,不记负分,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执法事项中不同的执法问题,累计扣分;因同一执法问题涉及两个以上扣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扣分;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评年度的,列入结果年度考核评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扣分: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的;
(二)可处可不处的对象处罚或未处罚的;
(三)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偏轻偏重的;
(四)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贯彻*委依法治*决定工作领导小组或执法监督委员会认为可以不扣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被考评单位在考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
(一)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不满意率在**%以上的;
(二)民警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因执法过错发生被审查人员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严重执法问题,被*公安厅以上领导机关通报批评或者责令整改的;
(五)因严重执法问题被传媒披露,查证属实的;
(六)监管场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因执法问题被评为不达标的;
(七)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贯彻*委依法治*决定工作领导小组或执法监督委员会认为不能评为优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考评单位在考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达标:
(一)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不满意率在**%以上的;
(二)*名以上民警因执法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滥用武器警械、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超期羁押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执法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重伤、死亡*人以上的;
(五)因对监管场所管理不当导致被监管人员集体脱逃的;
(六)因严重执法问题*次以上被*公安厅以上领导机关通报批评的;
(七)*以上公安机关贯彻*委依法治*决定工作领导小组或执法监督委员会认为应当评为不达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考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执法数据、台帐和卷宗、资料备查,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档案,如实记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执法质量考评情况和结果应当向被考评单位反馈。
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评结果反馈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县级公安机关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厅申请复核。复议、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和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公安厅、地级市公安局对评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连续*年被评为优秀的,应当对单位及其行政首长、分管领导和表现突出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功、嘉奖。对评为不达标的单位应当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该单位当年综合性的评优受奖资格,并由*公安厅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应当对其任职期内的执法结果负责,被评为不达标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调任其他同级公安机关任行政首长;*年内两次以上不达标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商请有关部门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对执法质量不达标负有主要责任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调整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八条 考评年度内,凡申报*级以上优秀公安局、人民满意单位的,执法质量必须达到优秀等级。
第十九条 对执法质量考核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应当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及时整改,并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条 本办法由*公安厅贯彻*委依法治*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考评实施细则。
第*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平时考核办法》(*公*〔****〕***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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